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 審訊・結案陳詞|六被告完成陳詞 指行為屬合法自衛 12.12 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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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與另外六人,在 721 元朗站襲擊事件,被控一項暴動罪,控方、首被告林卓廷一方昨完成結案陳詞;審訊今踏入第 51 日,其餘六名被告繼續結案,全部都指出所屬行為是合法自衛,是真誠相信保護自己和他人,也不構成非法武力。法官陳廣池聽取所有陳詞後,定於 12月 12 日下午 2 時 30 分判決。

第七被告楊朗、第三被告陳永晞、第六被告尹仲明一方的結案陳詞重點。

第七被告一方稱行為「點到即止」

今早代表第七被告楊朗的大律師曾敏怡先作陳詞,她強調案件所涉的暴動時長只有約 20 分鐘,期間「發生咗好多好多嘢」,尤其楊朗到場目睹「第一滴血」、一班男子持械施襲,亦見到和深信有白衣人「持刀仔…可以睇到係尖嘅」。辯方反駁控方指楊朗「都唔係好關心」受傷女士,指他即時向客戶服務中心要求協助卻遭拒,故當有人自稱是博愛醫院的護士時,自然不會作質疑。

辯方亦反駁控方指被告協助傷者,是有既定立場,「女廁傷者唔知點解被打、亦唔知係咩人,何來佢幫人等於佢有既定立場呢?」大狀續指被告在短時間內,目睹施襲、有人受傷、協助傷者等,之後在大堂游走等候救護員,從沒指揮他人或參與聚集,也與現場人士不認識。

被告射水成功阻止施襲行為

辯方繼而強調被告的所有行為,如喝止白衣人施襲、或按住欄杆跳起,「全部都係點到即止,唔會話指完再鬧多兩句,指咗對方縮咗就停止」。至於第七被告曾以消防喉射水,大狀要求法官考慮在現場環境下,被告是否需要自衛?而若有需要,射水是否過分?

辯方指出當時場面並非平靜,一大班白衣人跑往另一邊閘口、跳入閘施襲,指「短短 20分鐘內發生咁多事,將心比己,任何人喺呢個位置都會覺得需要保護自己、他人、甚至阻止啲人繼續犯法打人」,被告於是射水用擋格、以減慢對方攻擊力或速度,目標僅是射濕地面,直至一對男女在圍欄外遇襲,被告才向白衣人射水。大狀續指之後有人欲走進閘內襲擊,被告於是射水,成功阻止對方,重申「呢個係一個人在幾十秒內的判斷和分析,可能唔係最好,但個個人坐喺度都可以事後孔明」。

辯方強調不應放大案發後行為 強調意圖和平

曾敏怡最後回應控方陳詞提到,片段顯示在被告在供稱已離開元朗時間,仍留在商場、有換衫棄衫和戴口罩等行為,質疑被告稱記錯時間是「謊言」;辯方反駁稱事主在案發一年後被捕、到審訊已五年,被告專注在暴動發生時間的行為作回憶,屬合情合理,「唔記得、記錯唔出奇」,認為不應「放太多比重落事後、唔係案發現場所發生嘅事」。

辯方續強調楊朗曾不只一次救人、勸喻他人、點到即止喝止施襲、協助救護員、拉走前線人士等等,反問「仲唔係顯示到佢嘅和平意圖係乜嘢?」,指控方沒可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指其破壞社會安寧,「唔可以話射水就係」而要看前文後理。

第三被告:真誠相信射水行為保護自己和他人

代表第三被告陳永晞的潘熙,在陳詞附上多幅標誌被告當日路線圖和行蹤附件。潘熙指控方針對被告的主要案情,是在約 11 時聯同他人向白衣人射水,辯方重申控方未能證明被告有作出、有意圖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或鼓勵他人使用暴力,更未能毫無合理疑點證明被告並非合法自衛、保護他人或防止罪案發生。

潘熙指被告主觀真誠相信自己或他人即將受襲,真誠相信行為保護自己或他人,而所使用武力亦不構成非法武力。他指當日被告身穿螢光綠色上衣、在雞地遇白衣人聚集而返回元朗站警告其他人;而在他射水之前,閉路電視片段他專注看手機,「唔係太關注眼前情況,比較置身事外」。片段顯示之後被告目睹閘外人士包括女記者遇襲,亦有白衣女士倒地,他向後張望發現已有人射水,令衝向閘前的白衣人跌低。

潘熙指被告希望阻止白衣人施襲和接近閘機,令他們後退,覺得射水是有效方法,於是向閘外方向射水、並無對準特定人士,水力不強屬合理合情合法武力;而當他達到目的令白衣人退後,在最多 20 秒已停止動作、站在旁邊。大狀最後指被告一直只有一人,最多與友人一起、身邊沒第三人,根本沒參與任何對峙衝突或暴動。

第六被告:擲水樽欲分散施襲白衣人注意力

大律師黎建華代表第六被告尹仲明陳詞,他指出被告出現時長較其他人為早,是第一個到達現場,由最初欲協助遇襲傷者、了解事件,事態在短短6至7分鐘內迅速發展;又指涉及被告的具體指控為他曾掟疑似膠樽,以及在有人向閘外射水時、他的位置稍近。大狀指出當日被告從沒站在前線,也未有與他人有任合溝通、共識。

而被告扔出膠樽是因見到閘外有男士被白衣人追打,他只是企圖以此分散施襲者注意力,而不是基於任何對峙或衝突,當發現行為無效後也停止、並無持續,之後返回大堂中間單獨行事。大狀重申被告合理認知是,無論救護員或警方都應在短時間內到達,「唔可以話佢明知會有呢個期望落差」。

辯方最後反駁控方指,被告在主問記得很多細節,與警誡口供不符、之後又稱因「射煙花」而令記憶模糊,說法誇張失實;辯方指被告坦白承認庭上作供與供詞有出入,因事隔甚久,在庭上依賴相片、片段協助而作供,應被採納為最準確說法,又指控方無證據反駁被告經歷,對其質疑是不公平。

第二被告庚家豪、第四被告葉鑫昇和第五被告鄺浩林一方的結案陳詞重點。

第二被告:元朗出現「執法真空期」 無辜市民以合理武力自衛

代表第二被告庚家豪的李百秋陳詞開首指,控方將暴動時間定為 2245 至 2303,辯方並不同意,認為當日暴動是由晚上過百名白衣人,在雞地聚集開始,再延伸到元朗站,而白衣人在元朗站第一宗襲擊亦發生在 2245 前;李百秋續指法官曾指沒證據顯示「雞地人士同元朗站白衣人係同一批人」,但他指出「如果呢班唔係之前喺雞地出現嗰班,係有另一批人進行襲擊,咁元朗站事件則更恐怖」。

李百秋亦質疑控方提到元朗警區警力薄弱、令示威者入元朗搞事說法,指控方沒提出證據何人、如何得到警力部署情報,認為警力安排根本與案件無關。相反,他說元朗在晚上約八時後出現「執法真空期」,原因毋需深究和探討,但事實是一班無辜市民預期警方執法結果出現落差,當遇上襲擊時警方和救護人員未到場,唯有使用合理武力抵抗白衣人。

大規模施襲屬前所未有 反駁白衣人「保衛家園」一說沒基礎

辯方之後提出被告在約 10 時 45 分到達現場後,白衣人「以黑社會方式行事」、「手持會嚴重傷害他人的武器」,而且情緒高漲地隨意選擇襲擊對象,予以圍毆,形容如此大規模地在公共交通設施施襲是「前所未有」、「驚嚇程度是史無前例」。辯方又反駁控方指白衣人意欲「保衛家園」,甚至指若沒遇挑釁,暴動便可能不會發生;指出白衣人從沒低聲下氣要求聚集人群離開,事實上也無權力或基礎阻止市民合法出入交通設施,質疑「憑甚麼證明佢哋到達大堂係嚟搞事?」。

辯方進一步指被告對事件毫不知情,若有意圖生事根本不可能沒有裝備,「絕不是有備而來的挑釁者」而是「無辜受暴力威脅的途人」,他相信留在大堂較安全,亦真誠相信自己和身邊人受襲擊威脅,而使用合理和必要的武力自衛或保護。辯方同意被告曾四次作招手、亦有拍掌和大叫 come on、站在前線等,但強調他每次招手都是回應白衣人的激烈行為和挑釁,而非主動挑釁,反問「喺咁無法無天嘅情況下,一個手無寸鐵嘅普通知有咩更好嘅應對方法?」;又指他推倒指示牌、掟水樽等行為都是保護他人,希望阻止白衣人的瘋狂襲擊。

第四被告:逗留僅 6 分鐘 見義勇為欲阻白衣人施襲

代表第四被告葉鑫昇的大律師鄭凱霖,開宗明義指出被告在當晚所有時間,施行自衛以保護自己和他人、防止罪案發生,沒有參與暴動意圖。大狀指不同意控方陳詞指,葉與本案其他被告「互相合作挑釁對抗白衣人」,強調他阻止白衣人施襲屬個人行為,從沒與他人合作;控方指被告「意識上」知道付費區內外的人涉互相打鬥私了,辯方反駁他沒有此供稱,而當他向白衣人指警察正到場時,現場根本未發生打鬥。

辯方又回應控方指被告沒進行攝錄,供稱欲做警方證人說法不可信,辯方反駁指「做證人不一定要用手機攝錄才有資格」,就正如控方傳召的證人 A 女士也從沒拍攝,指有關質疑並不公平。辯方總結被告在約 2257 才到達大堂,直至暴動結束時只有 6 分鐘,他到達時現場環境緊張、「好似黑社會曬馬」,被告由於擔心白衣人施襲而「見義勇為返入閘內」,打算在警察未到場前阻止白衣人,警告他們盡快離開。

大狀重申在短短 6 分鐘內,白衣人一直對在場人士造成十分大的威脅和傷害,被告是真誠相信必須使用武力保護自己和他人;又指他所使用武力較白衣人的程度為低,每次都是有原因地阻嚇白衣人具殺傷力的攻擊行為,而非沒原因地、主動地襲擊,故是合理合法而不構成破壞社會安寧。辯方又指他向白衣人招手和指罵,是欲阻止對方、極其量只是情緒宣洩,不涉使用武力。

第五被告:有正義感欲保護其他人

第五被告鄺浩林由大律師周慶澎代表,他陳詞指被告正值下班、在月台聽到救命呼叫,「落去睇係正常反應」,而他目睹有人受傷後決定逗留觀察,等候警方和救護到場亦屬正常行為,期間因為「社恐」沒與其他人作任何交往和溝通,一直只是觀察和四處張望;之後見到白衣人到場叫囂,因好奇而拍攝片段,亦不屬於挑釁。

辯方指鄺向閘外表示已報警「唔好郁手」以手指指向手機,指控方最初堅持手指為中指、審訊期間無法確認,而到昨天控方卻又指「就算係食指都好,都係一個問題」,質疑「食指指手機點可能係挑釁行為,即係你犯緊法我影你」。大狀又反駁控方指被告講粗口,因片段中的口型吻合,指出當時片段難見到被告口型,當時亦很多聲音、控方亦沒作聲音析別指出粗口必定來自被告。

辯方亦反駁控方指被告不斷來回行走,是協助監察行蹤、從而舖排對抗,因所有片段都沒顯示被告與任何人有眼神、交談、手勢,認為控方說法不公。辯方重申被告根據認知和人生經驗,選擇留在大堂,在短短幾分鐘內作決定是合理;而之後出現女記者、孕婦和男士被襲擊,被告企圖按住閘機跳出協助,因發現不夠力及面前有白衣人施襲而「縮沙」,只證明他當時是有正義感欲保護其他人,完全不湖成挑釁對方的行為。至於他四次擲物都是回應對方施襲,亦沒實質扔到任何人,行為是主觀地希望阻止他人犯案、保護自己和他人。

所有被告完成陳詞,法官陳廣池訂於 12 月 12 日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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