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陣地社工」成員陳虹秀被控於 2019 年 8.31 灣仔衝突中暴動,2020 年被裁表證不成立,律政司上訴得直,案件發還重審,陳虹秀上月被裁定罪成、上周求情,今與同案三名認罪被告一併判刑。
區院暫委法官鍾明新指沒證據顯示陳有使用暴力或任帶領者,其參與是現場叫喊為示威者撐腰,鼓勵暴動,但引述上訴庭指不能憑被告個別行為判斷暴動嚴重性,必須考慮整個群體行為,形容案件暴動情節嚴重,以五年為量刑起點。法庭考慮被告由原審無罪釋放、到重審後面對監禁,五年間所承受的壓力,予各被告 10 個月減刑,陳虹秀因對社會貢獻及可能被吊銷社工資格等酌情減刑 5 個月,最終判囚 3 年 9 個月;其餘三名被告因認罪獲 30% 刑期扣減、連同年輕等因素扣減 3 個月,各判囚 2 年 5 個月。

陳虹秀等四人,近十時步入法庭,陳同樣一頭短髮、戴眼鏡,身穿裁決日當天所穿,印有「Odd little lives we all live. At least we are doing it together」字句的白色長袖上衣,旁聽人士紛紛站起向她揮手、豎拇指和做心形手勢等,陳則露齒笑向旁聽席張望,又頻頻點頭,但未有如以往般揮手,有旁聽人士稱陳今日「唔可以做動作」、「只可以點頭」。
法官:不能憑個判行為判斷暴動嚴重性,須考慮整體
開庭後,區院暫委法官鍾明新宣讀判詞,指沒證據顯示陳虹秀有使用暴力或擔任帶領者角色,其「參與形式是現場叫喊為示威者撐腰,鼓勵暴動」;亦無證據顯示其餘三名被告任帶領角色、或實質參與縱火或擲汽油彈。惟法官指上訴庭清楚指示,不能憑被告個別有或沒有作出的行為判斷暴動嚴重性,必須考慮整個群體所做的事。
法官續指,本案暴動歷時逾兩小時,最少 500 人參與,大部分示威者身穿黑色衫褲、以防毒面具等蒙面,明知行為違法而意圖隱藏身分逃避法律責任;他們以鐵欄、垃圾桶等堵路,癱瘓交通,並攜鐳射筆、自製盾牌、汽油彈、棍狀物等,屬有備而來,即使事前無周詳計劃,仍有一定組織性。

法官稱暴動情節十分嚴重 須處阻嚇性刑罰
法官認為本案縱火情節十分嚴重,示威者縱火焚燒由很多雜物形成的路障,甚至將修頓球場的大型看台推出一併燃燒,期間有人舉高雙手發出歡呼聲和叫口號。火勢十分猛烈,濃煙一度達七至八層樓高,若非消防及時灌救,造成的人身傷亡和財物損害難以想像。此外,示威者向警方投擲多枚汽油彈、照射鐳射筆、持自製盾牌和棍狀物築防線等,多次警告下仍然沒有散去,反而與警方持續對峙。
法官又指,雖無證據有人受傷,但現場為人煙稠密的繁忙市中心、灣仔主要幹道,示威者縱火和擲汽油彈的行為對附近居民和警員帶來極大威脅,亦對店舖、行人及汽車構成極大不便,影響市民生計;破壞了的交通燈、路牌、垃圾桶等,亦對公眾造成滋擾及對公共開支造成負擔。法官認為,本案暴動情節十分嚴重,要判處阻嚇性刑罰。

法官認為 8.31 灣仔暴動案情十分嚴重,要處以阻嚇性刑罰。(資料相片)
四被告罪責較同色衣著現場人士高 量刑起點為五年
法官續指,第二至四被告身穿黑色衫褲、戴口罩、防毒面具和手套等,其中賴姵岐戴頭盔,鍾嘉能持盾狀物連同他人與警方對峙,龔梓舜穿手袖等,他們明顯非單純穿同色衣著在現場鼓勵暴動,亦攜有可用來參與暴動的裝備;而陳虹秀亦攜帶擴音器和手持咪等,以鼓勵方式參與暴動。法官認為,四名被告罪責相若,他們罪責不是最低,而是比純粹穿同色衣著身處現場的人士為高,將量刑起點定為五年監禁。旁聽席聞判驚訝發出「嘩」聲,四名被告表現平靜。
考慮重審定罪 扣減各被告 10 個月刑期
陳虹秀一方另求情指望法庭就案件延誤減刑,惟法官認為上訴涉複雜議題,不涉控方不合理延誤,不構成減刑理由;至於各被告初犯、重犯機會低、參與時間短和參與程底低,官亦拒納為減刑理由。法官最後考慮陳虹秀多年來任社工及義工的貢獻、可能面對被吊銷社工資格而酌情減刑四個月;再因其沒有過度挑戰控方案情,節省法庭資源減一個月,最終判囚 3 年 9 個月。同案另外三名被告,考慮到他們犯罪時較為年輕及其他背景因素,酌情減刑 3 個月,各判囚 2 年 5 個月。

法庭考慮陳虹秀社工、義工等貢獻、重審定罪因素,共減刑 15 個月,判囚 45 個月。(資料相片)
次被告因案不再任小學教師 第三被告因重審精神崩潰
法官之後講述刑期扣減安排,指陳虹秀未有獲認罪扣減,而其餘三名認罪被告發還重審後認罪,並非即時認罪,僅獲 30% 刑期扣減。法官又指所有被告原審獲判無罪,但重審後由無罪獲釋變為要面對數年監禁,考慮到案發於 2019 年 8 月、並於 2020 年 10 月裁決,五年間所承受的精神困擾和壓力,酌情減去各被告 10 個月刑期。
法官判刑前讀出各人求情理由。第二被告賴姵岐自小立志成為老師,在恆生大學工商管理學士課程畢業後獲小學教職,但因本案不能再於學校任教師。惟她無放棄教學工作,過去五年於教學中心任教中國語文,中學至今 15 年來亦積極參與聖約翰救傷隊少青隊及其他社會服務。賴指已深切反省,承諾不會重蹈覆轍,不欲讓八旬祖母擔心。辯方亦指其參與程度低,只顯示被捕前十多分鐘出現,望以三年半為起點。

其餘被告因認罪獲 30% 刑期扣減,連同 10 個月重審因素和 3 個月酌情減刑,各判囚 29 個月。(資料相片)
第三被告鍾嘉能,辯方指重審消息對他造成巨大打擊,令他精神崩潰,需留院兩個月,現時仍需定期覆診和食藥,望法庭考慮他被捕至今五年,經歷漫長法律程序,以為事過境遷可重新出發,希望卻被徹底粉碎而減刑。鍾的家人、社工、聯合醫院院牧均對他有正面評價,辯方指無證據他有縱火或擲汽油彈等行為或任領導角色,望以四年為起點。
第四被告龔梓舜立志成為廚師,2017 年赴英學廚,2019 年返港望成專業廚師,原計劃 2020 年到法國工作假期及考取藍帶,但因本案及疫情而暫緩。辯方指龔為品格良好學生,感非常後悔,望考慮無證據他作暴力行為及帶領角色,以四年半為起點,及考慮案件延誤而額外減刑。
至於陳虹秀,辯方指她為 75 歲患白內障及青光眼母親的主要照顧者,2019 年被捕後於成人綜合職業康復中心任經理。有社工求情信指,陳曾為殘疾人士、貧困家庭、兒童院舍等服務,工作認真、有熱誠,表現出色,多次獲傑出員工。陳母讚她自小展現強烈正義感,陳亦撰求情信盼早日與家人重聚。辯方指,陳因本案壓力而患病,需服藥控制,但她從沒想過離港逃避法律程序,仍抱樂觀態度,修畢特殊學習需要心理學碩士,並計劃服刑期間再進修,望考慮案件延誤、對社會貢獻而減刑。
已離職的前區院法官沈小民,於 2020 年裁定陳虹秀等 8 人 8.31 灣仔暴動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就 8 人無罪裁決提上訴,高院上訴庭裁定得直,下令發還重審。當中 4 人已離港,餘下陳虹秀及另外 3 人。陳虹秀(48 歲)不認罪受審,上月被裁定罪成;另 3 名被告賴姵岐(27 歲,學生)、鍾嘉能(32 歲,電腦程式員)、龔梓舜(27 歲,廚師),則於去年 9 月認罪,還押至今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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