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及六名高層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今(27日)進入結案陳詞第八日。就控方依賴從犯證人陳梓華口供,稱黎智英曾於 2020 年 1 月台北會面提及透過制裁推動「支爆」等,以證黎達成串謀協議,辯方質疑陳是罪犯、作供可獲減刑,他庭上承認說謊,又贊成成立流亡政府、武力推翻政府等,是「連環說謊者」和「暴力瘋子」,法庭應小心考慮其證供。就控方稱黎《國安法》後繼續追蹤重光團隊等 Twitter 帳戶,證他堅定支持勾結協議,辯方亦反駁,單純追蹤不代表支持,而即使表態支持亦不代表有按協議採取行動。黎智英及三間公司完成就三項控罪的陳詞,明早將處理辯方有關司法認知的申請。

辯方:追蹤帳戶不代表支持
新西蘭御用大律師 Marc Corlett 今續就控罪三、即黎智英被指與陳梓華等人透過「重光團隊」請求外國制裁陳詞。就控方稱,黎智英在《國安法》後,堅定支持涉案協議,例子包括黎持續追蹤「重光團隊」(SWHK)和「對華政策跨國議會聯盟」(IPAC)的 Twitter 帳戶,及在《國安法》後獲取 IPAC 的最新資訊。辯方反駁,單純追蹤不代表支持,就如不是每個追蹤特朗普帳戶的人都支持他;單純獲取資訊亦不代表有參與組織,正如獲取以色列或伊朗的資訊不代表支持他們。
法官李素蘭質疑,本案中黎智英將 IPAC 資訊轉發陳沛敏,要求她發布,辯方稱那僅是新聞報道,不代表支持。李素蘭再稱,但該訊息是來自 IPAC 的創辦人,以辯方例子,就像是收到以色列總理內塔尼亞胡向他發出的訊息,與單純追蹤頗為不同;法官杜麗冰亦質疑,黎收到裴倫德有關呼籲制裁特首林鄭月娥的訊息後,回覆「現在並非不可能」,黎不只是接收訊息。辯方重申,單純接收不等於支持,而即使有轉發或留言顯示支持,亦不代表黎有按協議採取行動,舉例在 Twitter 留言說以色列「做得好」,也不代表與以色列政府有協議。
辯方又反駁,黎稱「攬炒巴」劉祖迪是精神領袖,不代表支持其違法行動;黎《國安法》後繼續「Live Chat」節目,亦不能證明任何事,單純與並非被指為本案共謀者的美國國務院前資深顧問 Christian Whiton 等人談論外國政策,亦不能證明本案控罪,指黎同意與其他共謀者請求制裁。

辯方稱李宇軒與陳梓華證供不一致 削陳可信性
辯方續指,陳梓華有關黎智英助手 Mark Simon 的陳述屬傳聞證供,控方不能依賴。法官杜麗冰同意,但指陳梓華曾供稱獲黎智英告知可透過 Mark Simon 聯絡黎、Mark Simon 會向黎匯報,指陳有關 Mark Simon 是他和黎之間溝通管道(conduit)的證供並非傳聞證供,而是可視為解釋陳作某些行為的背景。法官李運騰亦指,Mark Simon 被指告知陳梓華的事,不能視為真實並用作指證黎,但可視為陳梓華的思想、解釋其作為。辯方指他沒有爭議,但重申那不能證明黎智英參與串謀。
針對控方指稱,串謀協議最遲於 2020 年 1 月,由黎智英、陳梓華及劉祖廸於台北會面時達成。陳梓華曾供稱,黎智英於會面上提及國際游說四步驟、以制裁達到「支爆」等;但黎智英否認。陳並供稱台北會面後,與劉祖廸和無出席台北會面的李宇軒召開網上會議,將台北會面要點告訴李,並談及各人分工。
辯方指,控方依賴陳梓華證供,稱網上會議目的是將黎智英於台北會面的說話要點告知李宇軒,因他是「重光團隊」的領導,需徵其同意讓該組織跟隨黎的建議行事;惟李宇軒的證供與陳梓華證供不符,李沒有提及會面中有提到台北會面或黎智英,似乎對陳與黎在台北會面不知情,削弱陳的可信性。法官李運騰指,李宇軒曾稱不記得會面詳情,只是談及他記得的部分;辯方回應,陳梓華與黎智英的情況也一樣,因會面沒有任何筆記,證人只是憑記憶覆述。
辯方續指,當黎智英和陳梓華有關台北會面的證供不一致、又沒其他證據支持,法庭便須審視二人證供可信性,並可考慮李宇軒的證供。他指,李宇軒沒有提及的內容,正是陳梓華聲稱曾與黎智英討論、而黎否認有說過的說話,是很奇怪和不尋常,法庭可以此評估。

批陳梓華為「連環說謊者」、「暴力瘋子」 法庭應小心考慮
就控方依賴陳梓華的證供舉證台北會面的情況,辯方認為法庭應小心不能太過相信陳梓華的證供,指陳是一個定罪的罪犯,可透過作供獲減刑,他因協助李宇軒逃走而被捕,並於庭上承認曾說謊,是一個自認的「連環說謊者」(admitted serial liar)。
辯方續指,陳供稱與黎智英會面時,曾保證自己並非暴力示威者,但據李宇軒的證供,陳同意藉勇武來製造混亂、承認其勇武小隊藏有爆炸品,又贊成成立流亡政府,並指如成立軍隊,他會負責,以色列軍隊可協助訓練勇武,以暴力推翻香港政府。辯方指,陳是一個「暴力的瘋子(violent nutter)」,接受以武力推翻政府,他作為「連環說謊者」亦反映其性格缺陷。辯方指,控方在無證據證明陳有關台北會面的供詞下,不應相信陳梓華的證供、多於相信黎智英的證供。
就控方稱黎智英在台北會面上,曾向陳梓華提及,國際游說四步驟的方向(directions)。辯方指「方向」一詞可有寬鬆的意涵,可指表達對應如何行事的看法、或指示人按某一方式行事,但沒有證據顯示黎智英是屬後者。而陳梓華亦只是提及,黎智英「希望」攬炒團隊有更大角色、進行國際游說等,最終劉祖廸、陳梓華及李宇軒有否按黎所說進行國際游說,只是他們三人之間的事,就如鼓勵人搶劫和提議可如何做,最多是煽動搶劫,不等於是搶劫協議的一份子,即使黎與他們有共同利益、同意國際游說是好主意,亦不足以證明黎與他們協議請求制裁。

稱評估黎證供要帶「同理心」 辯方稱望考慮其年紀
辯方重申,即使黎智英知道將通過的《國安法》會涵蓋勾結罪,不代表他知道勾結會涵蓋請求制裁、封鎖或採取敵對行動,更重要的是,無證據黎在《國安法》生效後,明知請求制裁違法仍意圖繼續。
辯方最後指,雖沒有詳述黎智英的證供,但不代表不重要,而法庭如接納其證供,則黎便無罪,即使有合理疑點,黎亦應判無罪。法官李素蘭關注,辯方陳詞提及評估黎供詞可信性時,「應帶公正和同理心(in a spirit of justice and empathy)」。辯方稱,並非要求法庭以不同方式審視黎和其他證人的口供,只是希望法庭評估黎的可信性時,會考慮其年紀。
辯方:三間公司是否有罪取決於黎智英
黎智英一方完成陳詞後,由代表三間《蘋果日報》公司的大律師王國豪陳詞。他表示,望法庭考慮第四被告「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沒有案底,有較低犯罪傾向性。他又指,不能說張劍虹、陳沛敏和羅偉光對三間公司有全盤的決定權和自主性,認為法庭在考慮三間公司是否有罪時,不應考慮其他被告已認罪。
法官李運騰問,若不考慮其他被告,只考慮黎智英,若法庭裁定黎智英是三間公司「作出指示的人」(Directing mind),則三間公司是否有罪,均取決於黎?辯方同意。意味若黎罪成、三間公司亦罪成,黎無罪、三間公司亦無罪。他亦同意,是否公司「作出指示的人」,屬事實裁定的問題。
另外,資深大律師彭耀鴻今早就陳詞中,希望法庭採納的司法認知,提交七頁文件。法官稱需時閱讀及決定是否採納,押後至明早十時半再續。散庭時,戴黑框眼鏡、穿白色襯衫、米白色西裝外套的黎智英,向旁聽席微笑揮手,又以右手拍拍心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