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 元朗襲擊|四罪成白衣人上訴 一人得直 原審違被告不應協助舉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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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 元朗襲擊首宗八名白衣人被控暴動案,在 2021 年 6 月審結七人罪成、一人脫罪;其中四名罪成人士提出上訴、今年三月開庭審理。上訴庭三名法官今(28日)頒下裁決,裁定被告蔡立基上訴得直,撤銷暴動及有意圖傷人的定罪;另外三人上訴被駁回,維持定罪和刑期。

律政司就脫罪被告王志榮的上訴,亦被裁定得直,發還原審區院法官葉佐文重新考慮;將於 10 月 15 日在區院提訊,期間王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首宗白衣人案中第八被告蔡立基(圖中白衣露齒者),上訴得直,定罪和判刑被撤銷。(網絡片段截圖)

五受審罪成被告判囚 3 年半至 7 年

721 首宗白衣人案,八名被告被控暴動、有意圖傷人等罪;其中林觀良和林啟明認罪被判囚四年八個月。另外六人不認罪受審,首被告王志榮脫罪,其餘五人黃英傑、鄧懷琛、吳偉南 、鄧英斌、蔡立基則罪成,判囚三年半至七年。

鄧懷琛、綽號「飛天南」的吳偉南、鄧英斌、蔡立基提出定罪上訴;鄧懷琛、蔡另提出刑期上訴。就王志榮罪脫,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要求發還原審區院法官葉佐文重新考慮。上訴庭今年三月審理上訴案件。

原審要求被告庭上做動作、露齒笑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彭寶琴今頒下裁決,裁定原案第8被告蔡立基上訴得直,暴動和有意圖傷人定罪被撤銷。

判詞指,被告的定罪純粹依賴人物辨認證據,包括面部容貌、衣著、牙齒和步姿;而原審法官在控方播放「精華片段」、快將但尚未完成舉證期間,要求被告摘掉眼鏡口罩等,在犯人欄外立定、轉身、走幾步、仰頭及望向左右,亦容許控方特別要求被告張開嘴,像發笑一樣露出牙齒。原審法官透過相關犯案人在現場罵人、露牙暴力的錄影截圖,比對被告在庭上做動作、展露牙齒的面容,而認定他們是同一個人。

上訴庭指原審蔡立基(圖最右方)在控方未完成舉證期間,要求他在庭上做動作、露齒笑,違反被告不可被要求協助控方舉證原則。(網絡片段截圖)

上訴庭裁越「被告不應協助控方舉證」界線

上訴庭參考案例後,認為在庭審階段前為有利偵辦案件,被告或許可被要求做出各配合調查行為,而要求是否恰當屬程度問題;但一進入庭審階段,被告「便無論如何不可被要求協助控方舉證,無論是發聲說話、移動身體或調整外貌,都一律不可」,否則便侵犯了被告須由控方證明有罪的最基本權利。

判詞認為在庭審階段,被告不應被要求協助控方舉證是正確的界線,而原審法官在控方完成舉證前,主動要求被告蔡立基做動作、和容讓控方要求他展露牙齒,都超越了這界線;裁定原審法官一邊錯誤要求被告協助控方舉證,另一邊又以錯誤所得的證據作比對、及認罪被告是犯人的基礎。

法庭認為被告與犯人「肯定是同一人」 但人物辨認屬主觀或有不同結論

法庭因此須考慮若沒有關錯誤、在一切可用作辨認證據前,陪審團是否必然會將被告認定為犯人。判詞指法庭「不是沒有糾結的」,因法庭認為根據警方在拘捕程序拍攝的犯人相和非犯人相,跟現場拍攝到的被告「肯定是同一個人」,因兩人的暴牙、身型、頭型、髮型、臉型和五官分佈都完全吻合。

不過,法庭認為人物辨認始終是主觀,不同人或有不同結論,不認為是任何陪審團都會必然達致的結論,裁定蔡立基上訴得直、兩項定罪和判刑撤銷。

首被告王志榮在原審中脫罪,律政司上訴得直,案件發還原審法官重新考慮。(資料相片)

律政司就罪脫王志榮上訴得直 發還原審重新考慮

至於律政司就被告王志榮罪脫,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原審法官裁決時指呈堂錄像片段中,犯人戴上口罩覆蓋大部分面容,與首被告王志榮並不完全相像,認為犯人不是王;就在被告家中檢取的證物波鞋,法官認為王是替犯人保留了波鞋,屬自招嫌疑。

律政司指出據原審時的承認事實,從被告家中搜出的 T 恤短褲波鞋全屬其物品,原審法官無權推翻事實、並推論被告為別人保留波鞋;另指法官沒將現場錄影片段,與首被告犯人相的各項面部特徵比較,也沒考慮各項證據的「不尋常巧合」和疊加效應,令其裁決有悖常理。

上訴庭法官指出,原審法官應全盤考慮控方所列舉的各項環境證據,如時間、地點、距離、衣著、身體特徵等各因素的吻合,但法官把「處理問題的進路完全弄錯」,視「有各種限制的肉眼辨認」為決定性,以致當他認為片段與被告不像,便不顧被告是波鞋物主的承認事實、以替人保留的理由解釋。判詞指令多項證據被忽略,是根本性的,由錯誤而得出的結論也有悖常理,故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案件發還原審法官重新考慮。

綽號「飛天南」的被告吳偉南上訴被駁回,法庭認為原審有足夠清晰度影像支持其裁決。(網絡片段截圖)

三白衣人鄧懷琛、吳偉南、鄧英斌上訴被駁回

八鄉村長鄧英斌一方上訴指出,控方未有任何被告罵人、打人等鏡頭,而他被拍到上月台後很快沒再持棍,顯示他意圖參與暴動非唯一合理推論。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基於整體證據推論被告有罪,如持械和 20 多名白衣人一起進元朗站;判詞另列舉被告當時穿白衣、進站時不可能沒察覺打人事件等,認為他整體行為與「保衛家園」難吻合,更像是主動攻擊,又沒有任何制止暴力的正向表現,原審裁決屬無可批評。

就被告吳偉南上訴,法庭認為片段顯示被告強勢兇悍、最低限度是欲震攝和驅趕黑衣人,聲稱「路過」說法令人懷疑;被告亦從沒為事態降溫,亦與包括第五被告在內的白衣人統一行動,認為原審有足夠清晰度的影像紀錄支持其裁定。就鄧懷琛上訴,法庭不同意辯方形容他只屬「旁觀者」,認為原審依賴的影像證據清晰明確,有權根據觀察裁定罪成;就其提出的刑期上訴,認為其刑期不輕卻絕非原則有錯或明顯過重,同樣駁回。

據了解,吳偉南、鄧英斌及蔡立基已分別於去年和今年刑滿獲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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