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欺詐案|黎智英、黃偉強上訴得直 撤銷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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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黃早前獲准不出席今日聆訊

黎智英、黃偉強均就定罪上訴、黎智英另就判刑上訴。上訴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和彭寶琴審理。黎、黃早前獲准不出席今日聆訊。

控方曾指黎智英的私人公司力高,在1998 年至 2020 年期間,在業主科技園公司不知情下,佔用科技園公司出租予蘋果印刷的地方,並從事與之名用途無關的業務,違反租賃文件中的相關條文。而蘋果印刷、黎智英、黃偉強,均沒有將違約事宜向業主披露,構成隱瞞,又指兩人曾向業主訛稱,該地方一直用於指明用途。

上訴庭:只有違反披露責任下隱瞞才構成刑責

上訴庭指根據普通法原則,只有在違反披露責任下隱瞞,才會構成刑責。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力高違約、黎智英等有責任將違約情況向業主披露、且有聲稱該地方一直作指明用途等,才能定罪。

上訴庭認為,力高的確有違約,但指按照普通法,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控方亦無作任何實質陳詞,解釋為何黎智英等有獨立個人責任,須向公司披露。而根據案中證據, 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黎等曾作虛假陳述,聲稱該處所一直用於指明用途。故裁定兩人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判辭指控方早前強調,有關租約並非市場上的一份普通租約,而是以低於市場價值租出、租期至 2047 年的「特別租約」,以致蘋果印刷與科技園公司之間存在普通法下的「特別關係」,令前者有責任向業主披露土地未有按指定用途使用等情況,否則就構成隱瞞。

蘋果日報最後一日

蘋果印刷沒責任披露違約情況

有關論點獲原審法庭接納,但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陳廣池判斷錯誤,指租約並無此明文或隱含條款,且蘋果印刷並不因為特惠租金和租期,而成為唯一受惠的一方,科技園公司同樣可以從蘋果投資該處而帶來的土地升值而得益,認為雙方之間仍只是業主與租客的商業關係,蘋果印刷並不會因此而有責任披露違約情況。

上訴庭又認為,由於租約看似只是標準合約,如控方就披露責任的主張正確,則可能使用於工業邨內的所有租戶,「對於此過度主張是否真正反映該公司的租賃政策或合約意圖,上訴法庭持保留態度」。

判辭並指,即使蘋果印刷違反披露責任,在法律上也不能將責任歸於兩人,認為陳廣池判斷兩人須就隱瞞行為承擔責任,理據站不住腳、判斷錯誤。

黎智英早前因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及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成,判囚20年,其中18年與本案分期執行。司法機構早前宣布, 今日高等法院三樓正庭將派發23張公眾旁聽籌、三樓及四樓大堂延伸庭共派203 張籌。現場所見,正庭公眾席上大部分均是戴上口罩的疑似「排隊黨」,期間有人「釣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