頭條新聞案|上訴庭拒批通訊局終極上訴許可 局方須付18 萬元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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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台節目《頭條新聞》2020 年 2 月一集節目,被投訴污衊和侮辱警方,通訊局裁定節目違反《電視節目守則》;港台工會及記協提司法覆核,去年 9 月上訴得直,成功撤銷所有警告。通訊局不服裁決,去年十月向高等法院上訴庭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上訴庭今(6日)頒判詞,拒絕批出終審法院上訴許可,通訊局須付 18 萬元訟費。

《頭條新聞》在 2020 年被通訊局裁辱警等後停播,前後歷時 52 個月,裁決在去年九月被上訴庭推翻。(頭條新聞片段截圖)

通訊局上訴稱涉三重大議題

通訊局去年十月提出上訴,稱上訴涉及三大具廣泛重要性的議題,包括在「諷刺時弊」(satire) 這類結合事實、個人意見的節目,在評估內容是否失實時,通訊局是否能考慮「一系列合理的公眾詮釋」(a range of plausible interpretations by the public),以判斷節目所傳遞或暗示的「事實」。

而在衡量節目是否違反持平條文時,是聚焦在節目製作過程、抑或集中在其結果等等。以及《守則》中有關污衊和侮辱「社會地位」,是否應涵蓋一個更寬廣的定義、既定職業或專業能否構成「社會定位」。

涉案內容包括「驚方訊息」和「無品芝麻官」,被指違反守則中有關準確條文、針對警察「社會地位」作侮辱;通訊局去年十月就上訴庭裁決申請終審上訴許可。(頭條新聞片段截圖)

上訴庭今頒判詞拒批許可 局方須付 18 萬元訟費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及上訴庭法官區慶祥今頒判詞,指通訊局陳詞,未有反對上訴庭指出,局方在處理投訴時應採納的「一般正確步驟」(correct general approach);基於上訴庭已裁定局方沒按正確步驟處理投訴,先分辨節目內容為事實或個人意見,再要求港台提供資料以助調查才作分析,局方上訴理據僅屬學術討論、亦與案件無關。

至於局方質疑香港電台邀請警方受訪遭拒,是否已足夠符合持平公正條文要求,以及提出有關「社會地位」的定義;上訴庭稱裁決是基於特定案情,作事實裁斷,不認為涉及具廣泛重要性的爭議。三名法官裁決拒絕批出終審上訴許可,局方須付 18 萬港元訟費。

按程序,如上訴許可申請遭上訴法庭拒絕,申請人仍可向終審法院申請許可;換言之,通訊局仍可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回顧《頭條新聞》案裁決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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