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案裁決,已解散的支聯會及前主席李卓人、前副主席何俊仁和鄒幸彤被裁定「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名成立,法庭頒下 206 頁裁決理由,押後至 8 月 28 日處理求情。《集誌社》拆解罪行元素,看法庭如何裁定被告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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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幸彤被裁定罪成,她的母親離開時指「希望環境健康啲,乜嘢顏色嘅花草都可以綻放」。
「結束一黨專政」=「結束共產黨領導」=「推翻、破壞國家根本制度」
本案核心,是支聯會「結束一黨專政」網領,是否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控方認為「結束一黨專政」等同「結束共產黨領導」、等同顛覆罪下的「推翻、破壞」國家根本制度;不過辯方反駁,「結束一黨專政」只是要求結束不合法的「黨專政」,不等同結束共產黨領導,亦不同意共產黨領導為國家「根本制度」。
針對「根本制度」,法庭裁決時指根據憲法第一條,「社會主義制度」是國家「根本制度」,而「中國共產黨領導」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是「根本制度」不可或缺的元素,而各民主黨派只是「參加」中共領導的愛國統一戰線。法庭指,顯然中共作為執政黨的領導地位,「是現行憲法所確立和保證,並不存在西方式政黨輪替的可能性」,因此在現行憲法下,「推翻」或「破壞」中共領導地位,即等同《國安法》第 22 條所指「推翻」或「破壞」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

法庭裁定「結束一黨專政」等同結束中共領導地位,是違法憲法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資料相片)
法庭續指,「推翻」一般指由外力促成的劇烈、根本性改變,使其失去原有秩序或地位,一般是突然發生的結果,但也可經歷漫長的過程;「破壞」泛指事物受損,可透過挑撥、分化、使人對制度失去信任。由於控罪下「非法手段」不必然涉暴力,「推翻」或「破壞」亦應不一定涉暴力,否則會產生內在矛盾。
那麼被告是否「推翻」或「破壞」中共領導地位?法庭考慮所有證據,認為「結束一黨專政」綱領是針對中國共產黨,目的不是要求中共回歸憲法下的多黨合作制,而是要結束其領導地位;「結束」亦明顯並非指「自然結束」,而是帶「推翻」和「破壞」的意思。其中鄒幸彤曾稱結束一黨專政「不就是要求政黨輪替,將權力還給人民」,法庭認為正反映各被告意圖以「政黨輪替」取代 2018 年修憲後的根本制度,想終結憲法確立的中共核心領導地位,與憲法第一條相悖。

判詞指被告根本不相信修憲「結束一黨專政」是實際可行,又指支聯會拒與中央政府溝通。(資料相片)
煽動他人用「非法手段」
至於「非法手段」的指控,法庭強調除修改憲法外,任何意圖終結中共領導地位的手段都是違憲和非法,又指被告根本不相信以修憲「結束一黨專政」的手段是實際可行、亦非這樣尋求。法庭有此裁定,是基於認為被告一直對中共及中央政府懷有敵意,堅持抗爭、絕不妥協,拒與中央政府溝通,亦不相信在他們營造的敵意氛圍下,能有與中央政府和平對話的可能性;加上國內抗爭者因《零八憲章》運動而身陷囹圄,被告不可能相信會有發自國內的修憲運動。
法庭又引何俊仁文章〈如何結束一黨專政〉,提到其中一途徑為民間和平抗爭、迫使執政者民主轉型,過程中不斷有人付出自由以至生命代價,認為反映支聯會是希望並預見支持者將「結束一黨專政」付諸行動,亦相信並預期手段即使非暴力、也必是法律不容許。而李卓人在集會嘉許參與反修例運動被捕者,亦必然預期支持者會以違憲違法手段將「結束一黨專政」付諸行動。
辯方曾力陳,被告沒有就如何「結束一黨專政」提出具體執行方法或時間表、亦沒有鼓吹暴力手段,法庭接納,但強調他們在《國安法》實施後仍不斷鼓吹「結束一黨專政」,不理會綱領違反 2018 年修訂的憲法,已屬「非法手段」,又指被告蓄意將六四與反修例風波相提並論,藉此挑起受眾對中共敵意,侵蝕及破壞公眾對中共信心。

何俊仁的文章成為呈堂證據,法官指當中提倡的民間和平抗爭,指過程中不斷有人付出自由以至生命代價,認為反映支聯會相信並預期手段即使非暴力、也必是法律不容許。
具煽動顛覆意圖
就被告表明,對中共沒有敵意,亦真誠地相信支持者不會採用非法手段終結共產黨執政地位,法官同樣不接納,指被告試圖透過挑起敵意和分化,使人對中共失去信任,以達到破壞「根本制度」的目的;並意圖鼓勵支持者伺機而動,以不合法手段將「結束一黨專政」付諸實行,並相信受唆使者會用非法手段、以顛覆中共領導的國家政權為目的。
法官指,李卓人對中共存敵意是「客觀事實」,如曾提及希望中共倒下、「沒有國慶只有國殤」,顯然望通過鼓吹「結束一黨專政」,影響支持者對中共及中央政府的態度;而對中共敵對情緒在六四晚會一再被重複和升溫,雖非悼念主要目的,卻是其客觀效果。法官亦指鄒幸彤對中共懷「極強的敵意」,如稱自己無權無勢,不可直接將中共「繩之於法」。
對被告否認煽動人付諸行動,法庭亦指,他們不單將自己「豁出去」,亦是鼓勵港人學習內地抗爭者堅持抗爭;認為各被告一直積極鼓吹和執行「結束一黨專政」相關活動,一般合理的人、尤其在香港生活的人接收到訊息,必然理解綱領目標是為結束中共領導,亦定必理解被告是鼓勵人將綱領付諸行動,以結束中共領導。

法官指李卓人對中共存敵意是「客觀事實」,而鄒幸彤對中共懷「極大敵意」。
超越言論表達自由 非真誠相信合法
法官拒接納幾名被告供稱行使言論自由、真誠相信行為合法,認為被告在《國安法》實施後,均相信和明白「結束一黨專政」會抵觸憲法、並非真誠相信言行沒違反《國安法》,「他們只是拒絕臨崖勒馬,一意孤行地將支聯會的抗爭立場堅守到底」。
法官舉例,李卓人曾指知悉「結束一黨專政」有機會違反顛覆罪、何俊仁文章提及的和平抗爭亦必涉可能帶來嚴峻後果,而鄒幸彤明知有抗爭者因《國安法》被捕,仍呼籲兩地「一起抗爭」、「打破中國共產黨的專政」,是無視法律制約。
法官指,如被告真誠相信行為合法,雖不足構成辯護理由,但會是對辯方有利的證據,傾向顯示沒有煽動意圖;但如證據顯示被告相信受唆使者,會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顛覆政權,那「真誠相信」的論點就站不住腳,「因為沒有人會真誠地相信鼓勵別人顛覆國家政權會是合法的」。
法庭又指,言論自由並非絕對,附有保障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等義務,而控罪下的「國家根本制度」明顯屬保障國安及公共秩序的範圍,不認為受保障的個人權利和自由會包括上述事情。法庭又指,本案重要背景是反修例運動,由於 2019 年後社會和國際大環境改變、及《國安法》實施,「因此從前(特別是《國安法》頒布前)未受法律約束的行為,現在可能是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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