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陣地社工」成員陳虹秀被控於 2019 年 8.31 灣仔衝突中暴動,2020 年被裁表證不成立,律政司上訴得直,案件發還重審,陳虹秀今(11日)被裁定罪成,須即時還押。區院暫委法官鍾明新指,陳虹秀帶「豬嘴」、擴音器等到場是有備而往,而她清楚現場演變成暴動仍無離開,反而叫喊對警方失實及具挑釁性的指控,如指警方不應「大追捕大追殺」,明顯是以專業、「守護公義」的社工身分,身處現場為示威者「撐腰」及發聲,拖延警方行動。
法官又指,陳暗示「公義的一方」是和警方對峙的集結人士,而她與示威者站在同一陣線、共同行事,其叫喊「刺激、激勵、鼓動、驅使」暴動人士繼續和警方對峙。陳聞判表現平靜,向旁聽人士喊:「冇嘢、放心!照顧好自己!」法官將案件押至 4 月 3 日求情,4 月 9 日與同案三名認罪被告一併判刑。

歷時 66 個月,陳虹秀的灣仔暴動案今午裁決;她被判罪成即時還押,押後至4月求情、判刑。
法官:有備前往,清楚知道已變成暴動集結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明新裁決時指,陳虹秀案發當晚有準備而前往現場,她刻意穿着印有「我哋係社工 守護公義」的黑色 T 恤及戶外擴音器材,顯然希望及知道會引起現場人士注意,留意其衣服訊息及叫喊內容;帶備「豬嘴」,亦一早預料現場可能會演變成暴動。
法官指示威者當晚自 7 時 10 分起焚燒路障、叫「光時」及照射鐳射筆等,而陳在晚上 7 時 42 分,被拍到在人群中觀望猛烈火勢,陳當時已身處暴動範圍核心位置,看見及清楚知道情況已演變成危險的暴動集結,道路被完全堵塞、猛烈火勢隨時會演變成不受控局面致人命傷亡。

法官指警行動克制 陳叫喊對警作失實指控
法官續指,警方當時行動「十分克制」,推進時舉旗和用擴音器警告,海綿彈槍及催淚水劑亦僅在個別時段用以驅散與警方對峙的暴動人士,一個不想牽連其中的普通市民絕無可能選擇置身現場。而陳於約 7 時 58 分至被捕的 8 時 20 分,跟隨與大部分示威者分隔約一個街口的警方防線移動,必定清楚知道警方已發出多次警告,用克制方式推進並不時停頓,給予現場人士充足時間機會離開;陳亦必定看見示威者持續用鐳射筆照射警方、向警方擲汽油彈及硬物,必定知道選擇逗留的人,都是明知警方正驅散但故意留下來對峙的人。
法官指,陳理應盡快離開這麼危險的暴動現場,但她不但選擇繼續逗留,更用擴音器大聲叫喊,作出對警方失實指控,舉例她曾在警方停頓時不斷要求克制冷靜,指「大量市民係人群當中,有老人家、有小朋友、有師奶、有街坊」,「佢哋需要時間撤離」,又指警方今日行動目的「唔係大追捕大追殺」。
法官指,當時警方防線正停頓、無推進,明顯不是「大追殺」,現場亦顯然沒有「大量市民」在人群當中;即使個別時段警員偶有快步前進,但整體推進方式和速度,「絕對說不上是什麼大追捕或大追殺」。法官又指,陳叫喊的內容不斷暗示或指控警方驅散行動及推進,屬過快或過分使用武力,是缺乏理據、內容不公允及具挑釁性,「明顯會鼓勵集結人士情緒更加高漲,對警方的態度更加敵對」,陳必然知道仍選擇這樣做。

不少朋友送上擁抱,陳虹秀說不希望大家太擔心,籲大家保重、照顧好自己。
官指叫喊內容具挑釁性 鼓勵集結人士敵對態度
法官又舉例,陳多次稱「市民向後退緊」、「市民需要時間撤離」,意指仍有很多普通市民在示威者當中,暗示警方無給予時間及機會離開,明顯失實;而陳稱警方「向香港市民開槍」,會使他們「受傷,嚴重受傷」,同樣失實,亦明顯令集結人士對警方敵意惡化,挑起爭端和加劇事態嚴重性;陳稱「而家人群已經撤退」、「你哋已經達到目的」,亦顯然不是事實,因示威者一直和警方對峙,沒有散去。
至於陳多次籲警方克制冷靜,指「你而家生命無受到威脅,係唔可以開布袋彈槍、橡膠子彈」、「而家係無危險,你係唔需要向呢個方向射催淚彈㗎」,法官指均不反映現實,指當時示威者仍手持棒狀物及盾牌與警方對峙,亦有擲汽油彈及硬物、和向警方照射鐳射筆等暴力行為,情況十分危險,警員及區內市民人身安全仍受威脅;而警方在行動中,有可能衡量相關因素後認為需用催淚彈或布袋彈槍協助驅散,亦是合理做法及顯然易見,陳明知仍暗示警方用不恰當、不克制的方法和武力驅散,其指控「顯然沒有基礎及具挑釁性」。

指陳和示威者站在同一陣線共同行事
法官又指,陳曾稱「呢個係市民發出嘅警告」,明顯望透過行動及說話傳達訊息——她代表市民向警方作出指控,她身為一名專業的、「守護公義」的社工,都認為警方的行為不恰當;又暗示「公義的一方」是和警方對峙的集結人士,而她和示威者站在同一陣線並共同行事,認同他們的做法。法官指,陳當時的叫喊「刺激、激勵、鼓動、驅使」暴動人士繼續集結對峙,「令示威人士知道現場有人在替他們發聲,指控及拖延警方」。
對於辯方陳詞,法官亦全部拒納。就辯方指陳虹秀大部分時間較接近警察,與示威者保持最少 100 米距離,未能證她與暴動者共同行事;法官指暴動流動性很高,而陳選擇支持及鼓勵集結人士的方式,是對警方作出指控,當然身處靠近警方的位置,其言行亦顯示她和暴動者共同行事。

法官在判詞形容陳虹秀暗示,「公義的一方」是和警方對峙的集結者,她和示威者站在同一陣線。
不認同辯方指欲緩和氣氛 明顯偏幫與警對峙人士
至於辯方稱,示威者未必能聽到陳的說話,法官指其說話是否實際上鼓勵了示威者不是控罪元素、並非重點,又指陳用咪大喊、聲量很大,肯定部分示威人士必定能聽見。法官又指,陳當時語氣、聲調、聲量及說話內容,明顯是表達對警方不滿,她持續叫喊約 20 分鐘,警員必感到滋擾、工作亦受妨礙。
至於辯方稱陳的言行無鼓勵效果、而是勸人盡快驅散,陳僅望緩和現場氣氛和警方情緒,法官亦不認同,指陳無作供,無證據支持此論點,而陳清楚看見警方克制、反而示威者不斷使用暴力,卻只對警方作指控、無勸過集結人士離開,「明顯偏幫與警方對峙的集結人士」。

散庭後囚車駛出法院,數名陳虹秀的朋友揮手大喊「保重呀!」、「我愛你!」。
官總結陳以社工身分「為示威者撐腰」
法官終指,陳有備而前往現場,清楚知道暴動集結仍不離開,更向警方作失實指控,指其推進過快或過分使用武力,是以她是「守護公義」的社工身分身處現場「為示威者撐腰」,用叫喊失實指控的方式「有意識地為參與集結人士發聲」,從而拖延警方對暴動人士的行動。
法官指,陳用其言行表示認同示威者的做法,「和示威者站在同一陣線並且共同行事,為他們給予支持及作後盾,壯大及增加他們向警方對抗的決心及信心」。法官認為,環境證供的疊加效應令法庭能作出壓倒性推論,即陳有意圖參與暴動,並透過集結鼓勵其他暴動人士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裁定她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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