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條.條文首引|香港議會、香港民主建國聯盟 被保安局長擬禁在香港運作

分享:

保安局發言人引述《國安條例》指,條例第 60(1)條規定,若保安局局長「合理地相信」,在特區內,禁止有關組織的運作或繼續運作,是維護國安所需者,保安局長刊憲,禁該有關織在特區運作或繼續運作。

保安局又指,局長鄧炳強「經小心考慮」後,「初步認為」有合理理由,維護國家安全所需,包括禁止兩個組織在特區運作或繼續運作,是維護國家安全所需。保安局表示,根據《國安條例》第60(4)條的規定,在作出最終決定前,讓該兩個組織可提出申述。」

保安局指,「該兩個組織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其目標包括推動『自決』、制定香港『憲法』,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或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特區政權機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