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就 47 人案服刑的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被指 2020 年與羅冠聰等串謀請求外國制裁,被控一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明(2 日)將於高等法院處理答辯及判刑,由法官譚耀豪審理。翻查資料,黃之鋒過去六年曾涉六宗案件,包括數宗未經批准集結案及初選 47 人案,原料最快 2027 年 1 月獲釋,惟去年再因勾結外國勢力案獄中被捕,累計至今已失自由逾 5 年 9 個月、逾 2,100 日。
根據《國安法》,干犯勾結外國勢力罪判監 3 至 10 年,「罪行最大」則判監 10 年至終身,意味若被界定為「罪行重大」,即使認罪,最低刑期仍為 10 年。目前唯一一宗已審結的勾結案為黎智英案,正被裁為「罪行重大」,以 15 年為所有被告的量刑起點,其中黎智英因被裁為幕後主腦,量刑起點提高至 18 年。

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被指 2020 年與羅冠聰等串謀請求外國制裁,被控一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明日處理答辯及判刑。(資料相片)
現年 29 歲的黃之鋒正就 47 人案服刑,他自 2020 年 11 月 23 日起,涉 2019 年的 6.21 圍警總案還押,至今已失自由逾 5 年 9 個月、逾 2,100 日。下月將滿 30 歲的他,連同早年的公民廣場案、佔旺藐視法庭案,人生五分一已於獄中度過。
過去六年涉六案
翻查資料,2019 年反修例運動前,黃之鋒曾涉 2014 年重奪公民廣場案,非法集結罪成判社會服務令,後律政司上訴得直改判監 6 個月,他服刑 69 天後准保釋,終極上訴得直維持原審裁決;他另曾因佔旺藐視法庭案判監 2 個月,於 2019 年 6 月 17 日出獄。

黃之鋒自 2020 年 11 月 23 日起,涉 2019 年的 6.21 圍警總案還押,至今已失自由逾 5 年 9 個月、逾 2,100 日。(資料相片)
自 2019 年反修例運動起,他再涉六宗案件被控。其中 6.21 包圍警總案,黃之鋒承認「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判監 13 個半月;同年 10.5 銅鑼灣反「禁蒙面法」遊行,承認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及違禁蒙面法,判監 4 個月;2020 年六四集會案,承認未經批准集結判監 10 個月,後上訴得直減刑至 8 個月;另涉轉載西灣河開槍警及家人資料,承認藐視法庭,判監 3 個月。
此外,他涉初選 47 人案,承認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於 2024 年 11 月判監 4 年 8 個月。他原預計最快 2027 年 1 月獲釋,不過去年 6 月再於獄中被捕,被控 2020 年 7 月至 11 月與羅冠聰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經歷兩次提堂、四次提訊日,今年 5 月完成交付高院,將於明日答辯及判刑。

勾結外國勢力罪設刑罰兩級制,如被裁屬「罪行重大」,即使認罪,最低刑期仍為 10 年。(資料相片)
勾結外國勢力罪設兩級制刑罰 最高可囚終身
根據《國安法》,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判刑採用兩級制,干犯勾結外國勢力可判監 3 至 10 年,「罪行最大」則判監 10 年至終身監禁。
勾結罪量刑基準為何?以往曾動用勾結罪起訴的,蘋果日報是首案,黃之鋒案則是第二宗。在蘋果案中,法官裁定涉《蘋果日報》及「重光團隊」的兩項勾結罪均屬「罪行重大」,以 15 年為各被告的量刑起點,當中黎智英被裁為幕後主腦和推動者,量刑起點被提高至 18 年。
其中黎智英兩項勾結罪及一項煽動罪成,判監 20 年,為《國安法》生效以來最重。至於三名認罪但沒擔任從犯證人的前《蘋果》高層羅偉光、林文宗、馮偉光,只能獲認罪的三分一扣減,判監 10 年,屬「罪行重大」最低刑罰。至於其餘五名從犯證人,包括《蘋果》高層張劍虹、陳沛敏、楊清奇,及「重光團隊」陳梓華及李宇軒,按《國安法》第 33 條減刑至超出刑期下限,最終獲減刑約 52% 至 58%,判囚 6 年 3 個月至 7 年 3 個月。
如屬「罪行重大」最低刑期為十年
黃之鋒案明日處理答辯及判刑。若案件被裁為「罪行重大」,即使他認罪,除非符合《國安法》第 33 條情況包括自動投案、揭發他人犯罪等,否則最低刑期為 10 年。
相關報道:黃之鋒案|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案件交付高院續還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