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 裁決|林卓廷等七被告暴動罪成 明年一月求情、二月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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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 元朗襲擊發生至今逾五年,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等七名非白衣人被控暴動罪,今(12日)午於區域法院、由法官陳廣池裁決。約下午一時,約有 60 人在區域法院大堂排隊旁聽,排頭位的人士,清晨六時已到場。有被告的朋友,也到場旁聽以示支持。法官陳廣池裁定,七名被告全部罪成。除林卓廷因 47 人案服刑外,其餘六名罪成被告被撤銷擔保、即時還押候判;案件將押後至 2025 年 1月 22 日求情,2 月 27 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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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Podcast|林卓廷等七被告 為何暴動罪成?

下午近四時,法官陳廣池開始就每個被告證供讀出其分析。林卓廷一方指他身為議員到元朗欲緩和市民衝突,陳廣池歸納林的言論行為,不信納林卓廷以獨立監察人身分出現,亦不信他是調停者,形容他「是連同閘內人士和閘外白衣人對著幹」,到現場非監察情況,而是「抽政治油水,搜證來打擊敵人」。

陳廣池先指出林卓廷的政治立場和角色在社會廣為人知,他會否過度高估自己作為立法會議員角色可緩和衝突、叫雙方講道理不要相互挑釁值得商榷,他認為林卓廷在元朗站的表現「正朝相反方向行事」。

他之後列舉林卓廷當日各項言行。先指林卓廷在到達元朗站在 Facebook 連發三則帖文,定性在元朗聚集群組為黑社會分子,但沒有叫人不要到元朗站、或避開港鐵站或轉搭其他交通工具。

指帖文生「磁石效應」

陳廣池指在 721 晚上動盪大環境下,三則帖文渲染黑社會分子的介入,自然產生「磁石效應」,吸引和林卓廷政治立場相近、其他在港島區遊行人士進入元朗。

陳之後指林卓廷當日叫助水冼卓嵐直播,「明顯地有『抽政治油水』的念頭」,以增加政治氣勢、認為這正是他直播動機。他到達元朗站後見到已受傷女子、白衣人已在閘外,但他叫人不要離開車站,效果便是呼籲一班人在付費區內。

陳廣池指林卓廷叫人「頂住先」、「大家千祈唔好褪,一褪就衝入嚟」,又叫月台上層人士幫手,又曾說「你夠膽唔好走,企喺度」、「警察嚟緊,你班X街,拉晒你班X街,你夠膽唔好走」,指「這些說話和姿態是調解緩和抑或澆油,一目了然」。

陳廣池歸納指林卓廷並非如其所說,以議員身分督促監察警方、保護市民,「他在閘內人士眼中有一定角色」,又指案發時間有普通市民如常進出閘機,但不少人聚集閘內打開雨傘、扔水樽和大聲叫罵、手指白衣人,明顯是挑釁行為,強調「閘外人士行為不當不等於閘內人士可以作挑釁或任何形式襲擊」。法官陳廣池裁定,第一被告林卓廷暴動罪名成立,聞判一刻,林卓廷面向旁聽席微微抿嘴。

第二被告庾家豪罪成。法官指,庾家豪在是閘內暴動的參與者,有其角色行徑,絕非吃花生旁觀者,拒絕他以自衛防止罪案辯解,裁定暴動罪罪名成立。庾家豪聞判後微微搖頭,有女親友哭泣,以紙巾拭淚。

法官指,辯方指庾家豪抵大堂場面驚嚇程度史無前例,根本對白衣人集結不知情,到元朗純椊拍拖吃糖水,非有備而來挑釁者,相信留在大堂了解事件是安全,是無辜途人。

陳廣池指,錄像顯示,庾家豪的神情動作包括笑容,都看不見他要保護他人或自己的念頭,更沒有驚恐神態,更不時行近閘機近距離向白衣人挑釁,「似乎忘了當初只是想看看發生什麼事,主要吃糖水的想法,根本上是全情投入」。

案中第三被告陳永晞被裁定暴動罪成。法官廣池指被告供稱當晚約人吃糖水,但見到白衣人在雞地聚集後,往元朗站提醒市民風險。他質疑被告沒有報警,「為何有這責任心去提醒那些陌生人?」。

陳廣池指被告到達元朗站後見到有人遇襲,一直沒打算報警離開,他之後射水稱欲令白衣人後退,法官指不信納他是自衛或阻止他人舉動,明顯是以射水作為反擊行動、屬挑釁和襲擊行為。法官又指陳永晞「在元朗站流連忘返」,甚至義載他人離開,唯一合理分析是他是閘內參與非法集結的一分子,裁定他罪名成立。

陳永晞聞判微微抿嘴望向旁聽席,有女親友激動痛哭。

第四被告葉鑫昇罪成,法官陳廣池指,第四被告指聽到閘內有人說已報警,認為有需要阻白衣人,他自己沒報警,卻說要在警察到達前阻止白衣人,卻沒有說他憑什麼可以阻止。
他不選擇離開,跳入閘機,沒向閘內外人士好言相勸,反而走向玻璃欄手部有動作,指向白衣人說:「你哋做乜、警察嚟緊,仲唔走,情急將膠樽擲出阻嚇白衣人。
陳廣池指,第四被告指留在現場決定作證人,告訴警方所見之事,但沒有用手機拍攝,反說因白衣人威嚇動作,將自己水樽投擲出去,甚至做招手動作示意起身,扔出水樽阻嚇,白衣人亦把木棍扔進閘內。

他叫閘內人不要爭呼,等候警察,但看不見他用什麼身分說話。他沒叫後退或離開,沒制止或勸籲有人用嘁火筒射向閘內人士。

綜觀所有證據,陳官不接納第四被告自衛和防止罪案說法,裁定他暴動罪成。

陳廣池指第五被告鄺浩林供稱留在現場,是想阻嚇白衣人暴力和保護自己,但他所拍片段並無交予警方,而辯方同意他曾多次向白衣人招手、更曾一度欲跳出閘機但放棄。法官指不信納其辯解,認為他不止有動作亦是鼓勵他人參與,以壯大聲勢;又指片段顯示他曾四次擲物、招手,在整體環境證供下是暴動積極參與者,裁定其暴動罪成。

第六被告尹仲明罪成。法官陳廣池指被告供稱留下欲為受傷女士做證人,因事件發展至極端狀態是始終不及,相信警方快到場而沒有離開;法官指對此感費解,因當日被告沒幫助女傷者、沒協助警方,指他有很多機會離開元朗站,但未有選擇離開。

陳廣池形容尹仲明只是「另一名自圓其說的被告」, 一開始或因八卦留在元朗,但後來舉止行為變成支持閘內、壯大聲勢,甚至合理化附近有人用消防喉射水行為,認為可令閘外人後退,他也曾扔水樽。他離開元朗站返回天水圍後亦未有回家,而是到天水圍警署報案,更反映他與其他人有默契行事,裁定被告罪成。尹仲明聞判後微笑。

第七被告楊朗罪成,法官陳廣池指,其證言不盡不實,法官指,閉路電視顯示他明顯是參與者,他一定程度幫助傷者,不代表不同時是參與者。射水除了是挑釁,亦是破壞社會安寧之舉。不信納他以合法武力自衛之說,裁定暴動罪名成立。聞判,楊朗向旁聽席苦笑聳肩。

散庭後,下午六時半,首架囚車離開區域法院,有十多名親友在場送車,包括第三被告陳永晞的父親。有人需要在撐扶下離開,在場人士向囚車呼喊加油。

法官陳廣池用了逾三個半小時宣讀判決,裁定七名被告罪成。他總結指閘內人士的暴動並非一早在721前預計籌劃,偶然性是林卓廷到元朗站抗衡白衣人和搜證,卻因雙方對峙、對罵衝擊、令暴動必然發生。

他續指歷五十多天審訊後,他作出裁決後認為有需要把一些觀察作為裁決理由後語。除港鐵角色,他特別提到有關警方部署,形容 2019年  7 月香港是多事之秋,721 有港島遊行、晚上演變成暴亂、中聯辦外暴力行為;雖然自己非對 721 事件調查,但很難以平常日子普通市民角度看。他又指當晚有很多人「一段時間打爆999專線」,有沒有濫用 999 專線是不得而知,但案中被告沒親自或叫他人打 999 ,又認為救護或警方在某種原因遲來現場,但他指這不能成為以暴易暴的藉口。他指不少被告說警遲遲來到,認為到場可平息事件、有些甚至稱可做證人,但他「認為在未有任何資料前提下,任何人都不應胡亂猜測,亦不應用陰謀論眼光來看警方當晚的部署」。

重申721事件分為上集下集

他重申721事件分為上集下集,上集為付費區內外發生的衝突,下集令人不齒,主要來自林卓廷直播片段,「場面係震撼嘅,任何人都會說『有冇搞錯,這麼離譜』」。而本案指控涉及上集,由於有林的直播和其他片段,閘內發生事情和情況有較大覆蓋,「亦使箇中真相能公諸於世」。

陳廣池最後特別提到「法官的神聖公職」,指有些國家或機構「以不負責任或雙標的言論批評本港進行的一些刑事審訊」,試圖矮化本港司法制度甚至恐嚇對法官提出制裁或入境限制。他引述終審法院法官 6 月的聲明指「所有級別的法官均應恪守司法誓言,公正及獨立地按照法律和證據對案件作出裁決,事實上他們也的確如此。任何指稱法官的裁決受到或可能受到政治或其他外來考慮影響的說法都屬嚴重指控」;又引述首席法官同年 6 月指「所有法官和司法人員會繼續謹守司法誓言,以無懼、無偏、無私、無欺之精神,嚴格根據法律原則,維持司法公義」,陳廣池指「這是身為法官或司法人員的天職,亦是我們的使命」。

下午約 3 時 45 分,法官陳廣池開始進入證供分析部分。他先定性案件「絕不能單獨抽離」2019年下社會政治環境暴亂、721 當日港島區有合法遊行,及結束後港島區、特別在中聯辦外發生暴亂。他形容 721最為人熟知是白衣人在元朗站暴動,網上廣為傳播白衣人「似乎無差別毆打車廂上乘客」,形容車廂上集體毆打令大眾人士嘩然,「亦一定程度造成本案審訊複雜性,及混淆誰是誰非」。

陳廣池指認為 721 事件可「簡單分為上集與下集,上集是在大堂發生,下集則在月台上發生」,此時旁聽席傳出笑聲。他接著指,從片段、各證人和被告證供,「本席可簡單總結,本案的發生是事件的偶然,但卻是歷史的必然」;犯人欄內的林卓廷此時露出目瞪口呆表情,旁聽人士發笑。

陳廣池又指,控辯雙方同意在案發相關時段,白衣人確實有暴動行為,問題在關鍵時間 2245 至 2303,元朗港鐵站是否有另一群組的非法集結、繼而有沒有演變為暴動。他指「這就有如同一空域下,有沒有兩個颱風出現,颱風不一定同時出現,但可前後影響」,形容在此場景下,有沒有兩個暴動發生、正正令不少人對 721 事件感到混淆。他指出,若除白衣人策動的暴動外,有足夠證據確定有另一暴動發生,法庭便要考慮各被告有否參與其中,及參與的意圖。

陳廣池又指,除了(A女士),信納控方證人都能如實說出經歷的事情。翻查審訊紀錄,A女士最初指 11 時半入元朗站;其後改指 11 時。此外,她曾指林卓廷穿淺色衫、深色褲;林其實穿黑色衫、淺色褲。她曾在曾在雞地叫口號繫紅繩,但否認跟白衣人一伙。

甫開庭,法官陳廣池用了超過 15 分鐘交代流程。他先指一般暴動案或大型案件,法官會準備一份書面裁決理由書,「不過今日例外」,他指會裁決書會於「適當時間」上載到司法機構網站。

他又指原打算用 QR Code 二維碼處理圖片,「奈何諗法太過先進,現有技術做唔到」,故用最原始方法將相片夾附在裁決書附件之內。陳廣池特別強調,相片「夾附係彩色,如果你電腦所謂 printer 係黑白,你唔好太天真以為印出來係彩色」,而為免圖片質素不理想、「唔清楚,濛得滯」,法庭亦會在法庭播出圖片。

他跟著指庭上會簡單讀出辯方證供,然後逐個被告分析證供,以有別於以往做法,當每個被告完結後,「會將佢嘅截圖或圖片播一次,講完會知法庭講乜嘢」。

他之後指裁決理由書夾附逾四萬張相片,法庭亦有特別處理手法會,以附件一處理第一被告即林卓廷詳細證供,指「由於 D1(林卓廷) 有個身分,知道本案性質,會將 D1 所有詳細啲證供在附件一嗰度」。他指沒有第二至第七被告如林卓廷有「咁詳盡嘅證供注寫,原因咁會令成個裁決理由書好長」,重申「因D1身分先有附件」。

法官陳廣池又「有言在先」指,法庭有閉路電視,如任何人喧嘩、用手部做出任何法官認為不適當動作,法官可以指示警方截查,「佢有機會,佢唔一定會,有機會觸犯咗藐視法庭。呢樣野唔係講笑」。他強調:「我要再講多次,唔好話我冇聽到,唔好話我唔知道、唔好話我唔識法律」。

裁決於區域法院 15 樓的新法庭進行,旁聽的家屬和市民坐滿正庭和延伸庭。民主黨劉慧卿、莊榮輝,社民連曾健成等也有到庭旁聽。除了正服刑的林卓廷,其餘被告下午陸續進入法庭,第三被陳永晞由父親陪同到庭。開庭前,各被告與親朋道別,不少人雙眼通紅拭淚,有滿頭白髮的女家屬痛哭,數人上前安撫。正就47人案服刑的林卓廷,於約兩時半步入被告欄,他身穿深藍色西裝,向旁聽席微笑點頭和揮手。

721案第二被告庾家豪
721案第三被告陳永晞,由父親陪同到庭。
721案第四被告葉鑫昇
721案第五被告鄺浩林
被告楊朗的朋友李小姐,到場旁聽支持朋友。

約下午一時,約有 60 人在區域法院大堂排隊旁聽。其中一名被楊朗,其友人為支持和鼓勵,今天放下工作,首次踏入法院排隊旁聽;也有排隊市民望成「時代見證人」來到法院。

朋友到庭支持被告楊朗 「他近來收養了一隻流浪貓」

人龍中,包括被告之一楊朗的朋友李小姐,兩人在五年前因社運相識。李小姐今早 11 時許,帶著麵包到達法院排隊。首次來法院旁聽的她說,今天將工作交給同事,為「支持、鼓勵」楊朗,同時也為他擔心。

在李小姐眼中,楊朗是個「好人」,「係呢件事上朋友睇佢,緊係覺得佢好勇敢。」不過,她也坦言,楊需要承擔的後果,也較預期中的重,「佢情緒、生活上面都幾困擾,幾年裏要不停上庭、同律師傾,又唔知個答案。」

李小姐是黃大仙區內的流浪貓義工,她說,楊朗近來幫她收養了一隻流浪貓,讓貓貓在這個冬天有「家」。她說,「呢段時間一直都有保持聯絡,有貓嘅時候又會問吓佢收唔收(養),但盡量都唔會提起(被控)呢件事,我哋點講都冇用,等於你屋企有個人病,『冇事、唔使擔心』呢啲嘢係冇用,因為你唔係當事人。」 

黃小姐五年前從電視機目睹 7.21 當晚的情景,無法淡忘。

五年前打電話報案 無法淡忘

五年前,在家看電視直播、打電話報案的黃小姐,今天也到場。她說,當時望著有人被打至流血,即使自己並非第一生的受害者,也如同親歷其境,無法忘記那些畫面。她續說,721案是「全香港數一數二嘅大案之一」,第一被告林卓廷,當時也有收到警務處處長感謝信。她指,若自衛可以變成犯法,「何為自衛呢,當你見到弱者被打,而攞住身上嘅嘢去自衛或者保護身邊嘅人,呢個係世界有公論,點解今時今日香港係同成個世界嘅視野脫軌?」

黃小姐今天到場旁聽,望成為「時代見證人」,「公道自在人心,唔係你話係就係,唔好當大家都冇讀過書,可能係做唔到啲咩,但當係一個時代見證人。」

旁聽師陳先生清晨六時到場排隊。

清晨六時到法庭外排隊

旁聽師陳先生,怕如 47 人案有排隊黨而無法入正庭的,今早六時許抵達法院,排在隊伍第一位。11點半受訪時他亦仍未吃東西。他認為,案中第一被告林卓廷「由頭到尾都係保護班小朋友」,「(如)咁都有罪,好唔公義。」

時任立法會議員林卓廷(43 歲)及另外六名被告,包括庾家豪(35 歲)、陳永晞(37 歲)、葉鑫昇(31 歲)、鄺浩林(26 歲)、尹仲明(48 歲)及楊朗(26 歲)於 2020 年 8 月被捕,之後被控一項暴動罪。七人全部不認罪,案件於 2023 年十月開審,七名被告皆出庭作供自辯,歷 51 天審訊。

控方指控林卓廷入元朗是「火上加油」

控方指控,林卓廷 7.21 當晚,三度在 Facebook 發帖文,是「呼籲市民入元朗生事」,所謂入元朗監察警方行動是「藉口、包裝」,指他入元朗是趁警力薄弱「火上加油」,欲令警方疲於奔命藉此攻擊。

控方又指,他當日到達元朗站後,沒勸喻集結者離開,在明知有機會引致與白衣人衝突下,作出挑釁行為和言詞,如叫「大家千祈唔好褪」、又大嗌「黑社會,唔好走」等口號,形容他恃立法會議員身分作領導者,帶領付費區內人士向白衣人作挑釁和攻擊,在暴動中參與程度極高。

林卓廷自辯「嘗試敲第一個警號」

林卓廷選擇出庭自辯、共作供八天。辯方反駁指,林卓廷作為立法會議員,服務全港市民;當日知悉「鄉紳吹大雞」,發帖文只是提醒市民有關風險,是「嘗試敲第一個警號」,他到場是以公職身分施壓,要求警方盡快執法和驅散。

到達元朗站後,他目睹有市民被「扑穿頭」,因擔心站外安全勸市民不要出閘,亦相信警方將盡快到達,期間多次勸白衣人「唔好郁手」、叫閘內人士「企後啲」。林卓廷作供時強調不能在市民處危難之中「自己走咗去」,已盡力保護自己和市民安全。

林卓廷一方結案時強調,法官需考慮白衣人行為,令現場市民需以合理行動自衛或制止破壞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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