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引渡法》修訂|英內政部國務大臣翟偉紳回覆《集誌社》查詢:不會恢復與港引渡合作

分享:

英國政府上月 17 日提交修訂《2003 年引渡法》,擬將香港從法例的第二部區域、即與英國有正式引渡協議的司法管轄區名單剔除,並按《引渡法》第 194 條以逐宗案件(case by case)形式處理。根據第 194 條「特別引渡安排」,在沒有引渡協議的地區,需逐宗案件提出申請,國務大臣會先決定是否處理相關申請,如確認處理再經法庭審批,滿意就所涉罪行有表面證據、且引渡不會侵犯人權才能批准;如引渡被認為是懲罰該人的政見等,法庭可以阻止。

修例引來英國保守黨議員 Alicia Kearns 質疑,英國政府計劃重啟與香港的逃犯移交合作,人權組織「香港監察」亦批評非常危險和魯莽。翟偉紳(Dan Jarvis)當時透過內政部回覆傳媒查詢,有關英國恢復對港移交逃犯安排的說法是「完全錯誤」,強調與香港的逃犯移交協定「繼續暫停」,修例只是「完成對英國與香港移交逃犯機制的切割」,英政府堅定不移維護所有在英人士包括港人的人權、法治和安全。

《集誌社》上月向英國內政部國務大臣翟偉紳查詢,英國政府提《引渡法》修例是否意圖恢復與香港的引渡合作、修例對現行引渡程序的影響、以及對人權的保障。


翟偉紳日前回覆,英文原文及中譯如下:

英文回覆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