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就 47 人案服刑的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被指 2020 年 7 月至 11 月與羅冠聰等人串謀請求外國制裁,去年 6 月獄中被捕,被控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司法機構網頁顯示,高等法院將於 9 月 2 日「聽取對控罪的回答及判刑」,預計需時一日,負責的法官則仍未公布。

控罪涉 2020 年 7 至 11 月請求外國制裁
現年 29 歲的黃之鋒,被指控於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11 月 23 日期間,在香港與羅冠聰及其他身份不詳人士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或中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勾結罪設兩級刑罰 最高可判終身監禁
根據《國安法》第 29 條,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罪設兩級刑罰,一經定罪可判監 3 年以上、10 年以下;如涉「罪行重大」,則可判囚 10 年以上至終身監禁。在蘋果日報案中,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裁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一項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成,勾結罪的量刑起點為 18 年,連同煽動罪 23 個月判刑被判監 20 年;同案三名認罪但沒任從犯證人的羅偉光、林文宗、馮偉光,量刑起點為 15 年、認罪扣減後判監 10 年。

黃之鋒被指控於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11 月 23 日期間,在香港與羅冠聰等串謀,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制裁。(資料相片)
黃之鋒自 2025 年 6 月獄中被捕,經歷兩次提堂、四次提訊日,今年 5 月才完成交付至高等法院的程序,當日聆訊歷時約 43 分鐘,黃之鋒戴黑色粗框眼鏡,身穿深藍色長袖裇衫,精神不俗,散庭時向旁聽席鞠躬、揮手。當日的程序內容受《裁判官條例》第 87A 條規定,傳媒不得報道。
黃之鋒自 2020 年 11 月起涉 6.21 圍警總案還押,他另在 47 人案中認罪,被判囚 4 年 8 個月,原預計於 2027 年 1 月獲釋。
相關報道:黃之鋒案|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案件交付高院續還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