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與另外 6 人,在 721 元朗站襲擊事件,被控一項暴動罪,案件周四(26日)於區域法院續審。控方傳召首名控方證人出庭,案發時證人時任元朗警區警民關係組警長,指當晚接到林卓廷電話,稱元朗有追打年輕人事件發生,要求警方處理;他又指勸阻稱要入元朗「支援下啲年青人」的林卓廷不果後,通報上司。
辯方盤問時指,時任元朗區議員黃偉賢在 7.21 前,向警長報料指「收到風,21號鄉事吹大雞」,他在盤問下多次表示「冇印象、唔記得」。法官陳廣池對此質疑,「係你親口講對方聽,點解會唔記得呢?有講就有講,無講就無講,你唔係吹緊水喎。」警長之後承認知悉「有啲人保衞家園」,他亦在盤問中承認自己現為廈村鄉一村長。

控方傳召第一名證人、案發時任元朗警區警民關係組警長(圖中穿藍西裝者)作供。
前警民關係組警長作供 指林致電稱入元朗「支援下啲年青人」
控方向法庭申請毋須公開證人全名,審理案件的區域法官陳廣池批准他以警員編號7520 作供。警長供稱在 1983 年加入警隊,2019 年前已在元朗警區服務十多年,案發時任元朗警區警民關係組警長,於 2020 年 2月底休假後退休。
控方主問下警長供稱 7.21 案發當日自己正休假,但在晚上 9 時 15 分左右,陸續收到元朗區議員和地方人士來電,指「元朗雞地聚集咗好多人,同埋有毆打事件發生緊」。他上網查看情況,通知當時主管署理總督察及其前上司,當時駐元朗警區行動指揮中心(DOR)的陳姓督察。
其後至10時22分,警長收到自稱是立法會議員林卓廷來電,因林經常在立法會發言故認得其聲音;警長稱林表示從元朗區議員黃偉賢取得他電話,稱「依家元朗有人聚集同追打年輕人嘅事件發生」,詢問警方有人手、部署等。警長稱因為屬警民關係科,不清楚警力調配故未有回答。
警長指林卓廷表示正坐西鐵入元朗,「支援下啲年青人」,警長回應指「你千其唔好入嚟元朗呀」,指元朗雞地已發生打鬥,「你嚟只會令事件更混亂、火上加油」。又向林稱雞地與港鐵站有距離、警方來不保護林,他指林回應:「我唔使你地保護」後掛掉電話。警長於是通知當時主管、以及陳姓督察,又致電黃偉賢、要求黃勸阻林,但黃稱「無能為力」。
辯方盤問提李薊貽 警長不知情下法官拒辯方追問
林卓廷代表大狀黃錦娟之後盤問警長,他同意自己熟悉元朗鄉村代表,也會與鄉村人士和區議員透過私人電話聯繫,在 2017 年前已與黃偉賢有接觸。辯方之後問警長是否知悉於 2019 年 7 月 11 日,在十八鄉鄉事委員會一個就職典禮中,李薊貽(註:李為中聯辦新界工作部部長)在演說中的言論。警長回答指當日不在香港、不知道此事。
負責審理案件的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此時介入,指辯方問題應分為三部分,他先問警長是否認識李薊貽,警長指:「我知佢係邊個,但唔識佢。」法官續問,是否知李參與就職典禮,警長表示不知情,法官以警長不知情為由、拒絕讓辯方再追問。辯方再問,警長是否有留意立法會議員何君堯 7 月 15 日在社交媒體直播?警長指不知情,因其當時不在香港。

警長多次稱「冇印象」惹法官質疑 追問下認早知「鄉事吹大雞」
辯方之後問,黃偉賢在 19 日向警長報料指「收到風,21號鄉事吹大雞」,警長回應「冇印象」。辯方續指,黃還稱當日鄉委會召集人手,「如果有人入嚟遊行會驅離」,當時警長答「會部署,有安排」,警長都回覆指「冇印象」。法官陳廣池質疑警長,「好奇怪…依家條問題係你親口講對方聽,點會唔記得呢?有講就有講,無講就無講,你唔係吹緊水喎」。法官又指「你同區議員講有部署有安排喎,有層面同分量,你用警員身分講」。警長重申,「如果部署安排就無講」,指不是其職責範圍。
辯方追問警長在事發前一日,不僅從黃偉賢渠道知悉鄉委會「召集人手,吹緊大雞」,警長此時承認,從社交媒體「知道有啲人返嚟保衞家園」;辯方續指,警長當時曾回答黃指知悉事件、而警隊有部署安排,警長同意。
辯方續指 7.21 當晚約八、九時,黃偉賢致電警長指約七時多,已有過百位白衣人「揸住棍同藤條喺鳳攸北街」,警長同意但指不記得有提及持武器。辯方再指黃提及市民報警但不成功,警長稱「唔記得,報警無理由唔成功。」旁聽席有人發笑。辯方指警長曾向黃表示「會揾伙記去睇」,警長先否認、再稱「唔記得有冇講。」
法官此時再向警長說明,「曾經發生,但記性唔好,係『唔記得』;同有啲冇發生過不過答『唔記得』,係兩碼子事嚟。」再質疑「你點會唔記得呢?你出聲㗎喎。」陳廣池追問警長答案,警長方稱「我會打電話去叫人安排去處理。」但他承認之後未有找同事處理。
警長承認現為廈村鄉村長 官質疑辯方問白衣人相片有導向性
警長指當日除黃以外、收到很多其他人士電話,有自行上網查看情況,但沒有聽聞有市民擔心回家時被伏擊等訊息。法官追問警長看過什麼相片,他回應指「好震撼睇到有個背脊被人鞭打」,但表示沒有看到打人片段。
辯方其後逐一展示多張「白衣人日光日白聚集」相片,地點包括大旗嶺、南邊圍,警長稱沒有看過。當展示一張背景為廈村鄉照片時,辯方指,「你好熟啦,你依家喺嗰度做村長?」警長答「係。」但表示沒有見過照片。
法官關注辯方提供多張相片、假設白衣人有共同目的,辯方請證人避席。法官質疑辯方串連相片做法有導向性,控方亦表示不理解,稱「呢啲係冇事實基礎的證供。」辯方指只是希望顯示當時環境,稱案發前警長收到足夠資訊知悉有事情發生,與當日發生事情吻合,質疑警長「真係冇留意到,定係佢冇將事實話你聽」,對警長表示不知情「有保留」。多番來回後,法官指證人已回應沒有看過相片,不容辯方再追問。
警長再出庭接受盤問下,指在林卓廷講電話後再與黃偉賢通話,但未有叫黃不要到元朗、也沒有跟黃說警方不能保護他。辯方又指林曾向其要求警方即刻驅散集會市民、向上司匯報情況等,警長皆否認,但同意林曾說到西鐵站「監察警方處理情況」。警長同意是在 2020 年 8 月 20 日,即事隔一年後、在退休前休假期間把電話內容作書面紀錄。辯方將於周五續盤問警長。
控方播片指月台有人擲垃圾桶 法官再關注列車為何不開出
另外,控方周四早上繼續播放港鐵閉路電視片段。控方指,一名不知名男子身穿深色上衣、淺色短褲落車在月台徘徊,期間從地上執起物件從月台向大堂投擲物件。法官指留意到該男子「有手巾仔冚住塊面」,控方描述指該男子左手持一個垃圾桶蓋,法官補充,該男子右腳「近膝頭哥位置有黑色帶」。控方指該男子及其他黑衣人上車。
控方又指片段拍攝到,第二被告庾家豪曾探頭出車廂,庚一方沒有爭議。法官又再次問及,於當晚 10 時 55 分入站至 11 時 13 分才駛走的港鐵列車,為何在月台停留 18 分鐘。控方指車長有證人口供、但沒有列作控方證人。法官關注月台沒有人應可開車,雖早前有人指有人頂住車門,「但理論上視覺嚟計可以閂門的。」控方指片段僅拍到一半車廂,法官則指「奇怪係架車等緊人,不是人等車。」控方指會研究如何處理口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