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人案的上訴聆訊今日( 14 日)開始,正在服刑的鄒家成、吳政亨、何桂藍、余慧明、黃碧雲、林卓廷、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陳志全、鄭達鴻、梁國雄、黃子悅,早上約 10 時步入法庭,向旁聽親友揮手。被裁無罪的李予信、梁國雄妻子陳寶瑩、已解散的社民連成員曾健成、已服刑完畢的王百羽等,均有到庭旁聽。王百羽較原定開庭時間遲 15 分鐘到埗,沒接受記者訪問。體型清減不少的他今日身穿白背心到法院,是他獲釋後首度出現於公開場合。
獲判無罪,後遭律政司提上訴的被告劉偉聰今早到達法院,對記者說「辛苦晒咁多位」。律政司一方針對劉偉聰呈述上訴,指原審裁定劉知悉謀劃目標、卻稱劉非串謀一分子,「是自相矛盾」;又指原審過分強調劉稱沒簽署「墨落無悔」,認為即使他沒簽署,也不代表他沒同意涉案謀劃。劉偉聰自行代表,重申自己從沒提倡「五大訴求,缺一不可」、無差別否決預算案等,原審可適當考慮並排除對他不利的證據;他陳詞後獲准離庭,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聆訊下午繼續, 各被告大律師完成法律陳詞,爭議否決預算案致特首下台符合《基本法》機制、被告沒有意圖顛覆國家政權,及被告被指控以「非法手段」犯案,應僅限於武力相關及刑事罪行。案件明續,律政司一方將作回應。

黃子悅、長毛向旁聽席飛吻 余慧明穿「進擊的巨人」上衣
黃子悅戴黑粗框眼鏡、束馬尾,向旁聽席飛吻,黃碧雲一頭白髮,何桂藍身穿白色上衣、鮮粉紅色外套,剪了一頭及耳短髮;余慧明亦剪一頭及耳短髮、穿印有「進擊的巨人」調查兵團「自由之翼」標誌的黑衣。楊雪盈留有瀏海、束馬尾,精神不俗。梁國雄一頭灰髮,穿黑色哲古華拉 T 裇,做心形手勢和向旁聽席飛吻;鄒家成穿卡其色西裝外套;鄭達鴻、陳志全面形較以往消瘦,彭卓棋平頭裝,吳政亨剪了光頭、身形健碩、淺紫色裇衫領口敞開。被告欄內有約 10 名懲教人員看管。

案件由首席法官潘兆初、法官彭偉昌、彭寶琴處理。律政司由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代表。被裁無罪的李予信、已服刑完畢的王百羽、梁國雄妻子陳寶瑩、已解散的社民連成員曾健成等,均有到庭旁聽。
彭卓棋撤回上訴
甫開庭,潘兆初表示收到彭卓棋一方申請撤回上訴。代表彭的大律師盧敏儀確認彭今早簽署文件,並申請彭和法律代表離席,獲法官批准。穿西裝、剪平頭的彭卓棋其後步回囚室,盧敏儀以及代表彭的律師、立法會議員謝偉俊亦離開法庭。

法庭今早確認彭卓棋一方撤銷上訴,其律師謝偉俊之後離開法院。
聆訊先處理律政司針對劉偉聰的案件呈述上訴。原審判詞指,未能肯定劉偉聰是自行或授權他人簽署「墨落無悔」,加上劉沒有發布「墨落無悔」、亦無在競選提及否決預算案和五大訴求,未能確認他同意謀劃及有顛覆意圖,裁定他無罪。
律政司稱原審裁斷是自相矛盾
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指,上訴涉兩項法律議題,一為基於控方證據,法庭不能得出唯一合理推論,劉沒有同意參與涉案謀劃;二為原審錯誤裁定劉沒有顛覆政權的意圖。 周指,劉有出席首次九西協調會議、確認收到及閱讀協調文件,並提交提名表格參與初選,同意跟隨戴耀廷帶領的協調會議共識;原審亦裁定他曾閱讀其他參選人的競選單張,知悉謀劃目標包括無差別否決預算案、迫特首回應五大訴求;加上劉初選落敗後停止選舉工程、並發文稱會跟從協調會議安排,種種行為均指向他有參與謀劃,原審是錯誤裁定他非串謀一分子、自相矛盾。
周又質疑,原審過份考慮劉偉聰沒有支持「墨落無悔」。法官潘兆初指,劉表明他不清楚其在「墨落無悔」的名字由誰簽署,原審裁決時有分析相關證據,是他與其他被告的重要分別。周則強調,有「壓倒性(overwhelming)」證據顯示劉不僅知道謀劃目的、亦有提交提名表格參與初選,而「墨落無悔」只是用來強化涉案協議的額外機制、並非控罪必要元素,即使劉沒簽署,也不代表他沒有同意涉案謀劃。周續指,若劉同意涉案謀劃,嚴重干擾阻撓政權機關履行職能,便是有意圖顛覆國家政權,望上訴庭批准案件呈述上訴,推翻裁決,要求發還原審處理。

劉偉聰今早約 9 時 15 分到達法院。穿著白間西裝、打綠領呔的他,對記者說「辛苦晒咁多位」。
劉偉聰重申從無提倡無差別否決
劉偉聰表示,將採納書面陳詞,並重申自己從沒有提倡「五大訴求,缺一不可」、從沒提倡特首下台、從沒提倡無差別否決預算案;除非法庭不同意上述觀察,否則不應輕易干預原審裁決。法官聽畢雙方陳詞,指會押後適時頒布判詞,劉陳詞完畢後獲准離庭,他獲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劉陳詞重申從沒提倡否決預算案,他獲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被告律師聯合法律陳詞 爭議否決預算案非「非法手段」
上訴庭其後處理 11 名罪成被告的上訴,其中 5 名被告的律師代表進行聯合法律陳詞,爭議否決預算案致特首下台符合《基本法》、被告沒有意圖顛覆國家政權,及被告被指控以「非法手段」犯案,應僅限於武力相關及刑事罪行。
代表林卓廷及黃碧雲的大律師沈士文先陳詞,他指控方在本案強調,議員投票時只能審視預算案內容,而議員未能審視預算案利弊、將無關的政治訴求納入考慮,便是濫權,違反《基本法》第 73 條和 104 條擁護基本法的規定。沈不同意,指若控方主張正確,意味所有立法會議員、甚至行政長官,若因任何議案以外的考慮而否決或撤回議案,同樣屬濫權;但他強調議員可自由投票支持或反對預算案,以投票要求政府落實政治議程,不可能是濫權。
根據《基本法》50 至 52 條,立法會拒通過預算案,特首可解散立法會,重選的議員再拒通過原議案,特首便須下台。沈指相關後果是立法者回歸前已慎重考慮、用來解決行政和立法機關嚴重衝突或僵局的機制,是政府運作的合法根基,不可能是顛覆。

代表林卓廷、黃碧雲的大狀沈士文,爭議否決預算案為憲制權力,並非「非法手段」。(資料相片)
大狀沈士文:基本法設拒過預算案機制
沈續表示,要正確解讀《基本法》條文,必須整體考慮其背後目的。他先指,行政長官及立法會議員,均宣誓要擁護整本《基本法》,當中不同條文沒有高低或重要之分,除審核預算案,第 68 條亦提及最終要達致普選。沈指落實普選是五大訴求之一、亦是《基本法》所訂明,若稱審視預算案時不能考慮,是不符《基本法》精神。
沈續指,《基本法》設有制衡機制,並援引不同案例,指數百年來立法機關制衡行政機關其中最重要的手段,便是「控制財政大權(tie the purse)」的憲制權力。他指無疑這會帶來嚴重後果,但據《基本法》,特首有兩個選擇,可以選擇順從民意、改變法案;又或堅決與議員對立,解散立法會,而若同一批議員當選並否決原案,特首便須辭職,機制背後精神是讓民眾做決定,引致的後果亦是合法。

沈士文:政治歸政治、法庭不應干預議員投票
沈士文續援引「不干預原則」,指司法機關可決定和覆核行政和立法機關擁有什麼權力,但及至權力如何行使,包括立法會議員如何及為何投票,法庭便不應干預,議員亦沒有責任解釋。他續指,「政治應只留在政治舞台,由公眾決定而非法官」,而五大訴求要求撤回議案、獨立調查、特首下台、普選,全部都是政治議題,「你可以質疑或不同意,但不能改變它們是政治訴求的事實,而部分訴求如普選反映在《基本法》上」。
他舉例,如特首決定遭絕大部分市民反對、要求他下台,有議員為反映民意否決預算案,觸發機制令他下台,「難道不是合法嗎?」。他又指,議員不能因在辯論中提及與議案無關的事情而被檢控,投票也同樣,「投票可以基於不同因素,部分與議案有關、部分無關,那本質上是顛覆嗎?」。沈強調,控方案情與立法會議員權力有根本的矛盾,從一開始就是錯誤;而本案是他所知,首次在香港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中,有人因擬用立法機關身分拒絕通過預算案、嘗試觸發憲制機制,而被檢控顛覆。
沈續指,若法庭不接受上述陳詞,上訴方仍主張,原審稱觸發《基本法》第 50 至 52 條的後果,便自動等同被告有意圖顛覆的說法錯誤。他強調,單單同意否決的行為並不足夠,控方必須另證明每名被告有顛覆國家政權的意圖才足以入罪,舉例黃碧雲被問及會否否決時,曾稱會運用《基本法》的權力,正正並非有嚴重破壞政權機關的意圖。

大律師關文渭指國安法第 22 條中,「其他非法手段」必定指向涉武力的手段。(法庭線提供相片)
關文渭:其他非法手段必指涉武力手段
代表吳政亨及鄒家成的大律師關文渭其後陳詞,他引用《國安法》第 20 條「分裂國家罪」,列明任何人如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但比較第 22 條「顛覆國家政權罪」,則指任何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屬犯罪。
他續解釋,因領土完整沒有商量餘地,不論是否使用武力均屬犯罪;反之,破壞政權機關或根本制度,在歷史上經常發生,有時流血、有時和平,而《國安法》 第 22 條正正針對流血革命或推翻政府,像本案被告觸發憲制機制則不屬此類。關認為,「其他非法手段」必定指向涉武力的手段,因若立法者希望罪行針對非武力行為,大可沿用第 22 條的寫法。

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指「非法手段」應詮釋為限於刑事罪行。
何桂藍大狀:按選民意願行使權力非濫權行使憲制權力不構成顛覆
代表余慧明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續陳詞,表示「其他非法手段」應指向「刑事罪行」。原審認為,若僅將「非法手段」詮釋為限於刑事罪行,會令條文過於複雜甚至多餘,指違憲及不跟隨正常程序的行為也可視作「非法」行為。彭不同意,指條文後果嚴重,應給予狹窄的詮釋,並引其他法例字眼,如「非法管有」、「非法集結」、「非法入境」,「非法」均是有「刑事」的意思。彭寶琴質疑,「非法」本身沒有「刑事」意思,它意指刑事,因是受該條例禁止;彭則重申,若考慮「非法」在日常和法例的用法,的確有「刑事」的意思。
代表何啟明和陳志全的大律師馬維騉其後補充,單單觸發《基本法》第 50 至 52 條的機制,無法構成顛覆,因議員均是行使憲制權力,但原審判詞卻沒有處理。代表何桂藍的大律師 Trevor Beel 亦指,原審稱立法會運作能被不屬刑事罪行的手段癱瘓是「難以想像」。Beel 強調,議員的權力是來自選民,如他們按選民的意願與政府磋商,政府拒絕考慮後,他們再否決預算案,「那不是濫權,而是行使他們的權力」;並批評控方無就議員行使權力傳召專家證人或引案例,就被告濫權的指控是毫無證據基礎。
多名被告的大律師就法律陳詞完畢,案件明續,律政司一方將作回應。

李予信望大眾仍會關心留意案件
脫罪被告李予信,身穿綠、米色上衣,今早約 8 時 30 分左右抵達法院大樓。他認為只要關心案件,便會覺得旁聽是一件很日常的事情。問到有沒有說話,想跟在囚中的被告說,他指不個別評論,望案件不論發展到哪個階段,大眾仍會關心留意。
罪成被告之一,今年五月底獲釋的王伯羽,今早亦有到庭旁聽,他較原定開庭時間遲 15 分鐘到埗,沒接受記者訪問。體型較以前清減不少的王伯羽,今日身穿白背心到法院,這是他獲釋後,首度出現於公開場合。




本月初宣布解散的社民連,創黨成員「阿牛」曾健成於早上 9 時 10 分到場,他一個人步入法院。其後末代主席陳寶瑩則在 5 分鐘後到場。至9時45分,前民主黨主席劉慧卿亦攙扶拐杖到場,並有向傳媒揮手。

擔心今日有「排隊黨」 通宵輪候
排在首位,年過七旬的 CC ,昨日下午四時到達西九龍裁判法院,通宵輪候一晚。她憶述,47人案判刑時,排隊等候了三日兩夜,仍無法進入公眾席,擔心今日有「排隊黨」出現,寧願通宵等候一晚。
她估計,想藉此機會見上訴的被告一面,寄語「結果點樣都好,都要撐住落去,外面嘅人都掛住佢哋。」

退休人士:仲有一線希望
今年 64 歲的森,是退休人士,他昨晚九時多到達,排第四位。他指,昔日香港有政黨選舉,十分正常,如今卻被冠上破壞國安之名,大部份人無法保釋,屬「玩弄法治」。他指,多名被定罪的民主派人士是「為我哋發聲嘅代議士」,他們選擇不認罪、堅持上訴是堅挺的表現,「值得瞓街一晚支持下,起碼壓制下排隊黨」。森又指,上訴成功的機會如同近日天氣般,「好灰暗,但仲有一線希望,仲有少少陽光。」


大黃伯:很久不見在獄民主派人士
早上 7 時 40 分,身穿黃衣的大黃伯一手撐着雨傘,一手撐着拐杖,坐在同行友人為他準備的坐椅。他笑稱今天「有喜事,見我哋啲手足」,又指很久不見在獄中的民主派人士。

今晨五時許,莫女士搭通宵過海巴士來到。她表示,今天人多,她也想入正庭。而雖與眾被告素未謀面,但她說,從 2018 年起已留意社會政策,如「一地兩檢」等,有感近年香港變化好大,「要畀佢哋知道,無論佢哋坐幾耐,我哋都記得佢。」

排於人龍中間位置的阿輝表示,與同案被告屬朋友關係,不欲透露更多細節的他,僅提到今日排隊是希望入正庭旁聽,因為被告判監多年,「(刑期)好似係啱啱開始咁,(想)畀佢哋知道我哋一路都喺度」、「其實佢哋⋯⋯依家探佢係比較難,因為已經泊正咗(判刑)」。

旁聽市民被警搜查
身穿深藍色恤衫、三十多歲的喬先生,約 7 時 50 分攜着摺椅到場。他被警方帶到藍色帳篷搜查隨身物品,登記身份證。他指自己數次旁聽相關案件,今日首次被警方搜身。他指劉偉聰曾是他的義務律師代表,今天到場關心他。
喬先生續指47人案的搜證時間長,令一眾被告還押多時,他望了解律政司的上訴理據。他希望「官司早日告一斷落,重獲盡量多嘅自由,冇100%,95%都好。」


13 名罪成被告上訴 脫罪劉偉聰遭律政司上訴
47 人案中 14 名被告,包括不認罪 12 人鄒家成、吳政亨、何桂藍、余慧明、黃碧雲、林卓廷、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陳志全、鄭達鴻、梁國雄,就定罪及刑期上訴,及認罪的黃子悅就刑期上訴。13 人連同被裁無罪、遭律政司提上訴的劉偉聰,今日( 14 日)進行上訴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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