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案|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黃之鋒認罪 法庭押後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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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被控 2020 年與羅冠聰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今(2 日)於高等法院認罪。控方讀出案情,指羅冠聰及黃之鋒約於 2016 年達成協議,進行國際遊說以達至「民主自決」的政治目標,他們在《國安法》生效前與外國政客會面、發起聯署等要求外國制裁中國及香港,至《國安法》生效後共同意圖不變,繼續推進協議。其中已離港的羅冠聰繼續會見海外官員、發起聯署等推進「國際戰線」,留港的黃之鋒則透過接受訪問、分享羅冠聰的帖文等來支持。

案情又羅列控罪期間外國的制裁行動,包括美國國會通過《香港自治法案》、取消香港特殊待遇、對中港政府 15 名官員實施制裁,多國暫停與香港移交逃犯協定,以色列公司 Cellebrite 亦在羅冠聰發起聯署後,停止向香港警方出售破解手機軟件。

辯方求情時指本案遠不及黎智英案嚴重、不屬「罪行重大」,加上案件延誤,望判監約 4 年半;又指黃之鋒親撰求情信,指他已在囚近 6 年,反思其行為及後果,仍抱持正面態度,相信有天能獲釋照顧年邁父母。國安法指定法官譚耀豪聽取陳詞後宣布押後判刑,又指知悉黃之鋒原定於 2027 年 1 月 7 日出獄,會盡快定下判刑日期。散庭時,黃之鋒向旁聽親友微笑揮手說「bye b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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囚車今早押送黃之鋒到庭。

黃之鋒身穿深藍色裇衫、戴黑框眼鏡應訊,精神不俗,入庭時與律師溝通,向親友傾身點頭打招呼,又向旁聽人士揮手和傾身點頭答謝。前學民思潮成員錢思文、Louis、社運人士「大黃伯」、雷玉蓮、47 人案獲釋被告岑子杰等到庭旁聽,多國領事包括美國、英國、瑞典、德國、澳洲、法國、意大利等亦有到場。

開庭後,法官譚耀豪指黃之鋒在今年 5 月 14 日已認罪,承認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今日將處理判刑,會先聽取求情內容。法庭書記其後以英文讀出控罪,指黃被控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指他於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11 月 23 日期間,在香港與羅冠聰及其他身份不詳人士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或中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站直身、雙手放後的黃之鋒表示認罪(Guilty)。

控方其後讀出案情,黃之鋒戴耳機,低頭翻閱文件及抄寫。

大篇幅提《國安法》生效前推「國際戰線」

案情指,香港眾志是支持民主的政治組織,於 2016 年成立、2020 年 6 月 30 日解散,黃之鋒及羅冠聰分別為秘書長及創黨主席。香港眾志提倡的政治目標之一是香港「民主自決」,為推進此目標,黃之鋒、羅冠聰及相關人士採取國際遊說策略,以獲得外國關注和支持。

案情花不少篇幅提及黃之鋒、羅冠聰及相關人士《國安法》生效前推動國際戰線的情況,指兩人一直呼籲對中港制裁及採取不利措施,又與相關人士共同行動追求政治目標,包括到訪外國、與外國政客會面、發起聯署、在社交平台宣傳「國際戰線」的國際遊說活動。

國際遊說方面,案情指 2016 年 11 月,黃之鋒、羅冠聰及香港眾志推動《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下稱《法案》),要求美國政府重新審視香港自治程度,容許總統對認定涉法外引渡、任意拘留、酷刑折磨港人,或在港犯下嚴重侵害人權行為的個人實施制裁,包括取消簽證資格和凍結資產。黃同年 11 月赴美,與眾議院民主黨領袖佩洛西、參議員魯比奧及科頓,及哥倫比亞大學教授黎安友(Andrew Nathan)會面,並於 Facebook 發布相關帖文。

案情指香港眾志是支持民主的政治組織,於 2016 年成立、2020 年 6 月 30 日解散,黃之鋒及羅冠聰分別為秘書長及創黨主席。(黃之鋒 X 相片)

案情指 2019 年進行國際遊說 與美、德高層會面

案情提及到 2019 年中,反修例運動在香港升級,同年 9 月,黃之鋒和羅冠聰等七人訪美,黃在國會聽證會上就香港持續的抗議活動作證,表達支持美國透過《法案》審視香港特殊地位。代表團亦與佩洛西及魯比奧會面,及在國會出席記招作同樣倡議,並於 Facebook 發布。黃之鋒同年 10 月與訪港的美國參議員 Josh Hawley 會面討論《法案》立法進展,該法案同年 11 月 27 日簽署為法律。

控方指除美國,黃之鋒亦向其他國家遊說。2019 年 9 月,黃與德國時任外交部長 Heiko Maas 會面,又在柏林出席記者會,促請德國押後與中國及香港的貿易談判、停止向香港警方出售武器、探討制定德國版《法案》的可行性,以至檢視赴德港人的簽證安排。同年 11 月 28 日,黃遙距出席意大利議會聽證會,促請意大利公司停止向香港出口人群控制裝備;12 月 2 日,黃遙距出席歐洲議會人權委員會會議,呼籲歐盟成員國停向港警出口武器裝備,通過類似《法案》的制裁機制針對香港官員。

案情提到 2019 年 9 月,黃之鋒和羅冠聰等七人訪美,代表團與眾議院民主黨領袖佩洛西、參議員魯比奧等會面。(Nancy Pelosi X 相片)

發起聯署、受訪籲公眾及外國支持

國際遊說外,案情指 2019 年間,黃之鋒、羅冠聰及香港眾志發起不同聯署尋求公眾及外國政府支持,聯署通常由黃及羅共同發起,或由香港眾志發起後再由兩人在社交媒體轉載。2019 年 7 月 5 日至 2020 年 5 月 20 日期間,共發起四次聯署,要求美國、法國及瑞士停止向香港警方供應戰術裝備武器。在 2019 年 10 月 15 日,美國會通過《保護香港法案》,禁向香港出口催淚彈及人群控制技術;同年 11 月 20 日再通過禁向警方出售指定彈藥的法案。

此外,案情指 2019 年及 2020 年間,黃之鋒獨自或與相關人士,在各報章撰文及向多家媒體發言,包括美國時代雜誌、華盛頓日報、CNN、紐約時報;英國每日通訊、英國獨立報、經濟學人,宣揚對中國及香港政府制裁,

而《國安法》頒布前,黃之鋒及羅冠聰繼續在 FB 及訪問提倡「國際戰線」及外國對中港制裁,以施壓撤回國安法。其中在 2020 年 5 月 21 日,黃之鋒在 Facebook 指《國安法》專門設計來消滅「國際戰線」,但他對推動《法案》不後悔,並會留守崗位探討擴展「國際戰線」的可能;同月他與另一人在《華盛頓郵報》發文,促美國政府執行《法案》制裁中國,並在與中國貿易協定加入涉香港人權的條款。 

5 月 28 日,黃、羅及另一人發起「反對香港國安法全球聯署」,以「歐洲領袖」為對象,促請歐洲各國政府向中國施壓撤回《國安法》,並落實針對中國的《馬格尼茨基法案》,及在與中國貿易協定加入香港人權的條款;6 月 16 日,黃在 FB 指對中港制裁可包括個人及經濟制裁,例如取消過去予香港獨立關稅區的特殊地位;黃亦在接受《彭博社》及《星期日泰晤士報》訪問時,表達希望英國對中國制裁,以推動撤回《國安法》。

控方指 2019 年 9 月,黃與德國時任外交部長 Heiko Maas 會面,又在柏林出席記者會,促請德國押後與中國及香港的貿易談判。(Heiko Maas X 相片)

指《國安法》實施後黃、羅分工

針對控罪時段,案情指黃之鋒、羅冠聰及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在《國安法》頒布後繼續推動「國際戰線」。2020 年 6 月 30 日,香港眾志宣布解散並停止運作,黃之鋒及羅冠聰同日宣布辭去香港眾志的職務,羅其後離開香港。黃之鋒同年 7 月發布數篇 Facebook 帖文,表明除非是自我反思結果,否則不會刪除舊文、不會放棄其觀點與立場,亦不會放棄追求「國際戰線」,會繼續爭取國際社會支持。

他又指即使香港眾志解散,海外「手足」如羅冠聰會繼續發展「國際戰線」,提倡並推廣因《國安法》而無法在香港表達的事;同時亦需有人留港繼續本地抗爭,講述本地情況引起國際關注。黃又轉載羅冠聰於 7 月 2 日發布的帖文,當中羅提到「國際戰線」是必須捍衛的領域,香港反對陣營的全球宣傳應與本地抗爭雙軌並行。

案情指,黃之鋒及羅冠聰在不同場合談及《國安法》後兩人角色的轉變,當中羅走前一步,成為「國際戰線」的國際代表人物。其中在 7 月 10 日的商台訪問,黃之鋒表示即使不再以香港眾志名義、仍會繼續爭取國際關注,亦承認推動《法案》是他過去國際遊說工作的一部分。黃又確認曾與羅溝通,表示需有人在海外繼續在國際層面,為香港抗爭發聲喚起關注,與本地運動互補。羅冠聰同月 22 日接受 BBC 訪問,亦提及曾與黃討論《國安法》後各自角色,黃與其他人繼續在港工作的同時,需有公眾人物續在國際層面發聲,延續「國際戰線」。

案情引述黃之鋒 8 月 15 日在《衛報》撰文,表明北京收緊紅線下「我們絕不投降」,又指抗爭轉入地下,羅冠聰等人選擇離港續在國際舞台發聲。同年 9 月 24 日黃接受德國之聲訪問,被問到羅冠聰離港時亦表示,「我會繼續留下來戰鬥。我希望讓人們知道,在爭取自由選舉的路上,尋求全球與本地支持同樣重要」,指有朋友在海外繼續國際遊說,同時在地港人亦繼續抗爭。

控方指國安法實施後,羅冠聰離港任「國際戰線」代言人,而黃之鋒則留港轉發其帖文、繼續受訪。(資料相片)

指黃之鋒轉發羅冠聰 Facebook 帖文、撰文受訪

控方指 2020 年 7 至 10 月期間,羅冠聰作為「國際戰線」代表人物,透過會見外國政治人物及出席聽證會,繼續進行國際遊說,黃之鋒則分享其帖文和受訪。7 月 1 日,羅在 Facebook發文指,將在美國會聽證會講述《國安法》的不公,重申不應容許中國在違反一國兩制的同時,享有香港高度自治帶來的政治和經濟好處,又指外國對中國的制裁是其行為的後果,黃之鋒同日轉載該帖文;7 月 21 日,羅再在 Facebook 發文指已會見部分英國官員,並建議英政府制裁香港警方官員,包括限制入境英國及凍結在英資產,黃之鋒亦有轉載。

案情指,黃之鋒同時在多家媒體發表文章、接受訪問,其中在《金融時報》 9 月 29 日題為〈黃之鋒:商界必須繼續推動香港自由〉的文章,他提及北京的脅迫性治國術,是依賴其作為全球最大消費市場及製造業的實力,而新冠疫情為企業提供審視現狀的機會,逐步調整業務與投資組合。黃指本地及外國公司應考慮分散市場,避免過度依賴中國,「只要香港繼續發揮作為全球資本流入中國門戶的作用,外國公司和政府就仍然擁有籌碼,呼籲加強對人權及自由的保障⋯我們希望當我們被噤聲時,世界能繼續為我們發聲。」

同年 10 月,黃之鋒接受美國喬治布殊總統中心訪問,他稱《國安法》是用來消滅他們在世界倡議的聲音。當被問到美國可如何幫助像他的抗爭者,黃表示 2019 年示威後美國通過《法案》,「香港是一座小城市,可能看來不值得這種支持。但我們強烈支持民主,即使有少數人效忠北京。無論誰贏得美國總統大選,我們都會留意新一屆政府將如何應對中國。

要求以色列 Cellebrite 停向警方出售軟件

案情提到黃之鋒的另一項罪證,是要求以色列數位鑑識公司 Cellebrite 停止向香港警方出售軟件。Cellebrite 開發的手機鑑識工具,曾供應予香港警方調查罪行,包括用來檢視及提取黃之鋒上鎖手機的資料。案情指 7 月 17 日,羅冠聰發起網上聯署,要求 Cellebrite 及其他數位鑑識公司,終止與香港警方及相關安全機構就破解手機的合作,黃之鋒翌日在 Facebook 及 Twitter 轉載帖文及聯署連結。同月 28 日,黃再轉發該聯署連結,指已有數萬人簽署並獲多家外媒報道,又提及以色列人權律師 Eitay Mack 已聯同 30 多名人權倡議者向以色列政府發信,要求立即停止向香港出口 Cellebrite 系統,並撤銷經濟部授予的安全出口許可證。

8 月 7 日,黃之鋒再於 Facebook 發文,表示因應該聯署,Cellebrite 已決定停止向受美國制裁的地區供應產品,向香港警方供應的軟件亦將被終止;Cellebrite 於 10 月 7 日亦發新聞稿稱,會停止向香港及中國客戶出售數位情報產品,黃加以轉載。羅冠聰亦於 8 月 5 日發文指 Cellebrite 的回應是聯署的成果,並列出招標文件上的美國、英國、瑞典及加拿大鑑識公司,表示將繼續促請其他公司制裁香港警方、拒絕供應技術產品。同月 14 日,羅冠聰稱已去信有關政府,表達希望該國的鑑識公司勿向香港警方供應產品。

一直關注黃之鋒案的旁聽師,昨日約下午五時半到場排隊,取得正庭七個席位。

「判刑前工作報告」成罪證

另一項罪證則為黃之鋒的「工作報告」。案情提到,黃之鋒在 2020 年 11 月 23 日因另案(註:包圍警總案)還押前,於 11 月 22 日在 Facebook 及 Patreon 發布「判刑前工作報告」,記錄自國安法生效以來的政治工作。報告中,黃稱他即使在《國安法》頒布後,仍繼續堅持國際線;在多家媒體及公開活動發表文章及演講,進行全球倡議;去信日本 Sony 及美國蘋果等外國公司,警告勿與中國政府合作;及促成 Cellebrite 終止向香港警方供應鑑識軟件。

案情又列出 2020 至 2021 年控罪期間,外國政府及機構針對中國及香港的制裁措施,包括 2020 年 7 月 14 日,美國國會通過《香港自治法案》,容許美國總統對被指違反《中英聯合聲明》及《基本法》下中國義務的個人實施金融制裁,同日美國總統簽署行政命令取消香港的特殊待遇;同年 8 月至 11 月,美國對中港政府共 15 名官員實施制裁;8 月 19 日,美國暫停與香港移交逃犯及被判刑人士協議、及得自船舶國際營運收入避免雙重課稅的協定;7 至 10 月期間,英國、德國及法國等暫停與香港的移交逃犯協定;及 10 月 7 日,Cellebrite 宣布將停止向中國及香港供應產品。

黃之鋒自 2020 年 11 月因「包圍警總案」還押,至今已被囚逾 2100 日。(資料相片)

指黃之鋒、羅冠聰約 2016 年達成協議

黃之鋒在 2025 年 6 月 6 日被拘捕警誡。針對串謀罪,控方指於或約於 2016 年,黃之鋒及羅冠聰達成協議,進行國際遊說以達至其「民主自決」的政治目標。在《國安法》生效前,黃、羅以及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國際戰線」,包括要求外國對香港、中國及有關官員進行制裁、封鎖及其他敵對行動。

案情總結指,《國安法》生效後,他們的共同意圖不變,繼續推進協議及參與「國際戰線」。其中已離港的羅冠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透過會見海外政府官員政客或記者、發起聯署爭取對中港制裁封鎖,如終止對香港警方供應軟件或裝備,繼續推進「國際戰線」;而留在香港的黃之鋒,則透過外媒及社交平台,如分享羅冠聰的帖文,繼續支持推進「國際戰線」,以引起外國關注,並加強對中國和香港採取制裁的訴求。

多國駐港領事館派代表到庭旁聽。

控方:黃之鋒保釋期間干犯此案

黃之鋒確定承認控方案情後,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交代黃之鋒的案底,指他有六宗定罪犯罪、涉及八項控罪,其中在 2024 年 11 月底「顛覆國家政權」罪成判囚 4 年 8 個月,強調黃之鋒是在保釋期間,再干犯勾結外國勢力案件。

原定 2027.1.7  出獄 親筆寫求情信

代表黃之鋒的資深大律師陳政龍指,黃已向法庭呈上求情信,又指會就被告背景、案件是否屬「罪行重大」性質以及延誤問題,作口頭補充。辯方先指,《國安法》2020 年 7 月實施時,黃之鋒只有 23 歲,至同年 11 月 23 日因另案還押時剛滿 24 歲,其後一直還押至今。直至 2022 年中,他已服畢三宗「未經批准集結」案的刑期,計及 47 人案的 4 年 8 個月刑期、據了解懲教未給予刑期扣減,原預期 2027 年 1 月 7 日便能獲釋。

陳求情指,黃之鋒年輕時已投身政治,下月將屆 30 歲,他至今被囚近 6 年,已有相當機會反思其行為、所選擇的路和帶來的後果。陳指,希望法官從黃之鋒親自寫的求情信,明白他未有浪費在獄中的時間,持續提升自己,閱讀逾百本書、投入運動,仍抱持正面態度,相信有天會獲釋,屆時仍可過積極人生、及照顧年邁雙親。黃亦已接受他會繼續在囚一段長時間。

辯方又指,黃之鋒自 24 歲入獄,計及他就初選案的服刑,若本案因他在 2020 年 7 至 11 月四個月間的行為,再判監 10 年是非常長,望法庭考慮整體性原則,處以一個能給予被告希望、而非壓毀性的刑期。

前學民思潮成員錢詩文、Louis 等到庭旁聽,錢指目前案例只有黎智英一案,對判刑不感樂觀。

辯方指黎智英案較嚴重 本案不屬「罪行重大」

就罪行嚴重性,陳政龍引目前唯一涉勾結罪的黎智英案,指該案串謀量刑起點為 15 年,黎智英是主腦起點增至 18 年,當中認罪但無作供被告獲三分一減刑至 10 年,其餘從犯證人則獲減至低於 10 年。陳指,黎智英案遠較本案嚴重,惟法官若裁定本案屬罪行重大,意味黃之鋒仍會判處最低刑期的 10 年,與黎智英案被告一樣。

法官質疑,考慮是否罪行重大時應先考慮罪行性質,而非最後的刑期,「這樣做是不對的」。他又同意黎智英案較為嚴重,但指其責任是評估本案是否「罪行重大」,若他認為屬「罪行重大」,便會採用較黎智英案低的量刑起點。陳同意,但重申「罪行重大」最低刑期為 10 年,而該分級可判監 10 年至終身監禁,雖然黎智英案非常嚴重,但法庭於該案仍以 15 年為量刑起點、屬「罪行重大」的較低程度。辯方認為本案較黎智英案不嚴重,不屬「罪行重大」,應屬較低 3 至 10 年量刑分級的較高程度、採用接近 10 年的起點。

法官:黃之鋒為共謀者,沒作行為不能顯著減刑

陳政龍又指,黃之鋒於本案串謀的公開作為(overt acts),大部分均於《國安法》生效後的 7 月內作出,並很大程度於 7 月尾已停止。法官關注,辯方陳詞提及黃之鋒 2020 年 7 月 27 日回覆選舉主任的查詢,指他公開放棄追求外國制裁,當中黃回覆指無意繼續要求美國制裁、及要求外國政府落實相關措施;但在本案黃則承認案發期間,仍繼續與羅冠聰及其他人串謀請求外國制裁,質疑「這不是與他的回答相反嗎?」

陳指應集中在黃之鋒的行為,惟譚耀豪指選舉主任不是問他有無做任何行為,而是問他有無意圖。陳指黃之鋒在求情信也提及,其罪責在於沒有退出串謀協議,同意他不再請求制裁不代表他退出串謀,因羅冠聰仍在海外推動,因此黃選擇認罪和承認案情。

譚耀豪指,故辯方求情是指黃之鋒沒請求美國制裁,但他完全知道羅冠聰會這樣做,並問若黃知道共謀者會犯案,這求情因素有多強?譚又引黃予選舉主任的回覆,提到無能力和無意圖借助外國力量向中國及香港施壓,質疑與現時控罪內容及承認案情相反、黃當時給予虛假的回覆;又指黃當時回應是與他在本案及初選案認罪相違,質疑量刑時就該答覆可給予多少比重。

譚譚豪又指,黃之鋒 7 月 27 日回覆選舉主任時,美國已採取行動,包括簽署行政命令取消香港特殊待遇,質疑是已成事實(water is already under the bridge)。陳政龍指這正是其陳詞,重申串謀的公開作為集中於 7 月發生。譚續指,控方案例提到串謀的嚴重性在於協議而非公開作為,案發時羅冠聰在海外請求制裁,而黃之鋒與他串謀犯案、與他為共謀者,因此黃自身沒做那些行為,並不構成顯著減刑。辯方同意,強調被告沒迴避本案罪行非常嚴重,只是望法庭量刑時考慮黃的角色較小。

47 人案獲釋的岑子杰,今早到庭旁聽。

建議扣減認罪、酌情案件延誤判監 4.5 年

案件延誤方面,陳政龍指本案與 47 人案案發時間相近、追求相似的政治動機,只是手法不同,若兩案一併判刑,考慮整體性原則,理應有相當部分的刑期會同期執行。然而因案件延誤,本案在黃之鋒幾乎服畢 47 人案刑期才判刑,法庭最多只能判餘下 4 個月刑期同期執行。陳指,若法官裁定本案屬罪行重大並判監 10 年以上,連同 47 人案,黃的量刑起點甚至高於黎智英案,望法庭判刑時能酌情給予更多扣減。

辯方建議,法庭裁定本案不屬「罪行重大」,採用接近 10 年的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至 6 年半,再因案件延誤酌情扣減 2 年,判監 4 年半。陳政龍指,無意追究控方責任,但補充指 2020 年至 2023 年的三年期間,控方未就本案進行調查,至 2023 年尾才開始調查財務紀錄。陳指理解該三年間,有其他重大國安案件的調查及檢控進行,但延誤非被告的錯誤;譚耀豪亦指,控方當時將資源投入於 47 人案。

法官聽畢陳詞,表示需時考慮,將押後判刑。考慮到黃之鋒於 2027 年 1 月將就 47 人案服刑完畢,將盡快宣判。散庭時,黃之鋒向旁聽親友微笑揮手,與親友簡單說了一句話,步入囚室前再揮手說「bye bye」。有保安則一直着旁聽人士「安靜離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