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今天(8日)向立法會提交《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涵 16 項「國家秘密」罪行,當中只有三項訂明,在揭露嚴重影響政府執行職能等特定情況下,可以 「指明披露」作免責辯護。
2003 年政府的立法草案,亦加入「例外條文」,當中揭露官員的不合法活動、濫用權力、嚴重疏於職守或其他嚴重不當行為不屬犯罪的條文,在今次草案「消失」。
香港記者協會主席陳朗昇認為,今次條文對傳媒保障不足,但屬預計之內,日後記者揭露官員醜聞,要「計得好清楚」,是否值得以自身自由換取報道。

立法諮詢期間,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曾表示,非法披露國家秘密,會研究是否加入公益利益作為辯解,但門檻會很高。記協及新聞行政人員協關注,促請政府明文確立公眾利益作為竊取國家秘密罪的抗辯理由。
揭露嚴重影響特區職能情況 可為免責辯護
今天公布的《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有「指明披露」條文,在特定情況下披露特定的資料、文件或物品,則為免責辯護。
特定情況包括,披露目的是揭露「嚴重影響特區政府依法執行職能的情況」;揭露對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公眾健康的嚴重威脅。而披露並不超逾該事宜所需的範圍;及在顧及有關個案的整體情況下,作出該項披露所照顧的公眾利益,明顯重於不作出該項披露所照顧的公眾利益。
在斷定某人披露某資料、文件或其他物品,是否屬指明披露的特定情況時,須考慮事宜的嚴重性;是否有替代該項披露並屬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步驟,以及作出披露前,是否採取了該等步驟;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該項披露符合公眾利益;披露所照顧的公眾利益;披露所帶來的損害或損害風險的程度;及披露是否基於緊急情況。


16項罪行 三項如能證明「指明披露」即為免責辯護
條文有 16 項國家秘密罪行,當中只有「非法獲取國家秘密」、「非法管有國家秘密」、和「非法披露國家秘密」,列明「指明披露」為免責辯護。任何人在沒有合法權限下,管有或獲取明知屬或載有國家秘密的資料、文件或其他物品,可監禁三至五年。如證明獲取和管有有關資料、文件或物品的目的,是為作出該資料、文件或物品的「指明披露」,即為免責辯護。
另外,「非法披露國家秘密罪」列出,任何人在沒有合法權限下,披露明知屬或載有國家秘密的資料、文件或其他物品,可監禁五年。就著這一項,條文列明,如證明披露有關資料、文件或物品,屬於指明披露,即為免責辯護。
至於有意圖危害國安的情況下,無權限地獲取、管有、披露有理由相信是國家機密的資料,則無列明屬指明披露的免責辯護。
2003 年條文 揭官員濫權不屬犯罪
對比 2003 年政府的《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修正案,當年有一條「因未經授權的披露或違法取覽所得的資料或在機密情況下託付的資料」罪行,加入了「例外條文」,針對非法披露罪,如傳媒或公眾人士在特定情況下,披露受保護資料,即不犯罪。
相關特定情況包括,揭露任何官員的不合法活動、濫用權力、嚴重疏於職守或其他嚴重不當行為;揭露對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公眾的健康或安全的嚴重威脅;該項披露並不超逾揭露該事宜所需的範圍。以及在顧及有關個案的整體情況下,該項披露所照顧的公眾利益,較不作出該項披露所照顧的公眾利益為重。

記協:國家秘密定義廣 令傳媒擔心
記協主席陳朗昇表示,對於立法的最低要求,是希望在披露國家秘密的條例上,有公眾利益豁免,今次條文保障明顯不足,但屬預計之內。他判斷,即使到法庭審理上述可獲免責辯護的條文時,亦要待國安法指定法官審議、決定是否涉及公眾利益。
他認為,國家秘密的定義過於廣闊,例如關乎中國或特區事務的重大決策的秘密,「咩叫『重大』,可以任他演繹,你覺得重大的,我覺得不重大。會令人擔心,要小心處理。」
揭高官醜聞前須「計得清楚」
陳又指,隨著 23 條立法,和在國安法及煽動罪之下,新聞界將面對艱難工作。如獲得資料、可揭官員醜聞,會否報道?他表示,自己以往一定會報道,但如今要「計得好清楚」,考慮官員的官階、醜聞的重要性等,判斷是否值得,以自身自由來寫一則報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