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兼中文大學工程學院副院長(外務)、全國政協委員,以及多項公職的立法會選委議員黃錦輝,昨日(1日)被揭於本周在中大校園醉駕,撞車後不顧而去,其後因「酒後駕駛」、「不小心駕駛」、「發生交通意外後沒有停車」以及「發生交通意外後沒有報案」四罪被捕,後來有傳媒翻查法庭記錄,發現約 11 年前,有另一相同姓名人士,干犯酒後駕駛,被罰停牌九個月,及罰款 4000 元。

立法會:明白公眾關注 嚴肅處理
立法會秘書處今回覆指,轄下立法會監察委員會一直非常重視議員行為操守,並明白公眾關注事件,會按《立法會議員守則》認真嚴肅處理涉及議員行為操守個案。據立法會網站所示,本屆監察委員會今年 2 月、 4 月曾開兩次閉門會議,對上一次就議員涉投訴提交報告,為新民黨港島西議員陳家珮涉「逆線行車」。

翻查資料,現行對於重犯酒後駕駛的刑罰,就判監、罰款也有加刑,如循公訴程序定罪,雖維持最高判囚三年,但若經簡易程序定罪,首次犯罪已可判囚六個月,罰款一萬元;重犯則可判囚 12 個月罰款 2.5 萬元;初犯亦罰停牌至少兩年、重犯至少五年。另外,根據司機呼氣、血液、尿液的訂明酒精含量分作三級,三級均最高可罰款 2.5 萬元,同樣最高可判囚三年,停牌期則按照所超比例、是否初犯計算。過去亦有名人被罰停牌後,再次干犯酒後駕駛而須停牌,即使被判罰監禁,亦獲緩刑。

黃錦輝今次涉違的另外三項罪名,其中「不小心駕駛」一罪,最高刑罰為罰款 5000 元及監禁六個月;「發生交通意外時沒有停車」,最高刑罰為罰款一萬元及監禁 12 個月及「發生交通意外後沒有報案」,如涉及財物損毀,最高刑罰為罰款 2.5 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名人兩犯醉駕案例 影帝梁家輝判監兩個月、緩刑三年
翻查案例,名人兩度干犯醉駕,較知名是 2002 年,影帝梁家輝於紅磡海底隧道醉駕撞車,並打傷一名巴士司機,他承認一項普通襲擊罪及酒後駕駛罪,該案被判罰款及停牌 18 個月;他復牌後,在2005 年於黃竹坑再犯醉駕,認罪後被判監兩個月、緩刑三年,罰款一萬元,另停牌三年。

如判囚三個月以上 會喪失議員資格
立法會《議員守則》有列明,按照《立法會條例》,如有議員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內或區外被判干犯刑事罪行而判囚一個月以上,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解除其職務,可由立法會主席宣告該議員喪失議員資格。如果判囚達三個月以上,不論是否可獲緩刑,只要選舉在其被定罪後 5 年內舉行,亦會喪失當選議員的資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