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遭食環檢走大批月餅 「膳心小館」提訴要求法庭頒令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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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 8 月,食環署 40 名職員往社企膳心小館倉庫巡查,稱收到投訴指月餅「來歷不明」作查封,同年 12 月檢走該批過期月餅。膳心小館不服有關行動,向法庭提出申訴,要求法庭頒令食環署撤銷有關決定及要求賠償,案件今在觀塘裁判法院處理。署理主任裁判官梁嘉琪指案件仍未正式展開程序,押後至 5 月 16 日再訊。

膳心小館代表指,去年8月食環署40名職員往倉庫巡查,指月餅「來歷不明」,至12月檢走。(膳心小館提供相片)

案件原告人為營運膳心小館的香港文網有限公司,由大律師葉承昊代表;兩被告為食環署署長及一名食環署高級衛生督察。

社企不服食環署查封、檢走 要求法庭頒令撤銷

根據申訴書,被告於 2024 年 12 月 11 日,在九龍灣同力工業中心某室檢取移走一些食物,庭上披露為月餅;原告是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 59(5)條提出申訴,要求法庭頒令撤銷食環署決定以及賠償。

按《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 59 條,任何人如因當局將食物或藥物檢取、加上標記、銷毀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令其感到受屈」,可於有關處理後 72 小時內向法庭提出申訴,而法庭可完全或部分確認或拒准有關作為。如法庭拒准,則須命令將有關的標記除去、或歸還有關食品或藥物;若食物因檢取而不再適宜食用或已貶值,法庭須命令當局作不多於該食物市值的金錢補償。

署理主任裁判官梁嘉琪指,有關月餅已經過期、原告人仍要求歸還,提出申訴需要成本、是否已經考慮好?葉承昊指原告主要是希望法庭發出命令撤銷食環決定,歸還和賠償均是次要。法官將案件延至5月16日再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