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人案・求情|伍健偉自白無悔:長夜終盡   黎明將至 法官:無悔意、減刑將大大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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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民主派初選引發 47人案,45 名民主派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全區認罪的 8  名新西參選人,包括朱凱廸、郭家麒、尹兆堅、吳敏兒、張可森、黃子悅、譚凱邦、伍健偉,今( 27日)開始求情,預計需時三天;新東初選者梁國雄、柯耀林求情也一併處理。

新界西伍健偉未有法律代表,在庭上分兩部分自行陳情。(編按:庭上法官追問內容節錄以( )顯示)以下為伍庭上自白:

文字:何珮瑚,Amanda Mok

在我正式陳詞之前,我想向之前代表我的大律師和律師團隊,感謝他們熱心和專業的服務,另外我感恩社會各界對我們的關心和支持,最後我感激每一個愛我的人對我的付出和犧牲,我祝福各位平安健康。

就控方對國安法首要分子和罪行重大的解讀,在法律原則上我沒甚麼補充,我相信法官、控方及辯方律師在法律原則議題上,處理得比我好很多,所以係如何定義首要分子我無補充。正如我在陳詞提及,我認為我是一個「積極參與者」,不過控方指出「罪行重大」要考慮被告及一些原則,就住這些原則,我希望向法庭提供幾個觀點:

一.本案 35+ 計劃,是一個在陽光下進行、眾所周知的計劃,裡面的手段和目的都是清晰、明確而為人熟知,希望三位法官考慮的是,要達致本案最終進入立法會、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這件事,單靠我們 47 名被告是沒有可能完成,要進入立法會成為議員,是需要廣大香港市民向我們授權。

而廣大市民是否願意授權我們進入立法會,其中一個背景是在 7.1 國安法實施後,有超過 61 萬香港市民在 7.11、7.12 參與 35+ 初選。毫無疑問,當時大家對於是否違反國安法,對我而言不是一個絕對不違法的情況,換句話說,參與初選投票的 61 萬市民,是冒著法律風險去投票。

法官閣下,我作為一個民意代表,除了有責任去遵守法律義務,我的首要責任是為選民爭取合理訴求;作為一個代議士,我們有責任去保護支持我們的香港市民。在此情況下,希望法官在考慮本案罪行性質時,考慮各位被告之所以犯下本案的原因,並不是出於個人利益或私利。

二.我同意本案造成的後果可以引致憲政危機,但我不同意這是一個憲政災難,在基本法第 50、51、52 條,本身其實已經有預計過發生相關情況,法律亦授權特區政府如何去處理這情況。當然嚴重干預政府施政考慮是無可避免,但在國安法 22 條中,我認為各被告充其量只是干犯第 3 部分。(註:即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

五大訴求是一個合情合理、沒被法庭裁定違法的訴求,但我想指出五大訴求對於特區政府,是不為也,而非不能也。至少五大訴求第一項,撤回逃犯修訂條例,早在七月前已經滿足,在此情況下,我邀請法庭考慮的是,我們並非追求一個虛無飄渺、海市蜃樓的願望,香港市民就五大訴求

(法官陳慶偉打斷陳詞:這是求情陳詞、而非讓你表達政治觀點的場合。收窄與求情相關,若有任何政治觀點,你可以在外面找機會講,而非在法庭講)

三.就罪行性質是否重大,希望考慮當時時空背景…

(法官陳仲衡:若邀請法庭考慮屬「積極參與者」,不需要重提罪行嚴重性質部分)

雖然我定義自己是積極參與,若三位不同意,我希望就另外兩個級別解釋。正如我剛剛所說,我希望法官考慮當時背景,當時街頭激烈衝突已持續一段時間,正如我陳詞提到,我不希望有人受傷、被捕,更不希望有人再因政治事件犧牲生命,所以我選擇參與 35+ , 因為至少這個手段雖然違法、但是和平、理性、非暴力。

(法官李運騰:你在哪個階段知 35+ 是違法?)

2021 年1 月 6 日我被拘捕時

(李:被捕前、在控罪覆蓋期間已知有違法可能性?)

容我準確地指出,我對於參加初選有可能違法,是 7 月 12 日初選投票結束之後,有政府官員、中聯辦或港澳辦發出的聲明(李:若你指香港官員,應在初選之前)初選前,曾國衞提出的是「可能」違法

(李:當然記得他說過,是否違法屬法庭決定,所以他只可以說可能違法)

我作為一個市民,有理由相信政府係不會任由罪案發生,容我舉一個例子,有一個人計劃揸車打劫,他是否有違法當然由法庭處理,而執法部門亦只會指可能違法;但如果事件是一個明確罪行,有理由相信執法部門不會容許事情發生,然後發生半年都沒有任何執法行動。

(李:我只想知道你當時想法,警方何時行動是他們的決定,非我們要考慮的。判刑時,想知道控罪覆蓋期間,你知否計劃可能違法)

當時我對於無差別否決預算案,沒有得知、甚至不認為可能違法。

(法庭小休後伍偉健作第二部分陳詞)

我在獄中修讀香港都會大學榮譽學士,未婚,是一個恨嫁的男人。在 2021 年 2 月 28 日被提控本案之前,沒有任何定罪記錄,在 2020-2021 年間,透過選舉成為元朗區議會全職議員。2022 年 6 月 24 日,透過當時法律代表表達認罪意向…

(法官欲澄清認罪日期,控方確認伍在訂定審訊日期前認罪,應獲四分一認罪扣減刑期)

我承認串謀,我為我個人過去一切言行負責,我想向三位法官交代,我在案發期間的想法和原因,希望法官可以給予我一定耐性和包容。

我在 1995 年出生,自從 1997 年以來,香港涉及社會運動而被檢控的罪行,經審訊而裁定的判刑,拾級而上愈發嚴苛,無論參與人數、時間、規模以及激烈程度逐步擴大。我認為每一場暴動,都是人民沒有被聽見的聲音,如果香港人的訴求持續被漠視,矛盾和衝突必會接踵而來,高壓統治充其量只能有一時之效,深層次矛盾一定要尋求解決之道,社會才可以恢復穩定、和諧邁進,否則遑論由治及興。

我參加 35+ 原因,既有遠因亦有近因。先說遠因,我個人信念相信政府是人民的僕人、而非統治者,沒有人想被極權高壓統治,每個人都希望可以追求夢想,免於恐懼。作為香港人,我有一個理想,認為大家應該擁有、值得擁有自由平等包容的社會,有效維持法治公義的制度。

法官閣下,2019 年參選有三個近因素採取這決定。第一,我對自由被侵蝕的恐懼;第二,對於政府傲慢的不滿;第三最重要、令我最動容的原因,是對離世生命的沉重悲痛,我不希望有人受傷,無論他們的政治取態,也不希望有人被捕,更難以忍受有有人犧牲生命但自己卻無動於衷、毫不作為。

作為普通市民,我沒有能力起死回生,我甚至無辦法阻止他們付出生命,作為自由的代價。我無完美的答案去解答如此重大問題,有義務繼承他們的信念,參與社會運動、地區服務,投身政治是我為社會可以做的行動。

我在 2019年,憑 4371 名選民對我的信任,而成為元朗區議員;獲 20525 名香港人的支持而勝出初選,假如 2020 年 9 月 6 日,立法會選舉能夠如期順利舉辦,當日結果可能是我人生中最榮幸收到的生日禮物,成為代議士、一位民意代表。我期許自己的責任為民發聲,有責任捍衛人民的自由、權利,努力爭取實現訴求,即使機會渺茫,對在建制上尋求改革毫無信心,但我會選擇承擔風險。

(法官李運騰:甚麼風險?小休前曾指不認為初選違法…)

正如我下一段所說,被捕前,我實在沒想過因本案而入獄,但不等於成為代議士是不不會違犯任何國安法, 原因可能是因為我的政治言論

(李:不明白,你是指若你當選你會從事違法行為、預期會違法?)

即使我非立法會議員,在國安法下繼續參與政治、社會運動,有很大風險觸犯相關法律。我會將此問題分成兩個方向,成為立法會議員、無差別否決預算案, 我是沒想過因此而違法;另一方面,我認為議員以外的身分行動,如…(李:無需舉例)

法官閣下,我在被捕前,沒有任何一刻打算離開香港,我願意為我的行為負責,但我不會為選民和我共享的信念、價值而道歉,我不可以辜負人民的信任。

(李:你對自己所的事,是否無悔意?)

沒錯,作為政治人物,我期許我要承擔、竭盡所能留守到最後一刻。所以我並不後悔,我選擇留在香港,需要兌現我莊嚴的承諾,跟香港人齊上齊落。展望將來,我作為民意代表的任期已經完結,我打算放下政治人物的身分,希望盡力留在香港貢獻社會,即使我已預視到是困難重重

(李:關注你重犯的風險,剛才發言有多種解讀方式,澄清你想貢獻意思是甚麼)

就如前終審法院法官包致金所講,“There is no reason to leave if things are good. If things are bad, there are more reasons to stay.” 只要香港人和我抱持著自救的精神、理性思考、行公義、好憐憫、存謙卑的心,記錄過去的真相,活在真實當下,為未來做好充實的準備,香港未來將會重拾光明,香港人的理想一定會實現。

最後 20 世紀完結,我們向解散蘇聯、納粹告別,失去制衡的權力必定會自我膨脹,絕對權力必帶來絕對腐敗。長夜終盡,黎明將至,民主終將再次得勝

(法官陳慶偉:遲認罪、無悔意,你得到的減刑將比其他人大大為少,有否問題?)

沒有,完全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