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8 維園流水式集會四周年前夕,上訴庭今日( 14日)宣判黎智英、李柱銘、吳靄儀、李卓人、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七名民主派人士,「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定罪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決;「參與未經批准非法集結罪」則上訴失敗,維持定罪及刑罰。

2019年8月18日,民間人權陣線在維園舉行流水式集會,大會當日公布,有 170 萬人在維園、銅鑼灣、天后一帶集會。
2019 年 8 月 18 日,民間人權陣線在維園舉行流水式集會,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前立法會議員李柱銘、吳靄儀等七名民主派人士,經審訊後被裁定「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
梁國雄被判囚 18 個月;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何俊仁被判囚 12 個月;李柱銘判囚 11 個月;何秀蘭被判囚 8 個月。李柱銘、吳靄儀、何俊仁獲緩刑兩年。黎智英、梁國雄、李卓人、何秀蘭四人被判即時監禁。七人早前就定罪提出上訴,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及何秀蘭四人另外提出判刑上訴。

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及彭寶琴今早(14 日)頒下判決裁定,七人「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的定罪上訴得直,定罪和刑罰獲撤銷;「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則上訴失敗,維持定罪及刑罰。
基於其中一罪刑罰撤銷,其中四人的監禁刑期相應下調。原被判囚12月的黎智英刑期、獲減刑至 9 個月;梁國雄獲減至 12 個月、李卓人和何秀蘭分別獲減刑至 6 個月和 5 個月。

判辭指,無證據顯示被告是民陣職員或成員、或有份組織和計劃當日遊行路線;單憑他們在遊行中最前排、手持橫額和叫喊口號,不能歸納他們有份組織集結。
判辭指,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是民間人權陣線的成員或職員、或顯示他們有份參與組織、計劃當日的遊行路線、或顯示他們在遊行前或後,向跟隨者發出訊息和指示。他們只是在遊行人群中站在最前排、手持橫額和叫喊口號,違反了警方的反對決定。
判辭又提到,儘管第二被告李卓人手持標語叫喊口號、其餘被告包括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等人有所回應,李又在遊行隊伍抵達遮打道時,宣布人群可散去,仍不能歸納出他有份「組織」集結。

原審法官胡雅文裁決時曾指出,各被告為泛民陣營具影響力人士,有前議員、有資歷深厚的律師和大律師,若沒有他們帶領,「遊行不太可能成形」。上訴庭判辭表示不認同此說法,重申當日在維園的公眾集會,由民陣發起,而非案中被告,僅基於他們站在遊行前方就指他們一定有份組織或參與組織,是「不現實」。
資料顯示,在 8.18 案被判囚的四人,何秀蘭已刑滿出獄;黎智英、梁國雄、李卓人則有其他案件在身,仍被還柙。同案合共有九名被告,除了上述七人,其餘兩人為前立法會議員梁耀忠和區諾軒,認罪分別判刑八個月及十個月。
民陣 8.18 當日公布,有 170 萬人在維園、銅鑼灣、天后一帶集會;警方當時指,高峰期有 12.8萬人參與。當日集會由民間人權陣線主辦,主題為「煞停警黑暴力 落實五大訴求」遊行,警方僅對在維園集會批出「不反對通知書」,禁止遊行至中環遮打道的申請。民陣當日改為在維園「流水式」集會,民陣在遊行舉行前,呼籲市民堅守「和理非」。當日的集會和平進行,人潮最終和平散去,未有出現警察以武力驅散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