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連續第六日進入逐條審議工作,審議工作至今早已「接近尾聲」,至下午已審閱完 181 項條文。草案自上周五 (8日)完成首讀及二讀,開了六日,共 40 小時會議,就完成逐條審議,平均約 13 分鐘審完一條條文,草案委員會明天會討論修正案。
在審議到因危害國安罪行服刑的囚犯減刑的部分,有議員關注現時在監獄的囚犯亦不獲減刑,會否令條文具追溯力?律政司署理律政專員蕭敏鏇指出,追溯力適用刑事罪行,但囚犯減刑是行政安排,囚犯提早釋放並非權利,減刑只是酌情權。此外,藝術發展局將修例,犯國安罪行者,將被終身DQ,不能獲委任做委員,連提名資格都沒有。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提出修訂《監獄規則》,訂明因危害國安罪行服刑的囚犯,須獲懲教署署長信納「不會不利國家安全」,方可獲行為表現良好的減刑安排。前保安局長、新民黨黎棟國問到,草案提到現時在監獄的人亦適用不獲減刑的安排,此舉會否令條文具追溯力?「假設有人聽日就放得,但係條例今日通過咗,於是佢要坐耐啲,會唔會形成追溯力嘅問題?」
官員:是行政安排,提早釋放非權利
署理律政專員蕭敏鏇表示,「追溯力係講緊刑事罪行,追溯力唔可以追溯返喺條例生效之前所犯嘅罪行,但喺呢到,呢個唔係罪行,係行政安排。」蕭敏鏇說,沒規定有減刑酌情權,囚犯提早釋放並非權利,「佢真係畀法庭判咗坐咁多年,呢個係額外酌情權鼓勵佢行為良好,而國安case 係要有額外條件,要決定佢係咪不利於國安。」蕭敏鏇認為,這與現時涉國安案件的保釋條例類似。
不過,蕭敏鏇說,如懲教署長在條例生效前已決定釋放囚犯,而囚犯已獲釋,「當然不可以叫佢返嚟坐返監。」
草案提到,如囚犯不獲減刑,懲教署署長需每年覆核該決定。選委界立法會議員管浩鳴提到,原意減刑是讓所有罪犯有勤奮及良好行為,他認為,署長每年覆核的安排應改為半年覆核,令囚犯更有上進心,「一方面佢係有國安風險,另一方面我哋都希望佢能夠唔好令原本喺入面嘅勤奮打咗折扣。」保安局副秘書長廖李可期稱按機制,其他囚犯都是一年一年做覆核,因此這是按照其他囚犯來計。鄧炳強補充,因覆核是要評估囚犯的思想有否改變,一年是相對合理的平衡。
黎棟國另外問到,懲教署長作相關的考慮及覆核的時候,會否給予囚犯陳辭機會;若囚犯不滿懲教署長的決定,又會否有上訴機制。蕭敏鏇說如囚犯有不滿可隨時申訴,「呢到冇寫,佢坐嘅期間有咩發表,咪隨時提出;至於個上訴機制,呢個其實可被司法覆核。」

藝發局修例DQ 官員「推斷」、「應該是」終身
此外,草案提及會修訂《香港藝術發展局條例》,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人士,都不會獲委任主席、副主席或成員,連提名資格都沒有。委員會主席廖長江問及,如被裁定觸犯危國安的罪行,沒資格被提名是否「終身」安排?有否設期限?廖李可期說,翻看其他條文有列明時限,但這條文沒有,因她推斷應是「終身」。
選委會簡慧敏提到只寫「藝發局」擔心會「掛一漏萬」,她建議增設一條一般的「兜底條款」,任何公職人員都會自動喪失資格。鄧炳強稱已備悉,「會返去再睇睇」。
委員會今早亦審議到如有人被裁定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經定罪後退休金可被取消。民建聯周浩鼎提到,如果當中涉潛逃者,會否停止發放退休金。周浩鼎以教師為例,指出教師在法庭未有定罪時已可停職,以保障學生,問及政府會否考慮在未定罪時,就停止向潛逃者發放退休金。鄧炳強指出,周浩鼎引述教師停職為例屬未退休的情況,現時都有機制可令人停職; 至於潛逃者亦可根據《草案》第 87 條,禁止向潛逃者提供資金,「佢都用唔到錢。」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共有181項條文,今日法案委員會一共加開 3 節會議審理《草案》,早上已大致審議完畢,下午的會議開了不足半小時,已完成審議 181 項條文。其後由立法會秘書處法律事務部的法律顧問向保安局作整體提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