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家成上月底(7月29日)因申訴專員公署投訴信案,與助理律師胡詠斯被裁定「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成。主任裁判官徐綺薇今判刑,鄒被判處即時監禁三日,他即時就定罪和刑期提出上訴,獲准以現金 1000 元保釋(註:鄒因7.1立法會案繼續還押服刑);助理律師則被判罰 1800 元。

呈求情信指「囚犯難以投訴懲教署」 鄒一方建議判罰款
代表鄒家成的大律師譚俊傑求情時指,涉案的信件為一封認真的投訴信,用意並非要侮辱申訴專員公署,又指不論對錯,鄒的投訴對象是懲教署,而自己是受監管人,多少會對投訴有擔憂。譚續指,引進物品往監獄和由監獄攜離物品中,後者刑罰應屬較輕,尤其涉案信件是寄往申訴專員公署的投訴信,鄒只是以自己的方式表達言論自由,建議法庭以罰款形式處理。
鄒家成呈上親自撰寫的求情信,庭上並沒有讀出;鄒的社交媒體專頁其後發布信件全文,當中提到其干犯本案是因為囚犯難以投訴懲教署。(求情信內容詳見另稿)
助理律師求情:或被吊銷律師資格 已得到沉重教訓
代表胡詠斯的資深大律師黃正宇求情時指,胡作為事務律師,案件對她有十分大的影響,甚至可能被吊銷律師資格;胡得到沉重的教訓,感到十分後悔。王續指,胡之後必定要面對律師公會的聆訊,公會亦會參考法官對案件的看法和判刑,建議法庭以另一方式「有條件釋放令」處理胡的情況。
法官:在囚人士有投訴權利是不容置疑
主任裁判官徐綺薇聽取雙方的求情後表示,接納可帶入監獄的物品種類無窮無盡,但不論引進還是攜離物品,應屬同一條例下的同等處罰,每宗案件判刑應視乎案情而定。法官強調,在囚人士絕對有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的權利,是不容置疑的事實。
法官指,涉案的投訴表格內容並沒有不法及不當言辭,相信在任何情況下,若鄒從正途及經保安檢查後寄出投訴信,信件是可以順利寄出。法官之後引述辯方指,鄒過往曾向懲教署作出兩宗投訴,最終均被指經歷無法證實,引致他擔憂懲教署會否把投訴信寄出;又引述鄒求情信指,他非因單一事件而對監獄寄信系統失去信心,而鄒亦提到自己連累了一位初出茅廬的盡責律師,為她日後要面對律師公會聆訊而感抱歉。
法官:鄒行為「魯莽」、助理律師「不智和愚蠢」
法官指,鄒的擔憂基於個人經歷及主觀想法,因對懲教署欠缺信任而一意孤行,其繞過保安檢查、將投訴信交給胡寄出是「魯莽的行為」,案件亦反映在囚人士遵守監獄規則的重要性,故判處鄒即時監禁三日。
至於就胡詠斯的刑罰,法官指作為律師,其協助對被告極為重要;而胡協助鄒,在沒有通知懲教署職員的情況下將信件帶離監獄,「是不智和愚蠢」。法官同意胡並非事件始作俑者,是被動地接下鄒遞予她的信件,相信胡已上了寶貴一課,終判處1800元罰款。
鄒家成即時對刑期和定罪提出上訴,以現金 1000 元申請保釋獲批。(註:鄒另因7.1立法會案繼續還押服刑)
鄒家成(27歲,報稱無業)、胡詠斯(30歲助理律師),被控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涉於或約於 2023 年 5 月 2 日,在香港將一份未經授權的文件攜離監獄。鄒家成代表大律師為譚俊傑、董皓哲;胡詠斯則由資深大律師王正宇代表。
案件編號:WKCC4600/2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