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早前被裁定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及發布煽動刊物三罪成,連同認罪的八人,周二(13 日)完成兩日求情,押後判刑。勾結罪的量刑有兩個分級,「罪行重大」判監十年至終身,其他則判監三至十年。《集誌社》整合兩日求情內容及爭議,其中沒有擔任從犯證人的林文宗、馮偉光一方,力陳其角色有限,即使案件屬「罪行重大」,法庭亦應考慮其個人角色和作為,採較低分級,判監三至十年。
至於任從犯證人的張劍虹、陳沛敏、楊清奇、陳梓華、李宇軒,控方同意他們可按《國安法》第 33 條「揭發他人犯罪」等減刑,辯方稱考慮他們協助控方、冒風險作供等,建議減刑 50% 至最多三分二。
而唯一沒有認罪的黎智英,沒有呈求情信,庭上亦沒提量刑建議,但一度就其獄中體重爭拗。辯方指黎年屆 78 歲、單獨囚禁至今,又有糖尿病、高血壓、心悸等健康問題,若重判會令他獄中生活更艱難,「他在監獄裡每待一天,就離生命盡頭更近一步」。法官在庭上曾直言,若主張本案控罪並非「罪行重大」,可能有點不切實際,到底最終如何界定量刑分級?將成判刑關鍵。

蘋果案被告到法庭進行求情,勾結罪的量刑有兩個分級,「罪行重大」判監十年至終身,其他則判監三至十年。
如何判斷量刑分級?
根據《國安法》第 29 條,干犯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判監三年至十年;「罪行重大的」,判監十年至終身監禁。據「呂世瑜案」,判刑下限具強制性,只有按《國安法》第 33 條「揭發他人犯罪」等特殊情況才可「降級」。因此本案是否「罪行重大」、被告屬於哪一個量刑分級、及可否按 33 條減刑,成為判刑的關鍵。
究竟判斷量刑分級時,除罪行嚴重性外,要考慮被告的個人角色和行為嗎?——兩日聆訊中,法官李運騰向各方皆提出這個問題。他不止一次指出,與分裂國家及顛覆國家政權罪條文列明,「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判監十年至終身不同,勾結罪只列明「罪行重大」判監十年至終身、沒提「首要分子」,似乎意味法庭判斷分級時毋須考慮被告角色;又問是否一旦案件屬「罪行重大」,所有被告不論是否首要分子,都應落入「罪行重大」一級,判處較高刑罰?

對於法官的提問,控方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的回應,是法庭要全面評估,而犯案者的行為是考慮因素之一,法庭有酌情權決定比重。至於罪行嚴重性的考慮因素,包括有否預謀、社會背景、潛在破壞等,若涉「外國元素」是加刑因素。
辯方:即使罪行重大 應按個別角色量刑
多名辯方律師亦認為應考慮個人角色。前《蘋果》執行總編輯林文宗、英文版執行總編輯馮偉光、總編輯羅偉光均沒擔任從犯證人。代表林的大律師沈士文便點出量刑分級的重要性,指林若被視為「罪行重大」,最低刑期便是 10 年,假設他被判監 10 年,即使認罪也不能獲三分一扣減。沈強調,終院指《國安法》與本地法律並行,判斷量刑分級時亦應按普通法原則,考慮被告角色和作為;又引馬俊文案和呂世瑜案,指量刑時應考慮「情節」嚴重性,而界定「情節」輕重時,重點是犯案者行為。

代表林的大律師沈士文便點出量刑分級的重要性,指林若被視為「罪行重大」,最低刑期便是 10 年,假設他被判監 10 年,即使認罪也不能獲三分一扣減。
法官李運騰舉例,若有人串謀炸毀政府總部和殺死在內所有人,各人皆知後果,但分工不一,包括放炸彈、做司機、金錢資助,該如何量刑?沈士文認同,最極端嚴重罪行下,可裁定每人均屬「罪行重大」,但本案並非如此極端。
沈強調,林文宗的角色非常有限,他非《蘋果》最高層成員,是陳沛敏下屬、只負責中文印刷版,「作為員工被拖入渾水」,法庭應考慮他在案中角色和作為,界定為三至十年的較低分級。而若法庭不接納,辯方亦認為林在《蘋果》停運前一天請辭,又在部分高層被捕後,召董事會提議《蘋果》停運,應符合《國安法》33 條「自動放棄犯罪」的減刑條件,意味可減刑至超出十年下限。

蘋果案被告在本周一、二求情,大批傳媒採訪。
代表馮偉光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同樣認為判斷量刑分級時,應考慮個人行為,他指不認為馮可獲 33 條的減刑,因此量刑分級的問題尤為重要。蔡指,被告以個人身分犯案,判斷是否「罪行重大」時,考慮的應是犯案者的角色和作為,謀劃整體情況非決定性因素;若因被控以串謀,便改變對個人罪責的考量,是與他理解的刑事規則相違。
蔡維邦指,馮偉光非《蘋果》決策核心成員,於最後階段才重新加入,沒參與「飯盒會」,只負責英文版翻譯及發布,角色次要,應屬較低分級,判監三至十年。若法庭不接納,他則主張所有被告均不應界定為「罪行重大」。

張劍虹一方亦建議以三至十年的較低分級為起點。(資料圖片)
五從犯證人倡減刑 50% 至三分二
至於前《蘋果》副社長陳沛敏、主筆楊清奇、前壹傳媒行政總裁張劍虹、陳梓華及李宇軒五人,均以從犯證人身分作供。根據《國安法》第 33 條,被告可因自動放棄犯罪、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等「從輕、減輕處罰」。控方同意五人可按 33 條減刑,但不足以達可減刑三分二的「超級金手指」。
代表陳沛敏的大律師李國威,指條文雖沒列明「首要分子」,但普通法原則仍適用,判斷量刑分級時應考慮被告行為角色,認為陳屬較低分級。若法庭不接納,考慮陳角色有限,只負責《蘋果》實體版,又曾反對黎智英提出「一人一信救香港」、將黎文章下架等,應採納最低的十年起點,並因對控方協助,減刑 50% 至十年以下。

辯方指陳沛敏只負責《蘋果》實體版,又曾反對黎智英提出「一人一信救香港」、將黎文章下架等,應採納最低的十年起點。(資料圖片)
張劍虹一方亦建議以三至十年的較低分級為起點,不過法官李運騰即指,若主張本案控罪非「罪行重大」,可能有點不切實際。辯方續指,黎智英才是主腦,張參與次要、聽指令行事,亦曾將可能違法的文章和節目片段下架,試圖減低傷害,應以十年為起點,在協助控方的減刑 50% 之上,額外減刑 5%。
前《蘋果》主筆楊清奇一方,指楊負責撰社論,只是中層員工,他無參與公司決策,屬指揮鏈最低層,罪責應最低,亦是案中首名自願協助控方的被告,但未有提及具體量刑建議。

至於涉「重光團隊」案的兩人,均同意屬「罪行重大」。就律師助理陳梓華,辯方指他只是黎智英的「傳話人」,沒有策劃或領導角色,各國制裁行動非全因該案串謀所致。辯方又指,陳指證黎智英、劉祖廸、Mark Simon 等多人、供出台北關鍵會面,家人遭起底滋擾,屬「超級金手指」,建議以 12 至 15 年為起點,減刑 50% 至最多三分二。
至於「12 港人」之一李宇軒,辯方指他並非案中主腦,未曾與黎智英直接聯絡,主力國際遊說但不涉暴力,各國制裁亦不一定由其行動所致。加上李與執法部門全面合作,多次錄口供助查,建議 10 年為起點,減刑 50%。


辯方指,黎在還押期間,體重曾下跌 11 公斤,已不能稱為「肥佬黎」。
黎智英無寫求情信 僅稱重判令獄中生活更艱難
上述各被告均在不同程度上,提出自己參與有限、非案中主腦。那麼被裁為三條控罪的「主腦」、唯一不認罪亦因而無法獲認罪扣減的黎智英,又是如何求情?代表黎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庭上沒有提及任何建議的量刑起點,只是主力談及黎的健康及囚禁狀況,並就黎的獄中體重與控方爭拗。
辯方指,黎在還押期間,體重曾下跌 11 公斤,已不能稱為「肥佬黎」;而他現年 78 歲,有糖尿病、高血壓、心悸等健康問題,加上單獨囚禁至今,若重判會令他獄中生活更為艱難、嚴苛,「在監獄裡待的每一天,都令他離生命的盡頭更近一步。」控方則指據紀錄,黎入獄時重 80 公斤,最近則重 79.2 公斤,體重差別不大,他健康穩定、自願單獨囚禁,亦享各項在囚人士權利,對獄中待遇沒有投訴。不過辯方質疑紀錄出錯,引黎智英稱初還押時重約 90 公斤。
據了解,黎智英及親友,沒有提交任何求情信。本案作為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成案件,法官表明,需時考慮當中法律爭議,將盡早通知各方判刑日期。

黎智英妻子李韻琴在蘋果案求情時到時旁聽。
集誌社檔案|《蘋果》高層求情:熱愛工作、專業記者、熱心慈善
除了案中參與,六名《蘋果》高層亦提及其他減刑因素。林文宗獲妻子、大學老師、朋友、同行撰求情信,讚揚其專業,亦獲一名退休法官撰求情信;辯方指他是良好公民、專業記者,於獄中成婚,望及早出獄照顧年邁父親。
陳沛敏亦親撰求情信,指後悔當初對感不妥的事應更堅決反對,但她自 1996 年起於《蘋果》工作,熱愛工作、對新聞業有深厚感情,加上一度患重病,要接受治療及照顧家人,難輕易離開。辯方指陳的記者工作廣受認可,反映關懷社會及公共利益,亦獲金紫荊星章得主、商業電台主席特別顧問陳淑薇擇求情信,肯定其專業。陳只盼獲釋後退休,照顧患腦退化症母親,及與丈夫共渡時光。陳亦曾任蘋果日報基金董事,協助篩選個案,該基金籌得約 3 億元、逾 60 萬人受惠。
馮偉光一方則指他為人溫和,原打算放棄新聞業寫書,因疫情未能離港,獲黎智英邀請下在最後階段重返《蘋果》,形容是錯誤、愚蠢的決定,「在最壞的時刻加入《蘋果》」。
至於楊清奇,辯方指他要養家、生活簡樸,《國安法》後利用有限能力於「灰色地帶」遊走,現已意識到犯下錯誤,本應及早摒棄此「鳥籠」。楊的妻子患病,需獨子辭職照顧,楊認為自己過錯令家庭天翻地覆,深感後悔,承諾獲釋後不再參與政治,全心照顧妻子。
張劍虹一方指他有正面良好品格,曾向蘋果日報慈善基金捐出 500 萬股份,協助弱勢學生及癌症病人,亦是基督徒,每月奉獻十分一予教會,並曾於中大任教新聞。
羅偉光一方亦指他是蘋果日報慈善基金董事,積極參與籌款,望在原有認罪扣減上,再額外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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