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人案今日(30日)裁決,16名不認罪被告中,有14人被裁定罪成,李予信、劉偉聰二人罪名不成立。今次是首度有國安案被告脫罪,而兩名被告劉偉聰和李予信脫罪後,仍受保釋條件限制。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回應指,案件有 45 人罪成,「我覺得,我哋調查質素相當之高。」至於無罪仍需保釋,李桂華指,《刑事控訴程序條例》容許這樣做。
攝影:Paul Yeung

法律容許這樣做
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今日黃昏在法院外見記者時表示,歡迎法庭裁決,又稱判辭反映法院認為罪行嚴重,各被告參與度、角色雖有不同,但均有串謀犯罪意圖,相關人士目無法紀、以身試法,形容判決對他們而言屬當頭棒喝。「畀佢哋知道,佢當時做嘅事係錯,係犯法嘅」。
對於李予信、劉偉聰二人無罪、續以原有保釋條件外出,對兩人是否公平?李桂華形容,二人為「暫時脫罪被告」。李桂華引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DB)指,相關條件屬法律上容許,形容舉動屬「法理上容許」;亦會在調查完全完結後向其發還旅遊證件。

李補充,是次案件有 45 人罪成、兩人暫時脫罪,被問及是否反映警方搜證有不足?李桂華說:「唔好唔記得,有45人成功入罪。我覺得,我哋調查質素相當之高。」
案件審訊歷時118日,李桂華指出,三年多後的香港已經相對很寧靜,但相信當時若無當機立斷「將這些人(被告)完全抽出來」,香港有可能踏上所指「攬炒十步曲」結果。

保安局長鄧炳強亦有就判決作出回應。他指出,判詞點出「非法行為」並不止於刑事行為,而是包括使用武力、威脅使用武力以外的手段、違反基本法就已足夠構成非法手段。
判詞另提到,對特區施政帶來很大阻礙會被視為顛覆國家政權行為。被問到判決會否影響市民示威、遊行的空間,鄧炳強回應稱,判決長達300多頁,認為不能單一透過某一句字判斷「會唔會咁樣就會咁樣」,強調需全面審視事件方有定論,又重申基本法賦予港人遊行示威權利。
今早案件開審前,社民連四子擬到法院請願,惟行動尚未開始就被警方包圍。鄧炳強不具名回應事件稱,今早有數人在法庭外作出滋擾、擾亂法庭秩序(cause nuisance, conduct disorderly),相關人士已被逮捕。
鄧炳強另表示,案件審訊期間,外部勢力仍不停抹黑司法機構、律政司等人,又企圖影響法庭判決,感激法庭、律政司、執法部門與其他相關人士無畏無懼、秉持專業維護國家安全,形容法庭、律政司、執法人員屬「我哋香港嘅驕傲」。

集誌社檔案:罪脫續須保釋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81DB 是甚麼?
政府去年七月修訂《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獲立法會三讀通過。在高院原訟庭、由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審理的國安案件,律政司可就其無罪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其中第 81DB 條列明,在緊接法庭裁定某被告無罪後,如律政司通知法庭擬上訴裁決,法庭可應有關申請,批准被告保釋或命令羈留扣押,以待上訴庭上訴裁決。當處理有關保釋申請時,法庭須按《國安法》第 42 條門檻,即是否相信被告「不會繼續危害國安」作決定。
坊間當時有聲音指,律政司是「輸打贏要」、「告到入罪為止」,支持修例的議員反駁指,法官亦有機會犯法律錯誤,修例能堵塞漏洞。律政司司長林定國當時解釋,條例是賦予控方上訴權,又指新上訴機制「不可能會出現濫用情況」。至於修例中另一個新增上訴機制,是針對原訟庭在有陪審團的刑事審訊中,若被告毋須答辯而被判無罪釋放,控方可提上訴。兩項新上訴機制均只適用於修例後判決。
在今次 47人審訊中,劉偉聰和李予信被判無罪,律政司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楊美琪,即引用《條例》第 81DB 條提出上訴,但指被告可繼續有條件保釋外出。李予信代表大律師關文渭曾提出反對,法官李運騰一度問李是否有外遊計劃,關重申李是「自由人」,除非法庭信納上訴會成功,「否則他想做甚麼都可以」,又強調保釋必須設有期限。法官聽取陳詞後,決定兩人續以原有條件保釋,向警方報到由每周一次改為每月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