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和集團出售旗下港口引起軒然大波,《大公報》月初一連兩日發表時評炮轟,警告長和「執迷不悟將碰得頭破血流」、「再不回頭,一定後悔莫及」,兩度提及除了《反壟斷法》,必要時可用國安法律。《大公報》昨(12日)再刊登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副長院趙雲訪問,引述其指特區政府可援引《國安法》,以審查交易是否「配合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集團昨深夜發聲明,指「交易絕不可能在任何不合法或不合規的情況下進行」。

長和昨指鑒於股東和傳媒查詢回應交易,特此聲明交易不可能不合法、不合規進行。(長和官網截圖)
長和:鑒於股東、傳媒查詢回應
長和昨深夜發聲明,指原計劃在 5 月 22 日股東週年大會上講述港口交易情況,但鑒於近日不斷有股東及傳媒查詢,故作出回應。集團聲明「此交易絕不可能在任何不合法或不合規的情況下進行」,又指有關條文已於 3 月初的公告中說明:「交易之完成取決於一系列條件的達成,包括法律和監管部門之同意及批准、不存在違法或法律禁止的情況、獲得公司股東的必要批准以及最終文件中約定的其他適當及常規條件。」
《大公報》引學者稱港府可引《國安法》審查
《大公報》繼月初發時評指必要時可用國安法律後,昨再發表訪問港大法律學院副院長趙雲的報道,指交易「不僅涉及反壟斷審查,更涉及國家安全」。報道引述趙雲指交易觸及《反壟斷法》關於「經營者集中」的規定,須向市場監管機構申報及接受審查;至於《外商投資法》第 35 條中的「國家安全例外條款」指出,若交易被認為威脅關鍵基礎設施,可要求商務部啟動國家安全審查,「與反壟斷審查形成雙重阻斷機制」。
報道最後再引述趙稱,「香港特區政府亦可援引《國安法》第 7 條,審查交易是否配合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註:《國安法》第 7 條列明特區應儘早完成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完善相關法律)

傳媒引消息稱訂 23 條附例「非針對黎案長和」
另外,23 條生效一年多後,政府昨向立法會提交文件,首度動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 110 條,建議就中央駐港國安公署工作制訂附屬法例,包括制訂與國安公署執行管轄權的條文。政府文件提及,國安法第 55 條訂明,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在三項特別情形下,包括案件涉及外國或境外勢力介入、特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或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下,特區政府或公署可報請中央批准,公署對有關案件行政管轄權。
附屬法例擬訂明,特區政府任何部門、機關和任何公務人員須按公署要求,「依法及時提供一切所需和合理的協助、便利、配合、支持和保障」等。政府將以「先訂立後審議」方式立法,條例在刊憲當日生效,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和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昨到立法會解釋建議,強調立法有逼切性。
被問及中央有否指示立法時,鄧炳強未有正面回應,重申是有鑑於地緣政治震盪升溫。選委界議員馬逢國昨亦問到為何在此時立法,鄧炳強就指雖然公署至今不曾動用案件管轄權,但要居安思危,又形容國際形勢「風雲色變」,指「兩周前美國中央情報局,針對我們國家公開宣布大量招攬叛國者,可以看到我們面對國家安全風險,是非常嚴峻亦是突如其來,我們必須要早一日、得一日,盡早立好我們的法。」
《明報》今引述政府消息人士指,立法並非針對黎智英案或長和擬出售巴拿馬港口等個別案件或事件;若說附例是針對個別案件「只是猜想」,要「未雨綢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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