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及六名編採人員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今(25日)進入結案陳詞第六日。辯方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指,涉案的 161 篇文章,沒任何一篇屬煽動。他又指,傳媒比一般公眾享更大的言論自由,傳媒為公眾提供資訊,公眾才能參與公共討論。如一篇文章只是提及「制裁」,當考慮其是否屬於「請求制裁」時,應判斷為新聞報道。法官杜麗冰反駁,法庭要考慮前文後理、怎提及「制裁」。法官李運騰質疑,被告表達對應該落實某些行為的意見,是否落入言論自由保護範圍。

辯方:沒有任何一篇文章屬煽動
黎智英今日身穿白色襯衫、淺灰色西裝外套,架黑框眼鏡。陳詞開始不久,黎即低頭閉目、雙手疊在腹上,偶有皺眉;今早並不時握拳掩口,似是打哈欠;另一度查看西裝外套的心口內袋。
辯方:沒有任何一篇文章屬煽動
辯方今日繼續陳詞,針對煽動罪,辯方資深大律師彭耀鴻重申,認為全部 161 篇涉案文章,均不足以達致譚得志案訂明,嚴重削弱中港政府權威或嚴重損害政府與人民關係的門檻,又或屬《刑事罪行條例》第9(2)條訂明的四項免責辯護,即依法指出政府錯誤等,認為法庭裁定時須考慮基本言論自由,如文章有多於一種意涵,須採納最有利被告的解讀。法官李運騰問,辯方主張所有四項免責辯護也適用於涉案文章?彭同意,強調沒有任何一篇文章屬煽動。

辯方引用新聞自由辯護 強調傳媒享較一般人更大自由度
彭耀鴻指,控罪一、二涉及報章報道,擬就表達自由及新聞自由的保護範圍展開陳詞。彭指,報章比一般公眾享有的言論自由度更大(greater latitude),當考慮新聞自由時,不只是向公眾提供資訊、更是公眾有權接收資訊,傳媒為公眾提供資訊,公眾才能參與在公共討論之中。法官李素蘭指,辯方是說有人站起來向其他人讀報、與報章上刊出的內容有不同標準,那不可能是正確。法官李運騰則問到,公眾與報章同樣可面對誹謗訴訟,有何法庭說法支持辯方指報章擁有較大表達自由度?彭稱案例有說明。
兩位法官又繼續追問,指現時人人都可以發布內容、在網絡上稱「揭露真相」,接觸到的觀眾與報章的一樣多,怎樣為兩者釐定界線?彭耀鴻回應指,本案涉及的是傳統媒體、有責任為公眾提供資訊。法官李運騰隨即強調本案證據指被告曾稱《蘋果日報》不用平衡報道,問怎樣據此陳詞。

彭表示,根據案例,傳統媒體享有較大自由,是因出版時一般有其限制;又指新聞工作者的言論自由,與一個普通人在街上的言論自由是有分別的,否則《基本法》或《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等,也不會另外訂明「新聞自由」;至於人人都可以發布內容,那是將來法庭要處理的議題,本案只涉及傳統媒體。

辯方:傳媒有責任擔任「監督者」 官:控方並非指控被告的新聞工作
彭耀鴻續引述案例指傳媒有責任作為「監督者」(watchdog),令權力部門為公眾負責。法官李運騰指,傳媒提供資訊的責任固然重要,但本案牽涉的是有否請求制裁,是另一回事,如果說是報章怎樣報道一則新聞、評論一個政策或政府,辯方有關新聞自由的論點或有說服力;但控方並非就被告涉新聞報道而提控,本案重點是被告有否串謀請求外國制裁、以及表達對應該作出某些行為的意見,是否落入言論自由保護範圍。
彭同意,指新聞自由也不是絕對的、有其限制,但控方稱《國安法》後黎無直接要求制裁,認為當法庭考慮被告言行,可否被視為請求制裁時,應考慮傳媒享有更大的言論自由。彭續指,如果一篇文章只提及「制裁」,當考慮其是否屬於請求時,應考慮其為新聞報道。法官杜麗冰隨即反駁,「不是只是提及制裁」,法庭要同時考慮前文後理、怎樣提及「制裁」。法官李運騰另外關注,辯方會否在此引用譚得志案,彭指該案並非牽涉傳媒,遂未有在此引用。

辯方:國安法後黎已停請求制裁
針對串謀罪,彭耀鴻強調,串謀罪必須是協議做出違法的行為,強調被告於《國安法》前的協議並不違法,「如果不涉罪行,就沒有串謀罪(conspiracy),只有協議(agreement)」,而控方須證《國安法》後形成新協議、或按舊協議形成新協議,被告才能入罪。
法官李運騰指,若協議是不做不合法的事,當法律改變後,協議者不再繼續落實協議,當然沒有犯罪;但舉例若有人協議運送藏有大麻二酚(CBD)的化妝品,其後 CBD 被列為違法,而相關貨品繼續被運送到港,那繼續相關協議又是否違法?彭指,若證明有新協議形成、或透過行為令協議落實(ratified by conduct),即有證據繼續進口 CBD 產品的行為,便屬違法,同意最終是證據和事實裁定的問題。

控方指覆蓬佩奧助手有直接請求制裁
李運騰問,辯方立場是《國安法》前,黎智英曾公開要求制裁,而 7 月 1 日後他停止?彭同意,並指控方亦稱《國安法》後黎沒有直接要求制裁,認為法庭須有肯定的證據,《國安法》後有新協議才能入罪。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澄清,控方是指黎智英在《國安法》後的「Live Chat」和文章沒有直接請求制裁,但重申黎 7 月 15 日透過 Mark Simon 回覆時任美國國務卿蓬佩奧助手 Mary Kissel 查詢的訊息,有直接請求制裁。彭其後重申,若被告協議行為本身不違法、其後變成違法,便須證明《國安法》後有新協議形成、或實際參與已變成違法的行為才能入罪。

辯方稱制裁國家非官員方違法 不應因法律存漏洞採奇怪解讀
針對控罪的定義,黎智英被控違《國安法》第29(4)條,請求外國「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辯方表示,法律字眼非常簡單清晰,應照字面解釋,必須是「請求」制裁才能入罪,不包括「煽動」或「鼓勵」;亦只有請求對「整個特區或中國」、而非個別官員或個人才能入罪,因個人不等同於整個國家。
法官問,若制裁用意是要改變政府政策,特首作為政府首長,制裁特首不正是符合制裁原意?彭耀鴻回應,境外干預政府制訂政策的行為,正是去年通過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23條)所涵蓋,該條例針對影響官員的行為;但強調《國安法》條文沒有如此列明。法官杜麗冰指,但國家透過個人來運作,並問請求制裁特首,不是危害主權、對政府制裁政策嚴重阻撓嗎?彭指那是 29(1)和(2)條的罪行,不是黎所被控的29(4)條。
法官李運騰指,法庭詮釋條文亦可考慮立法背景、及其他草擬《國安法》的文件。彭同意,指相關目的已在《國安法》條文說明,而全國人大常委 5.22 解釋中沒有提及官員。李運騰續讀出其中一部分,提及近年「一些外國和境外勢力公然干預香港事務,通過立法、行政、非政府組織等多種方式進行插手和搗亂」,指似乎是指《香港自治法》和美國相關行政命令等。控方確認,《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於解釋發表前 10 個月、已於 2019 年 7 月通過。

官:如欲干預法庭,應制裁法官非司法機構?
彭耀鴻問,若要求人閱讀條文時,尋求外部材料的解釋、回溯美國當時的措施,是法律的原意嗎?他直言這是「不可能任務」,亦是控方「逆向推論」(reverse engineering)的一例,即指因為當時發生了某些事、因此法律有此意圖。
法官指,但「制裁」是一個籠統的字眼,據案例詮釋時應審視相關背景;而審視 2020 年 5 月的社會背景,當時有對香港官員制裁的請求,不正是全國人大常委所指涉的情況?彭稱不一定,指當時有很多事發生,而法例列明是維護「國家」而非「個人」的安全。
李運騰續笑着舉例,假設有人想干預法庭的決定,其中一個方法是制裁法官,而不是整個司法機構,不是嗎?彭重申,法例列明是制裁中國及特區,批評若因認為法律有漏洞、無法涵蓋本案而採取此奇怪解讀並不正確,應採納狹窄詮釋。法官杜麗冰則指,沒有人提議應填補漏洞。就控方引用《聯合國制裁條例》定義制裁為針對任何人或中國以外地方實施經濟禁運等,彭稱與解讀《國安法》不相關、沒幫助,並正說明如認為法例涵蓋制裁個人,便應在條文訂明。

辯方:張劍虹不可信 沒參與編採事務又怎理智英編採指示?
彭耀鴻下午續陳詞指,「從犯證人」張劍虹不可信。彭指,張劍虹在向高等法院申請覆核保釋時,在誓章中稱自己的職責是高層次營運策略,「從未涉及制訂編採政策和做法」,彭質疑,張劍虹未有參與編採事務,為什麼會處理黎智英編採指示?
彭耀鴻續引述誓章指,張劍虹稱並沒有被要求或負責審批《蘋果》的文章,彭質疑怎能證明張是黎智英編採指示的執行者?法官李運騰問,確保只有價值觀相近的寫手在《蘋果日報》寫文章,算不算?彭耀鴻回應,如果是這個程度的證據(extent of evidence),將不足以入罪;甚至不用考慮其供詞,因為沒有串謀的直接證據,在這個基礎上將不會構成勾結外國勢力,以請求外國實施制裁和敵對措施。
彭耀鴻續指,曾於盤問張劍虹時引用誓章內容,指出張供稱其職責是實行黎智英編採指示,彭質疑張怎能說沒有參與制定編採政策?法官杜麗冰釐清說,張是指沒有參與制定政策,只是傳達黎制定的指示。

辯方提醒張劍虹與警長會面至少4小時 稱「談的內容沒有什麼特別」
彭耀鴻指,張劍虹在誓章又曾就「唔代表我哋褪軚,《蘋果日報》冇褪軚空間」解釋,指意思是《蘋果》會繼續如常運作,核心價值和信念原則不變。同時,張又在誓章表示從來無意圖進行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彭指這與其供詞有矛盾,而誓章是在張成為從犯證人前寫的,彭質疑張向法庭說謊。
彭耀鴻續陳詞指法庭應該記得,曾經有警長到荔枝角收押所會見張劍虹,會談長達至少 4 小時、沒有午飯時間,翌日張便有意成為控方證人,張庭上供稱會談內容沒有什麼特別,彭說:「法庭不是蠢的,當時情況很可能是張劍虹被游說擔任從犯證人」。彭指,張大可承認對方前來遊說擔任從犯證人,但張作供時否認,反而將之形容為一個不相識的人來收押所與他談上4小時,「說法愚蠢」。彭質疑,法庭可以多大程度上依賴張的證供?
對於張劍虹作供時,不同意可對黎智英的指示「說不」,彭耀鴻於庭上展示《蘋果》高層的 WhatsApp 群組對話,顯示張轉述黎智英的指示,擬將《蘋果》標誌印於海報、交由民主黨派發。黎不在群組內,其他人對印標誌有保留,張稱「我們也只能逐單表決,如果大多數反對,我只好跟他說不。」彭耀鴻認為,這顯示張並非不能向黎說不,與前所述矛盾。法官杜麗冰指,無法知道他們之後怎麼做。
法官李素蘭又指,在「一人一信救香港」的例子中,《蘋果》高層也曾向黎說不同意,最後還是推出了。彭耀鴻指那是在《國安法》生效前,在印海報的例子中,則可見情況與控方案情不一致。彭另外又提及《蘋果》高層飯盒會,重申黎智英的指示是整體報道角度,沒有特定指示要求發布煽動刊物、請求制裁、敵對行動等。

辯方:控方質疑《蘋果》無書面政策不應違法屬荒唐
針對勾結罪,辯方重申須證被告有意圖向被請求方傳達請求才能入罪。而就法官早前關注,黎智英曾在節目稱與以色列政治家 Natan Sharansky 對談會被視為勾結、是重罪,但仍要堅持,質疑他明知而違法;彭強調,黎稱要冒險是因認為其行為或會被錯誤解讀,並不代表他意圖違法。至於控方稱,《蘋果日報》在《國安法》後沒有任何書面政策或指示稱不應違法,彭指若僱用一個人,並不會期望他違法,亦毋須任何特別政策或通知要求員工不應違法,若有此期望「坦白說是荒唐(frankly ridiculous)」。

辯方引陳沛敏稱《蘋果》非為批評而批評、稱文章不屬煽動
彭耀鴻其後作總結。針對煽動罪,他引用陳沛敏的證供,陳同意《蘋果》並非為批評而批評、而是希望政府關注問題而改變,她不認同警暴和《逃犯條例》,指《蘋果》相關報道是希望說服當權者約束過分武力、撤回修例。陳又稱,擔憂《國安法》會減少新聞自由,認為應有更多諮詢,而部分批判《國安法》的《蘋果》文章反映黎智英立場,黎同憂慮《國安法》會削弱新聞自由和其他個人自由,盡其所能阻止《國安法》通過,包括在《國安法》生效前透過提倡制裁等,望當權者不要通過。
彭指,這反映所有涉案文章,均符合《刑事罪行條例》第 9(2)條下的四項免責辯護。李運騰問,一個人單純相信沒有違法能作為辯護理由嗎?彭指不能,但《蘋果》文章是為指出政府錯誤等。李問要否逐篇文章審視、又指本案涉其他共謀者,彭稱若陳作為日常新聞的編輯、控方傳召的證人,表明這是案發時同意做的事,法庭怎能肯定《蘋果》有出版煽動刊物的串謀?

李運騰指,陳只負責新聞,不負責評論版,而被指煽動的 161 篇文章並非全屬新聞報道;又指即使文章具第 9(2)條下的四項免責辯護的意圖、但若同時存有煽動意圖,則免責辯護並無幫助。彭重申,至少陳表明相關文章不是為批評而批評、批評是希望政府會改變政策,同意認為所有涉案文章只是具有第 9(2)條下的意圖。
法官李運騰其後關注,第9(2)條提及刊物不會僅因顯示政府措施上被誤導或犯錯等而具煽動性,辯方是指政府提出《逃犯條例》修訂,是被誤導或犯錯嗎?如是,是以何種方式,又如何協助辯方案情?李又指,另一免責辯護是指出法例的錯誤或缺點,但《逃犯條例》當時並未立法,相關理由又如何適用?並指辯方不用急着回答,可有一晚時間思考,翌日再陳詞。

辯方:引張劍虹證供指《蘋果》有意避免犯《國安法》
針對勾結罪,彭耀鴻最後再次引述張劍虹供詞,強調張供稱《國安法》下的「紅線」模糊、《蘋果》在《國安法》生效後改變編採政策、採取不同措施避免觸犯《國安法》。彭陳詞指,不存在串謀,因為串謀是指有意圖進行某些干犯法例的行為。法官李運騰關注,是否需要主觀地知道行為犯法?是否需要證明特定意圖才構成串謀?本案中,是否需要證明被告知道請求制裁會犯法?
彭耀鴻指,需要證明被告有協議進行非法行為。李官再舉 CBD 為例,如協議運送含有CBD 的危險藥物,是否需要證明被告知道運送危險藥物犯法?彭稱,本案中應需要證明有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李官再追問,是否需要證明被告有特定意圖?是否需要知道勾結是犯法?李官並提醒,「對法律的無知」(ignorance of law)不能用於辯護。彭重申,需要證明其意圖,並引用《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串謀罪」支持說法;李官問是否有判例依據,彭指沒有。
聆訊明續,辯方將繼續陳詞。本案原定排期 8 日完成控辯雙方的結案陳詞,辯方(包括黎智英及三間「蘋果」公司)今日預計將於周四完成所有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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