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妄想型精神分裂症的夏志偉,2010 年病情復發後被強制留院,其後須遵守「有條件釋放令」,惟四年後方知可向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覆核命令、亦一直不知可尋求法律代表,四度自行覆核均遭駁回,至 2020 年方獲撤銷命令。他於 2023 年底入稟司法覆核,要求法庭宣告東區醫院院長、醫管局和審裁處失職,沒向他解釋病人權利。
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今(24日)頒下書面陳詞,裁定夏志偉勝訴,指院方及醫管局有責任確保病人明白申請覆核的權利,未採取合理步驟確保其知悉權利,是違反普通法要求;但法官認為,當局無責任主動告知病人可聘律師或申法援。

曾持有條件釋放令十年、在 2020 年被撤令的夏志偉,提司法覆核指醫管局、醫院沒告知病人權利等。(資料相片)
入稟指醫管局等無告知權利 涉程序不公
司法覆核申請人為夏志偉,建議答辯人為東區尤德夫人那打素醫院院長、醫院管理局及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
夏志偉於 1995 年確診患妄想型精神分裂症,接受兩年治療後情況改善。至 2010 年,他病情復發,於東區尤德夫人那打素醫院精神科強制羈留,其後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 42B 條「有暴力傾向病人的有條件釋放」,獲批「有條件釋放」,但須繼續接受治療、服藥和接受社區精神科護士及社會福利署署長監督,若違反可被再次羈留。
夏於 2014 年從社工得知有權申請覆核個案,遂於 2015、2016、2017 及 2019 年四度自行提覆核,均遭駁回,期間一直不獲告知可聘法律代表及申法援;到第四次覆核有一名醫生提異議,認為他不會對社會構成威脅,夏最終在 2020 年獲撤銷令。他於 2023 年底入稟,質疑醫院院長、醫管局及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失職,沒確保他知悉可提出覆核,亦沒建議他可聘請法律代表或法援,侵犯其自由和公平受審權、涉程序不公。

夏志偉在 2015 至 2019 年期間四度自行覆核「有條件釋放令」失敗,期間未獲告知可聘法律代表及申法援。(資料相片)
官:以含糊不清言詞談人權無用,病人須知悉權利
本案主要爭議,是院方和審裁處有否責任,告知獲「有條件釋放」的人,可申請覆核及尋求法律援助。法官高浩文於判詞開首指出,以含糊不清的言詞談論「人權」毫無用處,受相關權利影響的人,需要知悉和理解該些權利,或要有人確保他們享有相關權利。
《精神健康條例》第 68A 條列明,院長有責任向「被羈留病人」及親屬提供資料,確保其明白被羈留的條文、有權可申請釋放等,法官認為條文旨在保障精神無行為能力者的利益。不過就申請方主張,條例同時涵蓋「有條件釋放」病人,法官認為條例清楚區分被羈留及被釋放人士,而「有條件釋放令」病人為「被釋放病人」,將其理解為「被羈留病人」並不合理,因此 68A 條不適用於「有條件釋放」病人。
不過,法官認為,由於 68A 條不適用於「有條件釋放」病人,這些病人在向審裁處提申請的權利上,與「被羈留病人」相比,明顯處於較不利位置;在此情況下,普通法便會填補此缺口,至少要求醫院或醫管局,向「有條件釋放」病人提供類似或同等的資訊,即有權透過 59B 條就其命令申請覆核或釋放,以確保公平。不過法官同意答辯方稱,醫院並沒有積極責任,要告知病人和親屬其聘請律師和申請法援的權利。
就有條件釋放令的執行,院長曾供稱,會向病人解釋相關條件,如病人同意,便會被要求簽署確認,如不同意,職員會提醒他有權申請覆核;又指相關病人以往曾被強制送院,反覆獲告知可就其羈留申請覆核的權利。不過法官高浩文認為,尤其對精神無行為能力的人而言,以往獲告知可就羈留申覆核,不代表他會知道就「有條件釋放」可申覆核。

夏志偉指簽署表格時不完全明白有關命令含義,法官認為有關反應並非不可能,院方應確保病人知悉其擁有的權利。(資料相片)
夏志偉曾指,2010 年獲有條件釋放表格並簽署時,不完全明白相關命令的含義或條件、只是被告知簽署才能出院。法官認為,其反應並非不可能,指許多病人單是可獲釋已很高興,他們可能覺得除非同意相關條件、否則不會獲釋,不會想到可就此提覆核、亦不知悉相關權利,而如果病人不知道該些權利,它們「實際上毫無意義」。
官裁醫管局及醫院違普通法要求、提議修訂現行表格
高浩文續指,承認某人具精神障礙、無能力滿足需求,與主張其法律上能按自身意願行事,明顯有潛在張力;但他認為,有特定義務保護弱勢、包括精神缺損人士,因此《精神健康條例》和《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規則》才會設想,病人可獲充分協助或代表以保障其權利,包括賦權審裁處有需要時為病人委任代表。法官相信,審裁處會考慮是否運用其權力,以確保公平,因此不認為其有積極責任,告知病人可聘律師或申法援的權利。
法官終裁定,醫院院長及醫管局違反普通法要求,沒有採取合理切實可行的步驟,確保申請人和其親屬,明白有權可向審裁處提出覆核或申請釋放。他並宣告,醫管局及醫院院長,有責任採取合理切實可行的步驟,確保獲頒「有條件釋放令」的病人,明白根據 59B 條,有向審裁處提出覆核或申請釋放的權利。
此外,2023 年 12 月,醫管局經檢討後發放了首份「有條件釋放令指引」,提及「跨專業個案會議」會定期評估和覆核有條件釋放的病人,並要求職員向病人及親屬解釋相關條件及覆核權利,又會向病人派發小冊子,提及每年可向審裁處提覆核,並說明可向醫生及社工等查詢。不過,高浩文認為似乎現時的「有條件釋放表格」亦須修訂,以讓病人明確獲告知根據 59B 條向審裁處申請覆核的權利;又指雖然有上述小冊子提及覆核和求助程序,但內容不夠具體,亦認為相關資訊最好由「有條件釋放表格」提供。
醫管局:繼續審視「有條件釋放」支援安排
醫管局回覆查詢稱知悉法庭裁決,會仔細研究判詞及作適當跟進,另指早前已檢視對「有條件釋放」病人的支援安排,並已加強有關支援工作及優化安排,包括為患者和照顧者提供合適資訊,列明「有條件釋放」概念、權利和責任,以作合適選擇;為個案訂立覆核期,通過現行「跨專業個案會議」機制,因應病人暴力風險情況作覆核,至少每一至兩年審視一次「有條件釋放令」。局方指會繼續審視相關支援安排,讓患者可在合適環境下繼續接受治療。
審裁處:2024 年至今收 102 宗申請、11 宗獲批
此外,《集誌社》2023 年尾曾報道,截至 2023 年 10 月的過去五年,審裁處接獲 81 宗申請,其中不足兩成、僅 16 宗獲批。有條件釋放令新指引和安排於 2023 年 12 月落實後,情況又如何?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秘書處回覆查詢指,由 2024 年 1 月至 2025 年 10 月近兩年間,審裁處接獲 102 宗要求撤銷有條件釋放令的申請,申請宗數明顯較指引落實前上升。其中 13 宗於聆訊前已由申請人撤回,至於其餘 89 宗申請,審裁處已就 67 宗申請進行聆訊,其中 11 宗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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