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人案上訴|雙方完成陳詞 法官押後 9 個月內頒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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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人案的上訴聆訊今(17日)進入第四日,被告一方完成刑罰上訴陳詞,律政司亦完成回應,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表示將在 9 個月內頒下判決。法官今休庭約 10 分鐘商議期間,被告欄氣氛輕鬆,不少被告站起湊近玻璃與律師溝通,又隔空與親友做手勢交流,楊雪盈頻向旁聽席張望和展露笑顏揮手,梁國雄與妻子陳寶瑩互送飛吻和做心形手勢。散庭時,林卓廷、何啟明等各人紛紛笑向親友揮手,楊雪盈微笑說「bye bye!」,有人喊「保重!」。早前獲釋的岑子杰今亦有到庭旁聽。

上訴方指,涉案謀劃難以實現,加上原審量刑時無區分不同被告的角色,裁定組織者以外的被告均為「積極參加者」、大部分以 7 年為量刑起點,刑罰過重。至於減刑因素,上訴方指就公共服務的減刑應考慮服務質素,亦不應因過往案件已考慮良好品格,而在本案不予額外減刑。至於同涉暴動案的鄒家成及黃子悅,分別面對約 13 年及 7 年半的總刑期,上訴方認為刑期應部分同期執行,免壓毀性影響。

律政司則反駁,初選有逾 60 萬人投票,串謀前所未有、極為嚴重,造成癱瘓政府的潛在毀滅性危機,採用積極參加者分級及較高量刑起點為正確。

前社民連主席陳寶瑩連續多日到庭旁聽,連日被警方要求到帳篷下搜查隨身物品

上訴方:謀劃非暴力、難實現,量刑過重

被告一方續就刑罰上訴陳詞,指涉案謀劃難以實現,原審量刑過重。大律師張耀良指,涉案謀劃性質非暴力,且與其他串謀不同,完全透明、公開進行,參加者一直稱會跟隨《基本法》框架行事。他又指,涉案協議獨特,能否實現取決於香港政局、政府取態等未知因素,而各被告均有不同政治議程和未來期望,即使有協議也屬模糊(hazy),危害國安的風險遠非即時,不應採納「積極參加者」的較高量刑起點。

大律師沈士文亦指,一般串謀案因各共謀者均知悉嚴重後果,各被告刑期不會有太大分別;惟本案謀劃的預計後果非常遙遠,「35+」只是一個願景,組織者亦不信能過半,議會過半否決、終致特首下台幾乎不可能。資深大律師彭耀鴻亦強調,判刑應考慮串謀的不可能性,指本案由計劃到實現需經很多步,最終或未能實現,量刑應明顯較低。

代表鄭達鴻和梁國雄的資深大律師潘熙,指原審量刑沒有恰當區分不同被告的角色、罪責和參與程度。

鄭達鴻、梁國雄一方:罪責較其他人輕

針對個人案情,代表公民黨鄭達鴻和社民連梁國雄的資深大律師潘熙,表示原審量刑沒有恰當區分不同被告的角色、罪責和參與程度。就判囚 6 年半的鄭達鴻,潘指他雖為公民黨執委會成員,但該會僅橡皮圖章;與黨友譚文豪相比,譚為立法會黨團成員,角色遠為重要、亦曾表達激進的黨立場,鄭的量刑起點不應與譚同為 7 年。他又指,鄭達鴻曾就初選合法性積極尋求法律意見、自行進行法律研究,其就受誤導犯案的減刑,應比其他被告的 3 個月更多。

至於判囚 6 年 9 個月的梁國雄,潘熙指原審裁定梁只是在社民連文章於 2020 年 6 月發布後才改變立場,其參與程度和罪責,相較其他一開始已立場堅定的人相對為輕,原審錯誤將他歸類為「其他參加者」。潘又指,原審以法庭在過往案件已考慮梁的公共服務,因此本案不再予額外減刑,是原則上錯誤,指一個人過往對社會的貢獻是其個人背景的一部分、是其重要的品格,每次判刑均應被法庭考慮。

楊雪盈一方:角色次要如局外人

前灣仔區議會主席楊雪盈判囚 6 年半,其代表大狀張耀良指原審以論壇筆記、墨落無悔等傳聞證供將楊定罪,而楊的筆記沒有明確將否決預算案與五大訴求綑綁,案發期間亦從未稱會否決預算案;而且她曾向趙家賢稱不認為須跟從戴耀廷想法,反映她非完全認同他人說法。張指楊在整個謀劃的角色屬次要、如局外人,判刑應遠低於 6 年半。

大律師張耀良代表楊雪盈,指她在計劃角色屬次要、如局外人,判刑應遠低於 6 年半。

何啟明、陳志全一方:參與度低、公共服務應獲較多扣減

代表民協何啟明和人民力量陳志全的大律師馬維騉指,原審判刑時,將較有影響力的參加者以 8 年為量刑起點、其餘較低參與程度為 7 年起點,可見原審亦認同不同參與程度應有不同對待。但就 7 年起點的參與者,馬認為他們之間亦有一定程度不同,認為就較少角色的被告,應以 5 至 6 年為量刑起點。

就公共服務的減刑,馬稱原審一律予區議員 2 個月、立法會議員 3 個月減刑,但未有考慮公共服務的質素(quality)。他指何啟明案發時已任 6 年區議員,對社區的服務遠比其他僅於 2020 年上任、只任 6 個月區議員的被告為多,應有多於 2 個月的扣減;至於陳志全曾任 8 年立法會議員,又被視為最勤力議員、獲政府官員撰求情信,應獲多於 3 個月的扣減。

47 人案的上訴聆訊進入第四日(17日),13 名被告和律政司一方已完成陳詞,法官押後 9 個月內裁決。

黃碧雲、林卓廷一方:屬傳統民主派無公開支持計劃

代表民主黨黃碧雲和林卓廷的大律師沈士文指,原審以民主黨就否決的統一立場綑綁兩人、將他們定罪,二人角色間接和被動,他們無出席協調會議、從沒提倡否決,在論壇提及預算案僅因被施壓,涉案謀劃並非他們的計劃、他們亦無公開支持,「幾乎保持沉默」。沈認為二人應被視為「其他參加者」,判囚 3 年以下;即使法庭認為屬刑期 3 至 10 年的「積極參加者」,二人亦不應被視為與其他更激進的被告有同等角色、同以 7 年為起點,而應以 4 年為起點。

針對林卓廷,沈指原審稱他有 4 項案底是出錯,因判刑時林涉披露游乃強受廉政公署調查的 3 項定罪均上訴得直、遭高院撤銷,直至判刑後才於今年被終院恢復定罪;原審若正確考慮其案底,或給予更多扣減。沈又指,原審稱在過往案件判刑已考慮林的公共服務,故本案不予額外扣減是出錯,指林當時唯一案底、即「一地兩檢」立法會衝突案中,並無以公共服務為求情因素、無證據該案判刑曾考慮。沈又指,一個人的良好品格和記錄不會隨時間改變,法庭每次判刑均會考慮被告過往所有案底,不會說因過往案件已考慮某些案底、這次不考慮,因此法庭亦應在每次判刑時,考慮被告的所有良好背景。

大律師沈士文指黃碧雲和林卓廷屬傳統民主派,角色被動,不應被視為與其他更激進被告有同等角色。

鄒家成一方:墨落無悔在《國安法》生效前簽署

發起「墨落無悔」的鄒家成量刑起點較其他被告多一年達 8 年,因對法律無知減刑 3 個月,判囚 7 年 9 個月。大律師關文渭指,墨落無悔於《國安法》生效前發起、其約束力亦於《國安法》前生效,而《國安法》第 5 條訂明「法律沒有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判刑應只考慮《國安法》後的行為,不應有追溯力。

鄒另涉七一立會暴動案,就該案判監 5 年 1 個月 15 天,原審稱與本案無關,刑期分期執行,兩案總刑期近 13 年。關指兩案有關,鄒在該案涉撕毀《基本法》小冊子,他表示因不能以合法方式改變政府,故犯下暴動案和 47 人案;關又指鄒作為剛畢業的年輕人、沒有任何社會經驗,法庭應審視近 13 年的刑期是否壓毀性(crushing),認為兩案部分刑期同期執行,足以反映整體刑責。

大律師關文渭指「墨落無悔」在《國安法》生效前簽署,法律不應有追溯力,法庭亦應考慮鄒因涉七一立法會案面對的總刑期。

黃子悅一方:涉理大暴動案,刑期應同期執行

黃子悅涉理大暴動案,就該案判監 3 年 1 個月,原審同稱與本案無關,刑期分期執行,兩案總刑期 7 年半。大律師郭子丯指原審未有恰當考慮總刑期原則,兩案的罪責重疊,不應全部分期執行;又指判詞除了求情信外,未有考慮黃的角色或處境。郭形容,黃是出身良好家庭的年輕女性,積極參與義工服務,深切關注社會公義,即使還押亦從未停止學習、非常積極,7 年半總刑期是過分壓毀性。

余慧明一方:角色不積極,為公眾利益行事

代表余慧明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指每名被告都有不同角色,但原審一律以 7 年為大部分被告量刑起點、不區分他們角色,是簡單的做法(easy way out),偏離法庭應做的事。當中余從沒出席協調會議,角色從不積極。彭又指,余於本案並非意圖推翻政府,而是望根據《基本法》框架行事,尋求行政上的改變,她涉案非為個人利益,而是為了公眾利益、真心相信為港人福祉行事;而案發期間行會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等人均稱看不到初選違法,否決的計劃是《基本法》所訂明。彭指,量刑時應考慮一個人的道德責任,若余出於誤會法律而犯案,不應判此過重的刑期。

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指原審一律以 7 年為大部分被告量刑起點、不區分他們角色,是簡單的做法。

至於被指為組織者的吳政亨一方,昨完成量刑陳詞。其量刑起點為第三高的 7 年 6 個月,因或受誤導而扣減 3 個月。代表吳政亨的大律師梁麗幗表示,吳發起「三投三不投」本質中立,相關帖文和廣告亦從無提及否決預算案,僅呼籲參加者遵從初選結果;而吳並非能入議會、投票否決預算案的初選參加者,亦不是具影響的公眾人物,從沒施壓他人否決,量刑起點卻比大部分積極參加者的 7 年起點還要高,刑罰過重。

律政司一方:初選逾 60 萬人投票,串謀極嚴重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回應,原審量刑分級和起點恰當,並指初選有逾 60 萬人投票、74 人參選,本案串謀前所未有、極為嚴重,會造成癱瘓政府運作的潛在毀滅性危機,削弱行政機關功能(behead executive branch),最終顛覆國家政權;考慮罪行嚴重性,有充足理由採納較高量刑起點。他又指,吳政亨和鄒家成在串謀角色較重要,吳發起「三投三不投」,建立機制約束參選人,確保謀劃落實,鄒發起的「墨落無悔」亦有同樣作用,分別採用 7 年半及 8 年為量刑起點屬合理。

就鄒家成一方稱「墨落無悔」在《國安法》生效後不再重要,羅批評完全不正確,指原審判刑時可考慮《國安法》前行為,用以確定被告《國安法》後角色,而該聲明用以約束初選後的立法會參選人,在《國安法》生效前後皆重要。至於上訴方爭議串謀不可能,他指原審已駁回。他又重申,林卓廷的公共服務已在過往案件考慮,而且在涉違反議員職責的案件,公共服務的比重應很少。

代表吳政亨的大律師梁麗幗回應時,質疑律政司嘗試增添原審未有提及的判刑理據,當中原審未有依賴「三投三不投」的約束力量刑。而律政司試圖將「三投三不投」與「墨落無悔」等同,但前者性質中立、發起時亦非違法,只是要求選民投票予遵守初選結果的人以爭取立會過半;後者則要求參選人承諾當選後否決預算案,兩者的約束力完全不同。代表鄒家成的大律師關文渭亦指,原審未有提及因「墨落無悔」的約束力持續至《國安法》後而加刑一年。

代表林卓廷的大律師沈士文則指,問題並非公共服務因素的比重,而是黃碧雲和林卓廷兩人皆有良好往續和公共服務,但待遇有別,前者獲 3 個月扣減、後者沒有,認為林應同獲 3 個月減刑。

雙方陳詞完畢,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表示,因案件複雜,將押後頒判決,並押後約 10 分鐘查詢日程。休庭期間,各被告留在被告欄內,氣氛輕鬆,不少人站起湊近玻璃與律師溝通,又隔空與親友做手勢交流,楊雪盈頻向旁聽席張望和展露笑顏揮手,梁國雄與妻子陳寶瑩互送飛吻和做心形手勢。潘兆初其後表示,將於 9 個月內頒判決。散庭時,林卓廷、何啟明等各人紛紛笑向親友揮手,楊雪盈微笑說「bye bye!」,有人喊「保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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