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23條立法公眾諮詢今日(30日),今早記者會上,多次有記者問及政府會否收緊或限制被捕人士的權利如保釋安排、訴訟程序等。下午公布的諮詢文件,除解釋新引入的叛國、煽惑叛變等五宗罪外,特別在第 9 章提到要「完善」維護國安的執法權力和訴訟程序。文件又指參考英國、美國等例子,提出不少「加辣」建議,包括延長被捕人羈留時間、取消潛逃海外疑犯護照、簡省訴訟程序、確保服刑人士不再危害國安才可提早獲釋等,又提出須採措施保障處理涉及國安案件的公職人員免受起底及騷擾。

諮詢文件指,特區政分析了自國安法實施以來的偵查、執法、檢控和審訊等經驗,有關經驗揭示了「短板和不足」,政府須研究如何完善執法權力和訴訟程序等規定,提出四方面的問題包括疑犯羈留和保釋、疑犯潛逃海外、訴訟程序、犯人服刑安排情況。
根據現行《警隊條例》第50條,一般被羈留人士不會被羈留超過 48 小時;如警方未能立即完成調查,要讓被捕人保釋外出、再依指示回警署報告,或無條件釋放被捕人。文件指根據 2019 年經驗,在「大規模暴亂」發生後,警方搜證面對重大困難,需要較多時間才可完成對所有被捕人士的初步調查;而危害國安案件中涉案人和組織較多,除涉及龐大資金往來外,更受到境外勢力一定干預。文件又指,一些疑犯甚至在執法行動展開後,與成員互通消息損害調查工作;而疑犯保釋期間也可能與仍然在逃人士聯繫,泄露調查情況或干擾證人、將資產轉移等。
建議七項執法權「加辣」 延長羈留、取消潛逃者護照等
| 「加辣」建議 | 現行狀況 | |
| 羈留 | 申延長羈留期,英國可高達14日 | 一般不超過 48 小時 |
| 見律師 | 英警可阻被羈留人諮詢某律師、 延遲被羈留人士諮詢律師 | 被羈留者有權與親友、律師溝通 |
| 對個人施加措施 | 在法庭批准下施加如指定居所居住、限制轉移資產、管有使用電子通訊器材等 | 視乎保釋條件 |
| 潛逃海外 | 取消護照、暫停福利或權利、訂立罪行禁止窩藏或包庇逃犯行為 | 海外通緝 |
| 訴訟程序 | 減省某些程序 | 視乎多項因素,如被告是否徵詢法律意見答辯、審訊前申請等 |
| 服刑 | 考慮必須有充分理由相信囚犯不再構成國安風險,才提早釋放囚犯 | 行為表現良好可獲扣減刑期、受監管情況下提早獲釋 |
| 保障國安工作人員 | 定措施保障有關公職、司法人員、舉報人、證人及其家人等 | 私隱條例「起底」罪 |

英國警方可申延長羈14日
文件引述英國《2023年國家安全法》「賦予執法部門廣泛權力」採取防範和調查措施,包括賦權警方向司法機關申請延長羈留期,指英國警方可申請延長涉嚴重罪行、尤其涉恐怖活動罪被捕人的羈留高達14日;警方可阻止被羈留人士諮詢某律師、及延遲被羈留者諮詢任何律師;以及在符合特定條件和在法庭批准下,對個人施加一系列措施包括指定居所居住、限制與其他人通訊和聯繫和轉移、接收資產、以至限制管有或使用電子器材等。
在疑犯潛逃海外方面,文件指有關人士繼續在海外透過各種方式危害國安,如早前被通緝的13名港人,指外國有法律和措施促使潛逃人士回國接受司法程序,引述美國法律和例子指包括取消在逃人護照、暫停在逃人的福利或權利、訂立罪行禁止窩藏或包庇逃犯行為。
在訴訟程序方面,文件則指涉及國安案件往往性質複雜及涉及大量被告人,法律程序需時,每宗案件所需時間受多項因素而影響,如被告人是否需徵詢法律意見以考慮答辯、需要法庭核證翻譯文件、辯方是否提出需要在審訊前先處理的申請等。政府將考慮在立法中「完善法律程序」,包括「減省某些程序」,令國安案件可以儘快排期審理。
現行根據《監獄規則》服刑中囚犯可因行為表現良好而獲減刑,不得超逾實際刑期的三分之一,也有囚犯在受監管情況下提早獲釋。文件指過去曾有違國安罪囚犯在提早獲釋期間潛逃,或繼續進行危害國安行為,指參考英國法律收緊恐怖主義案件被定罪人獲得假釋門檻,指有關當局可考慮「必須有充分理由相信囚犯不再構成國安風險」才可考慮提早釋放囚犯。
文件最後又指出在國安法實施後,非法披露處理國安工作公職人員個人資料仍不時發生,有相關人士曾被「起底」;又指現行私隱條例有關起底罪行罰則,未能反映針對涉及國安工作人員起底的嚴重性,也沒有法律針對騷擾行為,故必要制定措施,使相關公職人員、大律師或律師、舉報人及證人等,及其家人的安全受到適當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