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台節目《頭條新聞》2020 年 2 月一集節目,被投訴污衊和侮辱警方,通訊局裁定節目違反《電視節目守則》;港台工會及記協提司法覆核,去年 9 月上訴得直,成功撤銷所有警告。通訊局不服裁決,去年十月向高等法院上訴庭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上訴庭上月(6日)頒下判詞,拒絕批出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令通訊局須付 18 萬元訟費。通訊局今(6日)正式向終審法院申請終極上訴許可。
通訊局回覆查詢指,經考慮法律顧問的意見,已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由於有關個案正處於司法程序,通訊局不會作出其他評論。

通訊局在 2020 年 5 月裁定節目辱警、事實不準確,節目之後停播。港台工會、記協提司法覆核,歷 52 個月上訴得直獲撤警告;通訊局上月遭拒批上訴許可後,今再申終極上訴。(資料相片)
通訊局:經考慮法律顧問意見申上訴
按程序,如上訴許可申請遭上訴法庭拒絕,申請人仍可向終審法院申請許可。通訊局今正式向終審法院申請終極上訴許可。通訊局回覆查詢確認,經考慮法律顧問的意見,已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表示由於有關個案正處於司法程序,通訊局不會作出其他評論。
通訊局指上訴涉及兩大具廣泛重要性的議題,包括在「諷刺時弊」(satire) 這類結合事實、個人意見的節目,在評估內容是否失實時,通訊局是否能考慮「一系列合理的公眾詮釋」(a range of plausible interpretations by the public),以判斷節目所傳遞或暗示的「事實」。而在衡量節目是否符合持平條文時,就通訊局以何方法達致其結論,又有何合理邊界?
通訊局另外提出,《守則》中有關污衊和侮辱「社會地位」,其意圖是否更寬闊,而非只是局限於與人權或反對歧視相關?「社會定位」是否應涵蓋一個更寬廣的定義、既定職業或專業能否構成「社會定位」?

上訴庭早前拒批上訴許可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及上訴庭法官區慶祥上月頒下判詞,指通訊局陳詞,未有反對上訴庭指出,局方在處理投訴時應採納的「一般正確步驟」(correct general approach);基於上訴庭已裁定局方沒按正確步驟處理投訴,先分辨節目內容為事實或個人意見,再要求港台提供資料以助調查才作分析,局方上訴理據僅屬學術討論、亦與案件無關。
至於局方質疑香港電台邀請警方受訪遭拒,是否已足夠符合持平公正條文要求,以及提出有關「社會地位」的定義;上訴庭稱裁決是基於特定案情,作事實裁斷,不認為涉及具廣泛重要性的爭議。三名法官裁決拒絕批出終審上訴許可,局方須付 18 萬港元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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