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人案|11 名被告獲批准上訴至終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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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人案 45 名被告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當中 12 名被告提出上訴,今年 2 月被上訴庭駁回,其中 11 人再向高院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證明書。上訴庭今(10日)頒下決定,同意涉案法律論點具重大而廣泛重要性,考慮到是終審法院首次就相關法律議題作裁決,批准 11 人向終審法院上訴。

47人案中,12 名被告就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在今年 2 月被駁回;其中 11 人再提出上訴至終審法院,今獲上訴庭批准。(資料相片)

上訴人為楊雪盈、黃碧雲、鄒家成、余慧明、何桂藍、林卓廷、吳政亨、鄭達鴻、何啟明、陳志全、梁國雄。申請由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法官譚耀豪處理。

上訴庭今年 2 月頒下判詞,認為正確詮釋下,《國安法》22 條下的「其他非法手段」,不限於「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及刑事行為;又審視特區憲制秩序、立法會憲制職能及議員維護《基本法》的責任,認為涉案謀劃旨在迫中央政府結束一國兩制,顛覆憲制秩序,屬非法手段,而涉案連串行為屬被禁行為、立法會不干預原則不適用,被告意圖觸發《基本法》第 50 至 52 條機制及其後果,具有特定顛覆意圖。至於《基本法》是否容許議員透過否決預算案逼特首問責,上訴庭指具重大憲制意義,但各方陳詞「流於表面」而不作定論。

上訴庭:部分論點未顧及事實背景及法庭裁決

上訴庭今歸納上訴方提出的 5 個議題,包括《國安法》22 條下「其他非法手段」的正確詮釋為何;觸發《基本法》第 50 至 52 條機制是否構成「其他非法手段」;立法會議員的憲制責任、權力及職能是什麼,及涉案「連串行為」是否「受禁行為」;立法會不干預原則是否適用;及意圖觸發《基本法》50 至 52 條機制,是否構成顛覆政權的特定意圖。上訴庭指,上述論點顯然與上訴理據大幅相似,但部分似乎未有充分顧及本案的事實背景及法庭裁決。

上訴庭指,考慮雙方書面陳詞後,認為判決所涉的主要議題,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當中涉及《國安法》第 22 條的控罪元素,包括犯罪行為及犯罪意圖;以及立法會議員履行憲制職能的責任,特別是關於審核財政預算案及啟動《基本法》第 50 至 52 條機制的事宜。上訴庭指,相關爭議值得終審法院考慮,尤其這是終審法院首次就相關事宜作出裁決。

就五項法律議題批終極上訴許可證明書

上訴庭遂就以下 5 個議題,批出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證明書,包括按照國安法 22 條,何謂「其他非法手段」,是否只局限於「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或刑事行為;涉案的「謀劃」或「連串行為」是否條文所指的「非法手段」及「被禁行為」;立法會不干預原則是否適用;以及被告意圖觸發《基本法》第 50 至 52 條所訂機制及其帶來的後果,是否懷有特定的顛覆意圖。

47 人案中,45 名被告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其中 12 人包括楊雪盈、黃碧雲、鄒家成、余慧明、何桂藍、林卓廷、吳政亨、鄭達鴻、何啟明、陳志全、梁國雄、黃子悅早前提出上訴,在今年 2 月下旬被全數駁回;律政司就劉偉聰脫罪的上訴亦同被駁回。除黃子悅外,其餘 11 名被告再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許可證明書。而律政司則至限期屆滿前,未有對劉偉聰的無罪裁決提出上訴。

今年 2 月,上訴庭駁回律政司就劉偉聰罪脫的上訴。(資料相片)

47 人案中,45 名被告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其中 12 人包括楊雪盈、黃碧雲、鄒家成、余慧明、何桂藍、林卓廷、吳政亨、鄭達鴻、何啟明、陳志全、梁國雄、黃子悅早前提出上訴,在今年 2 月下旬被全數駁回;律政司就劉偉聰脫罪的上訴亦同被駁回。除黃子悅外,其餘 11 名被告再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許可證明書。而律政司則至限期屆滿前,未有對劉偉聰的無罪裁決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