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案.結案|黎智英合十 職員阻旁聽者揮手 控方陳詞處理辯方五個法律觀點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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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前,法庭職員如上周開庭時,轉述法官指示,稱無論法官是否在場或休庭,必須保持安靜,嚴禁以任何方式干擾審訊,不得就此案發表任何評論或意見,包括個人感受、祝福語及道別語都不允許,如有上述行為將被帶離主庭並記錄資料,日後不得進入主庭旁聽。

「唔好揮手」

早上 9 時 58 分,身穿白色風衣、戴黑框眼鏡的黎智英由懲教人員押解入庭,先向律師席示意,再靠近被告欄玻璃窗與律師溝通。他其後向旁聽席雙手合十、微笑點頭,坐下後又以口形與親友隔空溝通,揮手和做 OK 手勢。期間,有旁聽人士向黎智英揮手,遭法庭職員阻止:「唔好揮手」,又說:「先生,講過㗎喇,頭先講過唔可以再揮手」。該旁聽人士質疑,「揮手咋喎」、「揮手都唔得?」,法庭職員稱是法官命令。

甫開庭,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表示,根據醫生的建議,黎智英上周五已獲安排動態心電圖監測儀,現時應戴上,黎亦已獲處方藥物,黎對此沒有投訴,其身體狀況適宜上庭。黎聞言點頭,其上身被白色風衣覆蓋,暫未見有心電圖儀器或電線外露。法官杜麗冰指,若黎智英感不適,可通知法庭,法庭可安排小休。

開庭後,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代表控方開始結案陳詞。黎智英被控三項串謀罪名,控方周天行援引《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A條「串謀罪」,指出「如任何人與任何其他人達成作出某項行為的協議,而該項協議如按照他們的意圖得以落實⋯⋯即屬串謀犯該罪行或該等罪行。」周天行指,舉證重點在於「協議」,而且毋須證明被告在新法律(在本案指《國安法》)生效後形成新協議,只要行為持續即可定罪。

周天行續指出,會逐一處理辯方提出的法律觀點爭議:(一)《國安法》生效產生的「嗣後違法」(Supervening illegality);(二)《國安法》第29條(四)有關「請求」(request)及「制裁」(sanction)的意思;(三)煽動罪名要求證明「基本意圖」抑或「特定犯罪意圖」;(四)有關 3 間被告公司的罪責,如何舉證誰是作出指示及決定的人士;(五)關於檢控報章及人權議題。

就第一點爭議,周天行陳詞指被告於《國安法》生效前,與「重光團隊」達成請求制裁等協議,協議並在《國安法》生效後持續。他引述辯方陳詞指,合同法(law of contract)適用於串謀協議,《國安法》生效後,《國安法》前的協議因而受挫失效(frustration),須形成一份新的協議(renew)才屬違法。

控方反駁,合同法不適用於串謀協議,指控方毋須證明被告《國安法》後有新協議、或串謀協議何時形成,只要有證據被告同意原本協議、並有意圖在《國安法》後繼續協議行為,該協議亦繼續存在,並在《國安法》生效後變成違法。李運騰指,有部分證人曾供稱只意圖做合法的事,並問如那是他們的協議內容,當法律改變、他們協議的事變成違法,協議是否便會失效?控方指,那視乎證據。

控方強調,合同法有關原則不適用於刑事控罪。周天行並進一步就「frustration」的意思,引用 1973 年案例 DPP v Doot,指只是用於陳述串謀行為因外在因素未如計劃進行,並非法律原則,而該案法官並非參考合同法或 frustration 法律原則。周最後重申,只要協議達成,則已觸犯罪行。

就第二點針對《國安法》第 29 條的詮釋,辯方引述時任國務院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國安法新聞發布會回應記者提問時,提及「勾結」字面意思是「相互串通幹壞事」,認為「勾結」意味雙方須有勾結的協議。惟周天行指,29 條沒有列明須與勾結一方有特定的協議,認為毋須「相互串通」才能入罪。

法官李運騰指張曉明非《國安法》制定者

就控辯雙方引述張曉明的說法,法官李運騰指,終審法院於呂世瑜案訂明,法庭在詮釋《國安法》時,不能參考一般的內地法律,只能採納與草擬《國安法》人士有關的資料;而張並非《國安法》制定者、亦非內地立法機關一部分,問他是以什麼身分談及《國安法》的意涵?

周天行指,張曉明的說話並非不正確,他提及《國安法》第 29 條對哪些勾結行為構成犯罪有明確規定。法官杜麗冰指,不是正確與否的問題,而是法庭可給予多少比重;李運騰亦重申,法庭是否可以考慮張的說法來詮釋條文,「我們可以此來達致任何結論嗎?」。周指,張曉明有見證全國人大作出決定,並重申認為據 29 條,勾結雙方毋須「相互串通」、有秘密協議。

至於「請求」(request)的意思,辯方陳詞指,必須是與外國溝通並讓外國接收的(request must be communicated to and received by a foreign country)。控方不同意,指《國安法》第 29 條只是指「request a foreign country」 ,不是「request to a foreign country」,條文只針對提出請求一方,與被請求一方無關,只要提出了請求,便完成了請求。

李官續指,串謀關注的是協議而非實行。控方同意,但表示同時會依賴公開作為(overt act)。控方又舉例,如果辯方說法成立,就請求特朗普制裁的指控,是否要傳召特朗普,證明他有收到請求?控方認為這會令《國安法》立法目的落空。控方續陳詞指,請求不限於直接提出訴求,亦包括間接的倡議,包括發表意見。

至於「制裁」(sanction)的意思,辯方指應只限於針對國家(state)而不包括個人(individuals)。控方反駁指,《國安法》第29條未有就「制裁」一詞提供詮釋,但應作出自然、一般、根據上文下理的理解。

控方指,《國安法》的制定是為處理香港普遍存在的國安風險而度身訂造的,其時,美國已通過《香港人權與民主法》,容許美國總統對中國或香港官員實施制裁。根據人大 5.28 決定,控方認為,制裁必定包括針對國家及港區官員的制裁,否則亦會令《國安法》立法目的落空。控方續指,官員的行為是代表國家的,所以「制裁」邏輯上也包括對個人的制裁。

辯方又爭議,條文所指的「敵對行為」應指向戰爭期間針對中國的行為。控方回應指,「制裁」、「敵對」從字面理解,不必然指向戰爭中的敵人。普通法的結構下,要了解字眼意思,必須理解其立法原意及脈絡。

控方引述本案法庭較早前的決定,指外國無權干預本港法治;又引述聯合國大會一份宣言指,任何國家均無權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間接,干預其他國家的內政或外交。控方強調,針對中國及其官員的制裁,包括貿易限制,足以構成「敵對行為」。李官問到,法庭可以多大程度上將聯合國宣言納入考慮。控方指,可用於考慮立法原意及脈絡,李官強調可參考範圍必須有限制。杜官此時補充指,相信只用於說明一般理解,並非要予以比重,控方同意。

控方:毋須證被告有煽動意圖、僅須證知文章具煽動意圖

就第三點煽動罪所須證明的意圖,控方認為,毋須證明被告有煽動意圖,只須證明文章具煽動意圖,而被告知悉下仍意圖發布。法官李運騰質疑,為何須證被告知道文章具煽動意圖,又問《刑事罪行條例》第 9 及 10 條的煽動罪條文,何處提及要證知悉具煽動意圖。周承認條文沒提及,但舉例若被告是外國人、不明白涉案口號,難以證他有煽動意圖。

李運騰質疑,控方立場似乎有矛盾,一方面堅持不須證被告有煽動意圖,另一方面又指被告須知道文章具煽動意圖。周天行續引去年通過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當中第 24 條煽動罪行列明「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而刊印、發布」,認為反映罪行須證特定意圖(specific intent)。李運騰再質疑,《維安條例》有「明知」一詞,但舊煽動罪條文沒有。法官杜麗冰問,控方是否以該條文協助詮釋舊煽動罪條文意思,周天行確認,並補充指本案大部分煽動文章均由黎智英本人所寫所說,實也可反映他有煽動意圖,只是法律上毋須證明。

就第四點三間被告公司的罪責,周天行引案例指,作出指示的人士(directing mind)不一定限於公司最高管理層,可以是公司較高層的獲授權人士,包括張劍虹、陳沛敏、羅偉光。而黎智英在本案有實際控制權(de facto control)、是作出指示的人士(directing mind),並理解三間公司被告不爭議。不過代表三間公司的大律師王國豪表示,他沒有這樣說過。

蘋果日報最後一日

辯方:被告正常國際交流 控方批比較荒謬

最後一點,有關辯方就人權議題的爭議。控方引述辯方指,在言論自由、新聞自由的保障下,被告與外國人士的交流屬國際間的正常交流,正如律政署也是國際檢察官協會的組織成員。控方的簡短陳詞中批評這個比較荒謬、完全不能理解,指《國安法》29 條明言不禁止正常國際交流,是否干犯罪行要端看當時環境。

控方完成法律觀點爭議的陳詞後,續就案情方面陳詞。就勾結罪,控方表示黎智英與多名外國政要有長期持續的合作,2019 年 7 月及 10 月兩度訪問美國,2020 年 7 月涉另案時無向法庭披露訪美意圖是「說謊」,另又透過助手 Mark Simon 與外國聯繫,顯示他堅定不移請求外國對中國及特區政府進行制裁、封鎖或採取其他敵對行動;而黎智英在《國安法》生效前已有相關倡議,涉逾 17 項例子,至《國安法》生效後仍持續。

控方舉例,黎智英於 2020 年 7 月 15 日,回覆 Mark Simon 轉達美國時任國務卿蓬佩奧助手 Mary Kissel 詢問黎是否不希望美國與港斷絕聯繫時,稱「重點不是香港,而是中國。制裁中國便可阻止中國打壓香港」,又指「我想他們取消香港特殊地位是對的,若美國和中國脫鉤,香港將是中國的出路」。李運騰問,這算是「請求」嗎?控方說是,稱屬透過 Mark Simon 請求制裁中國。李運騰指黎就該查詢的回覆,似乎是「沒必要取消香港特殊地位,因實施《國安法》香港已完了」。控方指是遠超於此,指黎有表明「關閉中國這出口,可迫使中國更容易順應美國的要求」。

制裁針對「中國」

控方又指,黎智英以《蘋果日報》為平台干犯勾結罪,由《國安法》生效前,至 2020 年 8 月及 12 月被捕,亦未有撤回其倡議或請求。控方又反駁辯方稱黎提出制裁的對象,針對個人而非中國或港區政府,控方引述多個例子證明黎有針對中國(China),說明黎聚焦以中國為對象的制裁、貿易限制、科技禁運,而非中國官員個人。

有關控罪一、二,控方依賴從犯證人張劍虹、陳沛敏等人證供,證明串謀存在,指張劍虹清楚指出黎智英在編採方面的干預。控方又指,黎為《蘋果日報》的創辦人、回巢出任集團主席、提供財政支持,又設定其編採政策,在訪問中表示《蘋果日報》是反共的,反映黎智英對《蘋果日報》的控制和影響。

控方陳詞續指出不同「串謀者」的角色,並提到法官曾問及李兆富(筆名利世民)的角色,控方認為李兆富負責為黎智英管理 Twitter、社交媒體,而 Twitter 內容屬於煽動顛覆的刊物,因此認為李同屬控罪一、二的串謀者之一。

控方認為,串謀協議早於 2019 年 4 月形成,但如果法庭不同意,控方認為 2020 年 5 月「一人一信救香港」會是另一個協議形成的日子。控方提出 2019 年 4 月,是由於黎智英當時已向蘋果高層發出指示,認為《蘋果日報》應鼓勵市民上街示威、針對官員實施制裁。控方續舉例,指黎在協議形成後控制《蘋果日報》編採政策,例如大力報道陳方安生在美國與彭斯會面、在立法會衝擊後報道年輕人心聲以爭取社會同情,黎智英並提出「一人一信救香港」以阻止《國安法》生效,縱使張劍虹、陳沛敏持反對意見,但因為黎智英是老闆而得以推出。

控方指,足證黎智英是三間公司被告裡,有實際控制權(de facto control),及作出指示及決定(directing mind and will)的人士,張劍虹亦然。陳沛敏則是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作出指示及決定人士;羅偉光則為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作出指示及決定人士,因為他是該公司高層。

陳詞期間,戴上耳機的黎智英背倚牆,撓手閉目。散庭時,他步入囚室時向旁聽席揮手、合十。聆訊明續,控方將繼續陳詞。

黎智英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及「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審訊前後歷時 146 日,單黎智英作供便 52 天。控方指控黎以主腦身分,與其他《蘋果》高層串謀發布 161 篇煽動文章,意圖引起對中央或香港政府的憎恨,又指他作為「激進政治人物」,串謀勾結外國勢力、請求外國實施制裁,黎作供時否認

同案另涉六名《蘋果日報》編採人員,包括前壹傳媒行政總裁張劍虹、前《蘋果日報》副社長陳沛敏、前《蘋果日報》總編輯羅偉光、前《蘋果日報》執行總編輯林文宗、前《蘋果日報》英文版執行總編輯馮偉光,以及前《蘋果日報》論壇版主筆楊清奇;六人選擇認罪、其中三人轉為控方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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