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條下新煽動罪,罪成最高可處七年監禁,今午(19日)首宗涉「煽動意圖作為」罪判刑。27 歲男子諸啓邦承認在今年 6 月 12 日,穿着印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衣服、戴黃色「F.D.N.O.L」口罩,向公眾展示理念。
法官蘇惠德頒下判詞,強調必須顧及新煽動罪「具備預防性的要旨」,以阻嚇性刑罰作為量刑首要考慮,考慮到被告挑選 6.12 具標誌性日子犯案、「企圖令動亂思想死灰復燃」,而且在年初因類控罪出獄後不久即密謀犯案,明顯不知悔改,以 21 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認罪後判囚 14 個月。同日法院審理另一新煽動案,涉及在巴士椅背寫煽動字句,案件同由大律師關文渭代表、亦由蘇惠德審理,關在陳詞時表示不同意新具備預防性的要旨。

大律師關文渭代表三宗「新煽動罪」案件被告,涉及「光時」上衣及巴士椅背字句案,同於今日審理和判刑。(資料相片由法庭線提供)
辯方日前曾就兩方面量刑原則作陳詞,包括指出 23 條生效後,新煽動罪的最高刑罰由兩年增加至七年,但「唔係所有控罪都要相應增加」,而只適用於最嚴重控罪;另外被告人雖有「類似前科」,但法庭判刑時「唔可以用算術比例加上去」。
法官稱須以阻嚇性刑罰為量刑首要考慮
審理此案的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在判詞指,法庭在量刑事須考慮案件情節,包括犯案處境、手法、次數、規模、風險和後果等,亦「必須顧及此項罪行具備預防性的要旨」,故必須以阻嚇性的的刑罰為量刑首要考慮,以「及早制止煽動性的行為所宣揚的思想在社會蔓延及滲透」。
法庭同意最高刑罰一貫量刑原則,包括考慮罪行的嚴重性和普遍性,但亦認為認為要考慮立法機關原意及目的。判詞指立法機關於 2024 年 3 月大幅提高罪行最高刑罰,「明顯是為了加強打擊煽動罪行的力度」,必然顧及了社會環境及狀況,評估了社會相關風險、行為普遍性等,「藉更嚴峻的刑罰強化預防性」。
法官又反駁辯方爭議被告在舊煽動罪下,由於重犯面對的最高刑罰為三年,但修例下按裁判法院的一般司法管轄權,最高判罰只有兩年,認為司法管轄權與立法原意無關。
前科為加刑因素 稱被告企圖令動亂思想死灰復燃
至於被告過往曾涉及類似案件,法庭指不會視其為積犯,不會因其前科而考慮控罪嚴重性,但其同類紀錄可被視為加刑因素。判詞重申維維護國家安全是量刑根本考慮,特區政府為了履行憲制責任而修訂舊有煽動罪,是「填補法規中的漏洞短板」,故維護國安是判刑的不可忽略因素,法庭可運用司法經驗和判斷力考慮此項因素。
法官指被告在 2024 年 3月從台灣購入印有煽動性字句上衣,然後挑選 6月12日 這個特別日子穿上外出,是為了伺機宣揚危害國家安全訊息,屬有預謀地犯案;又指 6.12 是一個被示威者視為具標誌性日子,當日在金鐘和灣仔一帶發生的堵路行為,「為往後連串的動亂揭開序幕」,令社會飽受暴動、騷亂衝擊,而被告藉此象徵日子,煽惑他人紀念動亂、企圖令動亂思想死灰復燃,對社會秩序構成莫大風險,情節非輕微。
法庭:被告對信念執著,隨時預備以暴力方式維護
判詞續指如法律不及早介入,任由個別煽動行為發生,「最終在疊加效應的影響下,會導致社會再次陷入亂象當日」,故判刑必須充分反映防患於未然的立法目的,以及預防性質的罪行要旨。就辯方指被告人犯案時間僅 25 分鐘屬短暫,法官反駁若非被告被截查,其犯案時間不會如此短暫;又指他攜帶排泄物的行為雖不被檢控,但反映其對信念的執著程度,隨時預備以暴力方式維護信念。
辯方早前陳詞提及被告錄影會面時指認為「五大訴求缺一不可」與「光時」信念一樣,只是其對口號錯誤詮釋,澄清「五大訴求」概念並不涉分裂國家、不屬非法或顛覆國家政權。法官認為被告的理解是否正確並不重要,法庭須關注的是犯案意圖,而被告企圖透過「五大訴求」煽惑他人推翻政權,即使不能達到其預期目標、也不會減輕其罪責,而指口號是 2019 年社會動亂中常用口號,可能挑起他人對政府和警隊仇恨。
以 18 個月為量刑起點 考慮前科加刑 3 個月
判詞最後總結指,阻嚇性的元素不單是防止無知的人盲目仿傚,亦須阻嚇已經持有或認同被告主張人士,從事散播危害國家安全思想的活動。
蘇惠德稱考慮所有情況後,以 18 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於 2024 年 1 月因同類控罪被判監,出獄後不久即密謀犯案,明顯不知悔改,反映之前的判罰阻嚇力度不足。法庭比較被告前科,是身處機場、準備乘搭離港航班時被捕,當時案件同由蘇惠德審理、以四個半月為量刑起點,認罪後判囚三個月。但蘇認為該案的犯案時間,與此案不能相提並論、亦不涉敏感日子,決定將刑罰由 18 個月上調 3 個月至 21 個月,稱「目的是加強對被告人的恫嚇力,以儆效尤」;法庭稱被告認罪是唯一減刑理由,最終判囚 14 個月。
辯方另案稱不同意新煽動罪要旨為預防性
辯方代表大狀關文渭,同樣代表同日審理的另一宗新煽動罪被告;他在陳詞時指,在法律上並不同意判詞指,「新煽動罪」具備預防性的要旨。他指煽動罪源自英國、歷史長久,「目的唔係預防乜嘢,而係維護人民對政權嘅愛戴」,指維護人民對政府愛戴才是煽動罪的要旨。法官蘇惠德一度反問,辯方是否指判刑時毋須考慮預防性,關文渭重申尊重法庭裁決,又舉例指如《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下、第17條「管有攻擊性武器等」才屬預防性罪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