膳心小館|遭食環檢走大批月餅 官裁民事申訴有效、由膳心舉證 押後 8.8 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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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 8 月,食環署 40 名職員往社企膳心小館倉庫巡查,稱收到投訴指月餅「來歷不明」作查封,同年 12 月檢走該批過期月餅。膳心母公司「香港文網有限公司」其後按《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興訟,要求法庭頒令食環署撤銷決定及賠償。公司一方要求法庭裁斷食環署行動是否合法,食環署則要求無限期暫緩、待另一刑事案完結再議。

裁判官彭亮廷 5 月中聽取雙方陳詞,今早在觀塘裁判法院(13日)裁定申訴有效,案件以民事標準處理、由膳心小館一方舉證。署方提出膳心因同一事件正被食環檢控,擔心兩案或「互相違背」再要求暫緩,被法官批評「無限輪迴、不斷循環」。案件押後至 8 月 8 日再訊。

去年 8 月,食環署稱收到投訴指月餅「來歷不明」,到膳心小館倉庫查封大批月餅。(受訪者提供相片)

官裁決申訴有效 按民事標準由膳心舉證

涉案雙方代表上月中,就膳心一方申訴是否有效、法庭如何處理、如何進行申訴等陳詞。食環署一方則指,膳心因同一事件被食環票控無牌包裝,建議法庭無限期暫緩案件,直至刑事訴訟程序完結才重啟。

裁判官彭亮廷今引案例指裁決法院的司法管轄權,不限於刑事案件,裁定膳心一方的申訴有效,需跟從民事標準和原則傳召證人和舉證、指出事發經過等,而食環署一方亦可傳召證人和提出證據反駁。彭官亦指此案申訴結果,不會影響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審理的票控案件,加上膳心一方已承諾即使勝於亦不會取回月餅,該批月餅仍是票控案的證物。

食環署指膳心因同一事件,正被署方票控「無牌包裝」,要求法庭暫緩案件,待票控案結束後再重啟,遭法官質疑駁回。(資料相片)

食環指或影響票控案、要求暫緩 官批無限輪迴

食環署一方指出,現時膳心就月餅一事被票控,兩宗案件處理內容上「有overlap(重複)」、「(分開審理)唔係太理想」,強調目前的申訴無任何緊急性,擔心本案結果影響另案。署方又提出當初檢走月餅時引用手令,否則根本無權檢取食物;如膳心在本案勝訴,即指署方當時沒法律權力或合理懷疑去檢取月餅。

彭官隨即問,「你意思係唔處理住?」膳心一方則反對,指有關問題已在早前處理。官亦質疑署方說法,「依家會唔會係言之尚早?」署方重申希望法庭暫緩案件,待票控案完結再重啟。彭官強調主任裁判官早有指令,又指署方「無限輪迴,不斷循環」,強調「其實我係無權將一啲嘢去暫緩,就算主任裁判官都無辦法,每一個法庭都受大眾監察。」他又指,「如果你要講錯,就係你哋揀咗兩個唔同地方(審理),probably the same issue。」

法庭裁定膳心提出申訴有效,需按民事標準舉證、傳召證人、指出事發經過等。(資料相片)

食環稱要有清晰指控以決定傳召證人 官:應自行決定

就著交換證人陳述書以及案件排期等問題,雙方一度爭議。食環署一方指,膳心小館一方不僅要指出「事實」,還要指出為何認為署方行動不合法;又指行動涉及多名人員,膳心小館一方要清晰提出指控,署方才可考慮傳召哪位證人,多次重申關注膳心一方的指控內容。

裁判官認為應由署方自行決定傳召甚麼證人,以證明行動合法,否則「又變咗 mini trial(迷你審訊)沒完沒了?」彭官又向署方重申,「佢證明到一啲事件,你依舊可以講出自己版本,其實佢講乜嘢都唔影響你…佢來來去去咪就係話你唔合法,你仲期望佢話你哋啲乜嘢?」並舉例指,過去幾年的社運案件,都是由控方決定證人和供詞,「唔會問法庭夠唔夠」。

官最後裁定雙方需在 7 月 25 日或之前,交換證人陳述書,押後於 8 月 8 日再訊。

集誌社早前報道,膳心小館於石硤尾邨舖位被房屋署拒絕續租。(資料相片)

膳心負責人:仍有機會爭取公義

膳心小館負責人林先生向《集誌社》表示,對是次裁定感意外,認為目前「仍有機會爭取到公義」。《集誌社》早前報道,膳心小館位於石硤尾邨的舖位原定五月跟房署續約,其後遭「暫時擱置」,早前再收到正式拒絕續租通知。

案件編號:KTMP160/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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