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人案的上訴聆訊今(16日)進入第三日,各被告約 10 時步入法庭,梁國雄向旁聽席揮手、做心形手勢,豎起拇指和舉拳,吳政亨與親友做手勢交流,何啟明、林卓廷、鄭達鴻、楊雪盈等亦微笑向旁聽席揮手。
何桂藍一方只就定罪、不就量刑作上訴陳詞。大律師 Trevor Beel 批評原審未有正確理解何的證供,強調她因預算案有「財政黑洞」而投反對,又指原審裁決是基於猜測,反問議員代市民提出正當訴求,何以構成顛覆。鄒家成、余慧明的代表大狀,同樣就原審過度干預陳詞,引述多個例子指原審法官在盤問中,多次介入、打斷辯方提問和證人作供,令被告不可能獲得公平審訊。
代表林卓廷和黃碧雲的大狀今早陳詞,強調兩人沒參與協調會議、無簽墨落無悔等聲明、亦從沒提無差別否決,原審以民主黨的立場和胡志偉的言論,推論兩人同意無差別否決,是嚴重錯誤。吳政亨一方已完成量刑陳詞,聆訊明續,餘下 10 名被告將陳詞。
上訴第三日,已解散的社民連陳寶瑩、陳皓桓、大律師吳靄儀等亦到庭旁聽。
何桂藍一方:代市民提訴求,何以顛覆?
11 名定罪被告提上訴,法庭今聽取定罪上訴案情部分的陳詞。代表何桂藍的大律師 Trevor Beel 表示,案發時爭取議會過半、否決預算案迫政府回應訴求一事並非秘密,而當時如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亦稱《基本法》訂否決機制原意是解決立法會與特首的分歧、沒有稱是違法濫權。Beel 指,被告直至法庭裁定涉案謀劃是不合法前,無從得知謀劃是非法,認為據法律確定性的原則,他們不應被不清晰的法律所懲罰。
Beel 續指,謀劃實現的前提是達致「35+」,而區諾軒及何桂藍均曾表明認為「35+」不可能、何亦肯定她會被DQ,惟原審卻沒考慮。而原審稱何否認收到協調文件,是試圖就對否決權知情保持距離,亦是不合邏輯和不合理,因何作供時明確提及知悉否決權的運用,原審稱何作供不可信及不可靠是缺乏證據。
Beel 批評,原審未有正確理解何的證供,指除「墨落無悔」,何桂藍從沒將五大訴求與否決預算案聯繫,而何作供時表明,認為預算案存有議員無法審議的「財政黑洞」,因此預設立場是反對,又稱會用盡機會提問和提修正案,反映她並非主張無差別否決。他亦批評,原審錯誤指何反對「一國兩制」,但何實是望改革立法會,以恰當履行職能監察政府,並達致雙普選,其主張不激進、亦非違反一國兩制。
Beel 續指,控方指控被告否決預算案,致立法會解散及特首下台,會癱瘓政府和造成憲制危機,但否決的機制在《基本法》已訂明,是為政府提供解決方法,不會引發憲制危機。他批評,控方無傳召專家證人說明本案否決預算案的潛在後果,原審裁決稱謀劃會嚴重阻撓政府職能、危害國安是建基於猜測(speculation);而且特首不是政府,特首下台不會損害政府運作。
Beel 最後指,立法會議員由人民選出,有責任向政府反映民意,讓政府能有效及有同理心地管治;若議員有合法民意反映,但不被政府理會,便有責任運用一切合法手段說服政府,包括運用《基本法》50 條的否決機制,反問議員代表市民提出正當訴求,何以是顛覆政府?

大律師 Trevor Beel 代表何桂藍,批評原審未有正確理解何的證供、裁決是基於猜測。
鄒家成一方:原審介入、打斷作供致不獲公平審訊
代表鄒家成的大律師關文渭其後陳詞,指原審裁定鄒為串謀一分子,理由是鄒收到新東協調文件及為本土派。關反駁,即使鄒收到相關文件,也不足以證明同意;而政治立場不是罪,若以此推論鄒有參與嚴重的串謀,是非常危險。關又指,鄒發起「墨落無悔」,正因新東協調會議無就否決達共識、參選人亦無需簽署協議,鄒望以聲明確保落敗者不會繼續參選,反映參加者沒有共識。
關續陳詞指,原審法官在鄒家成作供時多次打斷和介入,令他無法獲公平審訊。他舉例,鄒首天作供開始不久,供稱不相信「35+」可行後,遭法官陳慶偉打斷,更稱他毫無邏輯(there is no logic);若案件由陪審團審理,便有如陪審員當面向另一陪審員作評論。而在鄒稱會審視預算案有否落實五大訴求後,李運騰指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或不會反映在預算案、指鄒無會計金融背景等,鄒指他可舉例,惟遭法官拒絕,陳慶偉並說「讓我給你我的例子」,繼而談及他曾主持鉛水事件的獨立調查委員會,但從沒反映在預算案。關指,沒有證據獨立調查委員會的開支不會反映在預算案,但法官卻據其個人經驗,在法官席上作供,直指鄒的想法錯誤、不相信他。

大律師關文渭引述多個例子,指原審法官在鄒家成作供時多次介入、打斷,令他失去公平審訊權利。
關又舉例,陳慶偉曾在鄒作供時着他「想清楚」,「因為我不想你捏造證據」,鄒顯得無助,反問「咁我而家要點?」,陳要求他給予最後答案,並在鄒的大狀嘗試提問時突說「not funny at all」,法官並接手主問;經過連串問答,鄒的大狀再問法庭有無其他問題。關續指,作供首天,鄒的大狀作為本案最資深的大狀,只能詢問 112 條問題,但法官則問了 153 條問題,計及鄒主問和盤問,整個作供期間法官共問了 45% 的問題。
關說,或許在法庭眼中,鄒是激進、「不配的」(undeserving)被告,但他仍然有權獲得公平審訊。他批評這類介入,包括質疑被告邏輯,甚至威脅他想清楚、指法庭不希望他給予假證供,必然令法庭內的旁觀者認為鄒不獲公平審訊。關指公平審訊權受基本法和國安法保障、是最基本的權利,惟鄒並無得到,其證供在很早階段已不被相信。

大律師彭耀鴻亦指原審法官,多次打斷和干預大狀提問,令辯方無法呈現案情致審訊不公。
余慧明一方:法官多次打斷辯方提問
代表余慧明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同樣就原審過度干預陳詞,他指余慧明主問到第 15 題,其大狀石書銘便一直被法官打斷,反覆以不相關為由駁回辯方問題並接手主問。彭指法官提問數量與石書銘相若、甚至更多,令石無法呈現辯方案情。彭指明白法官的工作困難,余作為最後作供的被告,法官或認為他們已了解案情並希望加快進度,但事情不應是這樣,表面相似的事物很有可能不一樣。
彭續舉例,余談及五大訴求的底線及她會如何投票時,法官陳慶偉打斷指認為不需再問;石書銘解釋認為相關,又嘗試問及若政府回應部分五大訴求,余如何決定投票,但不止一次被陳拒絕,指辯方是要她作猜測。法官陳仲衡其後追問余期望政府有何回應,惟陳慶偉再打斷,重申認為是猜測,並稱已駁回石及陳仲衡的問題 (I overrule you, I also overrule my learned brother.) ,石再稱望完成問題,但陳指他是問同一條問題並說 “Thank you”。
彭指,這串答問反映至少一名法官認為該答案是相關,但辯方大狀被打斷,不准繼續就此發問;又指任何人聽到上述的 “Thank you”,都不會認為是有禮貌的回應,而是諷刺和具貶損性。他重申明白法庭工作困難,但被告處境同樣困難,面對最高終身監禁的刑期。
就律政司回應指,余當時是談及假設性的政府回應,屬猜測和與案無關,彭耀鴻反駁指,整宗案件均建基於「假設」—— 議員會否否決、政府會否回應、立法會會否被解散、議員會否被重選,全是假設性問題;而被告動機和意圖正是本案重點。彭指,原審裁定余同意謀劃、有意顛覆,但余從未獲准就她會如何運用否決權、在什麼情況下妥協作解釋或回應,是被「拒諸門外」(simply shut out)。

各被告今早由囚車送抵法庭。
律政司一方:法官需排除無關議題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劉德偉其後回應鄒家成一方就司法干預的陳詞,指本案由三名法官而非陪審團審理,他們同時負責法律和事實裁斷,或需向證人發問作澄清,亦需作案件管理、排除無關議題。劉強調,不認為法官發言令被告不獲公平審訊,舉例法官陳慶偉說「no logic」不是指向證人,而是作澄清,而鄒的大狀最後感謝法官,顯示該澄清是有用、辯方大狀亦對法庭心存感謝;而其他例子亦非存偏見、而是中性,不構成對被告的壓力或威嚇,證人可自由作供,辯方亦無提出,不能有效闡述案情。
關文渭其後回應,鄒的大狀當時並非感謝法庭介入,只是感謝他將問題改善,而且辯方亦不可能直接投訴法官介入太多;他又重申,法官的偏見很明顯,如在有關獨立調查委員會的討論,直接指被告證供錯誤。

大律師沈士文指原審錯誤以民主黨立場,推論林卓廷、黃碧雲支持無差別否決。
林卓廷一方:原審以民主黨立場推論支持乏證據
代表黃碧雲和林卓廷的大律師沈士文今續陳詞。他強調,純粹參與初選,遠不足以等同於同意涉案串謀,而協調會議僅就 4 項涉流程的事項,包括辦初選、辦初選論壇、目標議席數目及替補機制達成共識,但無就否決預算案達成共識,當中代表林卓廷的莊榮輝等,均曾反對否決。而明確提及會否決的,為九東及新西有簽署的「共同綱領」、及抗爭派「墨落無悔」聲明,均屬計劃的「非官方倡議」,但林卓廷和黃碧雲沒參與協調會議、無簽共同綱領和墨落聲明,亦從沒提及無差別否決。
沈指,原審只餘很少證據能指向兩人同意無差別否決,並以黨的立場作推論。但他指,就民主黨內部如何運作、就否決有否一致立場、黨員又是否會毫無異議跟隨黨行事,均沒有任何證據。即使警方搜查民主黨多人,均無發現任何該黨提及否決的文件,很有可能民主黨對否決一事沒有統一立場。

民主黨前主席劉慧卿連續三日到庭旁聽。
批引胡志偉發言推論黨立場一致屬嚴重錯誤
沈續批評,控方以時任黨主席胡志偉的發言,推論黨友黃碧雲及林卓廷均支持否決,是嚴重錯誤,重申胡在九東論壇提及每個人都承諾運用否決權,只是針對在座的九東參選人;而他在民主黨街站,只提到會與民主派力爭議會過半向政府施壓,但從沒提及否決預算案。沈指該發言進一步否定民主黨有統一立場,否則胡志偉當時一定會提及以爭取支持,民主黨亦不會被激進派攻擊。
針對黃碧雲和林卓廷被入罪的言論,沈引述黃碧雲在九西論壇上,被問及民主黨是否承諾攬炒時,稱「我哋係會用盡憲制裏面所有嘅權力同手段,爭取五大訴求,如果否決財政預算案能夠促成呢一樣嘢,我哋一定會做」;沈指,言論正反映黃不同意攬炒,並認為要按《基本法》行事,對她是否有意圖顛覆存疑。
至於林卓廷,沈指他在論壇被質疑投票取向時,曾明言「我哋要睇番具體嘅議案、具體嘅政策」,又表示如政府每個港人派三萬元「一定要贊成」、投反對則因預算案大量撥款警隊買裝備等,正反映林拒絕無差別否決、而是視乎議案內容投票。
林另被搜出寫有「財政預算案會否投反對?胡志偉一再公開回應話會積極運用」的論壇筆記,原審指他在論壇上採納了筆記內容、必定同意否決,沈士文批評是另一重大錯誤、亦是裁決最欠邏輯的部分,因林雖有使用筆記的其他內容,但就否決的議題,其發言與筆記完全不同,稱政府若派錢會贊成。沈說,這是林卓廷在審訊能有的最好證據,但法庭在判詞卻完全沒有考慮。他總結就兩人是否同意涉案謀劃及有意圖顛覆存疑,上訴庭應撤銷定罪。

律政司一方:民主黨就否決行動一致
律政司一方其後作回應,就沈士文稱協調會議只就辦初選等達成共識,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劉德偉引述原審判詞,指戴耀廷在初選記者會稱因不想被 DQ 而不要求參選人簽協議,但若會議只達成該 4 項共識,無理由有 DQ 風險,裁定各區均就否決達成共識。劉又指,民主黨正副主席胡志偉和尹兆堅曾簽署共同綱領,胡論壇上亦表明所有初選參加者會運用否決權,加上黃碧雲論壇提及運用憲制權否決、林卓廷論壇筆記亦提否決,顯示民主黨員就否決行動一致(act in unity),他們必定曾就否決作討論,在不同場合提起否決權不可能是偶然。
就林卓廷論壇上稱,若政府派錢會贊成預算案的言論,劉指林沒有作供,任何開脫性的發言只佔很少比重;更重要的是,那只是「假設性情況」,完全抽空本案「35+ 計劃」的背景(out of context),對法庭要裁定的議題沒太大幫助。劉總結,考慮林卓廷和黃碧雲提交提名表格、同意協調會議共識、與民主黨的聯繫,均支持原審裁定他們有罪。
林卓廷一方反駁:依賴錯誤翻譯、誤解胡志偉言論
沈士文其後回應,就律政司稱林卓廷論壇發言是「假設性情況」、不予比重,他反駁指,本案正正是涉及被告當選後會做什麼的假設性情況,假設他們勝出選舉再共同行事,難以想像律政司以同一理由反對其陳詞。他指,原審視各被告協調會議發言、區諾軒的供詞等為與案相關,強調林卓廷論壇上的發言,正反映案發時的心態,正是法庭應考慮的背景,「還有什麼比這更好的證據?」
沈續指,原審只是裁定協調會議結束時,大部分參與者就否決達成共識,但無提及全部人均達成共識;又指若稱全部人已達共識,本案就沒有人會脫罪、沒有人會未被起訴,控方實要依賴會議後的其他證據作推論,批評控方到今時今日仍誤解原審判詞。沈又批評,控方試圖扭曲提名表格字眼,但表格只提及同意及支持由戴耀廷和區諾軒主導之協調會議共識,沒提及否決預算案。
針對民主黨立場,沈指律政司就胡志偉發言依賴了錯誤的翻譯,他從沒稱「所有初選參加者」承諾否決,而是「我哋每一個人」,加上前句提及「我哋在座嘅每一個候選人」,胡只是指向有簽署「共同綱領」的九東候選人,律政司是無視發言背景,依賴錯誤的翻譯、得出錯誤的結論。沈強調,若仔細閱讀民主黨及黨員的 Facebook 和競選材料,除了胡志偉外,從沒有人提及否決,因民主黨和其當事人根本對這個議題沒興趣。

前社民連曾健成、前支聯會常委鄧岳君等亦到庭旁聽。
聆訊明續 10 被告就量刑陳詞
所有被告就定罪上訴陳詞完畢,各人就刑期上訴陳詞。吳政亨量刑起點為第三高的 7 年 6 個月,因或受誤導而扣減 3 個月。代表吳政亨的大律師梁麗幗表示,吳發起「三投三不投」本質中立,相關帖文和廣告亦從無提及否決預算案,僅呼籲參加者遵從初選結果;而吳並非能入議會、投票否決預算案的初選參加者,亦不是具影響的公眾人物,從沒施壓他人否決,量刑起點卻比大部分積極參加者的 7 年起點還要高,刑罰過重。
代表何桂藍的大狀 Trevor Beel 其後表示,何只就定罪上訴,他將不出席之後聆訊。聆訊明續,餘下 10 名被告就量刑上訴申請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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