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 基金|沒註冊社團 上訴被駁回 五人決定提終極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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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人道支援基金」5 名信託人及秘書,2022 年被裁定「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罪成,罰款 2,500 至 4,000 元,陳日君、吳靄儀、許寶強、何秀蘭、何韻詩五人提定罪上訴,五人到庭。上訴庭今(3日)頒下判詞,駁回上訴。

五名上訴人在裁決後表示,已決定提上訴至終審法院,吳靄儀指裁決將「社團」定義定得「好闊」,令人憂慮是否「有幾個人行埋一齊共同做一啲事」就符合「社團」定義,要向警方申請登記或豁免登記,又指「呢個唔係淨係 612 基金嘅事,係全香港公民社會嘅事」。

已解散的「612 基金」五名信託人,決定就「未註冊社團案」提上訴至終審法院。

本案是香港首宗,因沒為組織註冊成社團被票控、被告經審訊被裁定罪成的案件。五名提上訴的前基金信託人包括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大律師吳靄儀、嶺南大學前副教授許寶強、前立法會議員何秀蘭、歌手何韻詩。案件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鮑晏明、彭偉昌主理。

判詞指,「612 基金」是香港組織和成立,是《社團條例》下所指的本地社團,在成立一個月內沒有根據《條例》註冊,而自「基金」成立開始,五名上訴人均是「基金」作為社團的幹事;而作為第五被告的何韻詩一方,提出基於合理及誠實信念作免費辯護亦不成立。

吳靄儀散庭後向記者指,五人決定提出終極上訴。

吳靄儀:係全香港公民社會的事

五人在散庭後宣布決定就案件上訴到終審法院。吳靄儀指議題不只關乎「612 基金」是否符合《社團條例》(下稱條例)規管,強調上訴「唔係淨係 612 基金嘅事,而係全香港公民社會的事」。

她解釋在審訊過程中,無論控方和原審的裁判法官,對社團定義「定得好闊」,會人憂慮「係咪有幾個人行埋一齊共同做一啲事,就可能已經中咗『社團』定義」,而因此按法例規管下,須向警方申請登記或豁免登記,「即係話令警方需要監管呢啲所謂『社團』呢?」吳靄儀指裁決顯然影響很多人,因此需要一個「最終澄清」。

她指在上訴階段中,上訴人已提出有關定義的問題,指「冇人知道點定義,民間基金、非正式團體或私人信託係咪都中呢」,她認為終院作最終澄清定義及範圍,否則或有人誤墮法網。被問到敗訴心情,吳靄儀說她們的心情並不重要,最重要的是他們已決定提出終極上訴,形容「其他嘢都係枝節問題」,又指需時進一步研究判詞跟律師團隊商量。

何韻詩今早到達法院,判詞提及由她一方提及的「免責辯護」並不適用。

七準則定義「一人以上的組織」

判詞指,「612 基金」是香港組織和成立,是《社團條例》下所指的本地社團,在成立一個月內沒有根據《條例》註冊,而自「基金」成立開始,五名上訴人均是「基金」作為社團的幹事。

案件最大爭議在於如何定義條例中的「社團」?條例訂明,社團指條例條文適用的「任何會社、公司、一人以上的合夥或組織」。就「社團」定義、如何詮釋「一人以上的組織」,上訴庭指「一人以上組織」是指一個擁有與同一定義中的「會社、公司及合夥」共同特性的實體,即:由一班可被識別人士組成;有訂明共同目的、宗旨或利益;通常有取用名字;受對成員有約束力的規章或守則管限;由負責人管理;有業務地點及成員間有相互權利和義務。

判詞認為這樣的詮釋,足夠達致條例的立法原意,涵蓋範圍亦不會過於廣泛,凡是條例適用的「實體」不論性質或宗旨,均為「社團」法定定義所涵蓋。

此案律政司由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及高級檢控官陳穎琛代表。周天行離開時被問及與陳穎琛的關係,他未有回應離開。

註冊制度沒使結社自由受嚴苛負擔

判詞指拒絕接納上訴人,提出自願申報制度與註冊制度同樣有效。法官認為條例的註冊制度,是以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以及保護他人權利為合法目的,而註冊制度沒有超過為達致其合法目的之所需,符合相稱性,無證據顯示任何個人會因為註冊制度,而在行使結社自由的權利方面承認嚴苛的負擔。

判詞指「612 基金」是「社團」

法庭又循上述七個準則,裁決「612 基金」是社團,又指上訴人接納「基金」最初並非有效建立的信託,是與審訊時的立場相悖。判詞指「基金」由各上訴人,為信託契約所訂明的共同目的和宗旨成立,而基金的業務受契約所管限,各上訴人受信託文件約束;上訴人通過大體的管治架構決策,自 2019 年 7 月起,在不同地點開會討論決策,形容有關地點就是「運作基金業務的地方」。

判詞指基金的運作,在一定程度上具正式、實質及永久的特別,指基金通過「真普聯」銀行帳戶接收及分發公眾捐款,亦有委任核數師,以至通過網站及  Facebook 專頁與公眾「積極互動」。

基金非「非單純以信託形式持有的金錢」

法官認為上訴人一直使用基金作為籌募、收集及運用公眾捐款的工具,以支援反修例運動,而信託形式只是為了增加公眾信心,並無減損基金的核心性質及功能,故基金「並非單純只是一筆上訴人以信託形式持有的金錢」。而基金即使已有效建立信託,法庭認為上訴人只是自行委任自己為受託人,透過協議同意聯合營運基金,有相互的權利和義務,他們依信託契約和補充契約行事,是「額外附加」於他們作為受託人的關係。

法官認為五名上訴人是「社團」中的幹事,因根據契約中的大體管治架構,上訴人是如同管理委員會般運作及管理基金事務,作出決策及給予運作指示。

就第五被告何韻詩一方,以「誠實信念」作為免責辯護,法庭亦不予接納。

何秀蘭今早陪同樞機陳日君一起到庭。

周天行由多人護送到庭 沒回應與陳穎琛關係提問

案件由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高級檢控官陳穎琛負責。早上約 11 時半,周天行跟男下屬乘車抵達高等法院,甫落車即由大批人員護送入法院。散庭後,最少 8 名人員護送他離開法院,期間有記者問「舉報(濫用)國安資源,你哋有冇回應?你同陳穎琛咩關係呀?」周天行未有回應上車離開。

周天行在今年 5 月 20 日獲委任為刑事檢控專員,他履新後一日, 網上有帖文指,周天行跟與下屬陳穎琛關係密切、在處理國安案件期間濫用公帑等等。律政司其後回應指,指控屬「無中生有、惡意抹黑」。律政司司長林定國亦向部門人員發信,指有關指控據稱出自「內部人員」,對此「極為擔憂」,又強調匿名申訴對跟進投訴沒幫助,亦對被投訴者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