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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制裁|律政司長:國安案,有邊單法官冇行使獨立審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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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定國今日出席法律周活動後,被問及美國若真的「制裁」,會否啟動國安法55條的使用。林定國回應指,不揣測未發生的事。但他指出,不應單看國安法第55 條,要先看國安法第 40條所指,一般而言,所有觸及國安法案件,都是由香港行使管核權。

他續稱,例如國安法案件,「係香港警察,唔係內地公安調查;係香港律政司,唔係內地檢察院進行檢察工作;係香港法院,唔係內地法院審查,呢個係一般而言,寫得非常清楚。」他指,有例外情況,是在特別嚴重情況下,由第國安法第55條,確保國家安全案件可處理,當中有三個極端情況,例如有外來勢力影響、國家處於非常水深火熱的情況。當中有清晰機制,需要由香港特區或國安委提出,還要由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才會使用這例,(55條是一個很例外性的條款」。

翻查資料,國安法第 55 條規定,在三種情況下,包括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確有困難的;出現特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本法的嚴重情況;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經特區政府或者國安公署提出,並報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由特區國安公署對相閞案件行使管轄權。

被問及是否有信心, 香港法院可行使管轄權,審理黎智英案件?如如果觸發 55 條,他應否承擔政治責任?

林定國回應指,不適合討論假設性問題,但強調自己「百分百有信心」。他指出,國安法不是今時今日出現,過去三年來,法官處理國家安全的案件,「請問有邊一單,理性、合性的人可以同我講,話法官係呢啲案件裡面,係冇行使到佢哋獨立審判權?係冇忠於佢哋法官的誓言,係依據證據同法律判案呢?我相信個答案,我好肯定,係冇。」他續說:「如果客觀事實係咁,點解我地要對香港法庭冇信心」。

美國國會議員在當地時間 11 月 2 日,提出有關制裁香港官員的法案,要求檢視 49 名香港官員、法官、檢控官等,將他們列入「制裁名單」。 49 人 名單,包括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國安委秘書長區志光、警務處處長蕭澤頤、28位前任或現任國安法指定法官,當中有六人為終審法院法官,包括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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