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社工|禁劉家棟稱前社工 前主席批「顛覆認知」 註冊局「倒模」覆業界:有疑慮自尋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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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社工不能自稱前社工 註冊局前主席:舉顛覆個人認知

前註冊社工劉家棟,在反修例運動因阻差辦公罪成,經上訴後囚八個月,去年底被社工註冊局釘牌五年。今年二月中,他在社交平台發文指,收到社工註冊局警告,禁止他以「前社工」自居。

據了解,信件分別載有劉家棟個人專頁、帖文截圖,局方指有關地方出現「前社工」、「社運案獨立社工」及「社工編號」等字眼,或會觸犯《社工註冊條例》第 34 、35 條,其後劉家棟即修改個人專頁簡介,變為「專責社運案的路人(被釘牌了,現在不是社工)」。

社總、資深社工去信 獲「倒模式」回覆

前社工能否自稱前社工,突然成為「to be or not to be」的法律難題。業界紛紛致函註冊局查詢。

曾在 2019 至 2022 年,任註冊局兩屆主席、聖芳濟各大學客席副教授梁傳孫,上月在Facebook公開去信內容指,自己在  1998 年至 2024年為註冊社工。他在 2024 年,因離開社工教育崗位,不再續期註冊,但因工作及專業交流需要,在履歷提及逾 20 年社工資歷,寫上「Registered social worker (RSW) –Hong Kong( 1998-2024) 。

他認為,這種表達方式,是事實陣述,絕無問題,但看到註冊局對劉家棟發信,警告以「前社工」作出發表,或已犯例。他說:「此事顛覆個人認知,擔心本人過往按個人常理所作的,終究還是犯法行徑,深感困擾。」

有 800 會員的社會工作者總工會,上月也發信予註冊局,要求局方解釋有關「前社工」、「退休社工」的使用準則,原因是與同業的職涯、未來發展密切相關。

謝世傑:有學術資格,是否不受「使用名銜」條文規限?

一直有跟進《社工註冊條例》修例、早前被剔除於註冊局紀律委員會名單的資深社工謝世傑,也有去信註冊局查詢,他其中一個關注點是,條例第 34 條「使用名銜」第 3 款列明,任何人若確實具有學術或專業資格,條例中第 1 款(即禁不在紀錄冊內人士使用「社工」等名銜)的條文,不得解釋為禁止該人述明其學術資格。他指劉家棟具社工學歷,且現時不少退休社工亦有引用「前社工」、「非註冊社工」等稱謂,要求註冊局提供禁止自稱「前社工」的法理依據,並希望註冊局向同工解說。

《集誌社》上月也就有關議題,詢問社工註冊局,可否解釋社工註冊條例哪一款,有指明不可以前社工自居?前社工不再續牌後,可否以「前社工」自居,是否有機會觸犯條例?

據了解,至少有五個單位,曾向註冊局查詢有關議題,問題的角度各有不同。不過,社工註冊局於上月25日,一模一樣以三頁紙「罐頭式」回覆,回應各人查詢。

社工註冊局抄錄註冊條例第 34、35 條作回覆

社工註冊局的統一回覆,先抄錄出《社工註冊條例》第 34 、35 條的條文,交代任何不是名列註冊紀錄冊人士,無權使用「註冊社會工作」、「社會工作者」、社工,或其他連同稱謂示人,否則將可能觸犯法例,違者可被罰五萬元。

註冊局續指,當知悉有人可能違反條例,有關使用名銜的規定,「一般而言會發信提醒相關人士。若情況持續,註冊局或考慮把個案轉交至執法部門跟進。」就劉家棟被「提醒」一事,註冊局指,個別個案,不予評論。

翻查資料,第 34 條列出限制使用的名銜,為「註冊社會工作者」、「registered social worker」、「R.S.W」的英文縮寫、「社會工作」、「social work」、「社會工作者」、「社工」或「social worker」,沒提及「前社工」。

履歷陳述「前社工」會否犯法? 「可自行尋求法律意見」

謝世傑提出,條例第 34 條第 3 款列明,任何人如有該學歷或專業資格,不論是否有資格註冊,也不得禁止該人表明具備社工相關學歷或專業資格的提問,註冊局在回覆中,除了只列出了法例的原文內容,沒有再作任何補充。

至於業界關注,「前社工」只是事實陳述,為何或會犯法?業界人士可如何自處?註冊局未明確回應,僅回覆指,已不再是註冊社工的人士,在描述職場生涯,或編輯履歷「陳述事實」,而非在其業務、或其專業有關情況下作名銜使用,而對此會否抵觸條例規定有疑慮,「可自行尋求獨立法律意見。」

前主席FB發文批註冊局姿態閃縮

梁傳孫後來在 FB 上載註冊局回覆,質疑註冊局以閃縮姿態回覆,不敢正面回應疑慮,但已預料局方有此回應,不會再跟進。他說,往後亦會在有需要時,公開說明資歷,「因為我認為這是在正常社會、正常制度下的正常行徑。」

社會工作者總工會主席張志偉指,局方「無正面答到得唔得」,僅稱如有抵觸可自行諮詢法律意見。他不滿有關回覆指,即使註冊局有權不就個別個案解釋,但至少要負責向業界解釋法律涵蓋範圍,因為以常識判斷,「前社工」已表明該人非現職社工。他形容局方將責任卸予一眾前社工,「叫佢哋自己諗」。

謝世傑:註冊局說法「匪夷所思」

謝世傑也收到統一回覆,他認為局方說法「匪夷所思」,甚至隨意詮釋條例,因為冒充社工的確違法,但若該人持相關學歷,並曾經擔任社工,為何不可以「前社工」自居?

對於註冊局叫人「自行諮詢法律意見」,謝世傑認為,條例第 34 條釋義牽涉整個行業,假如雙方各執一詞,最終只可庭上解決。他指出,註冊局與單一社工資源不可相提並論,「𠵱家一個咁簡單嘅解釋,就要訴諸法例,註冊局就係翹埋雙手睇死你無錢打官司,『夠膽你就用,用我就告你』呢個係好野蠻嘅行為。」

去年因不滿政府修例而請辭的前民選成員、聖方濟各大學湯羅鳳賢社會科學院副教授林昭寰,雖未有致函註冊局,但他認為,局方未有解說,做法有失風度,「唔係一個公權力機構令人滿意嘅表現」。他認為,現時不釐清說法,感覺予人定義不清,任由業界自行揣測,或引發寒蟬效應,令社工不敢再發聲挑戰註冊局。

林昭寰又指,新社工註冊局改組半年間,已有  25 人被釘牌、涉社運案社工被重罰,以至劉家棟不能自稱「前社工」。他說,不想斷言註冊局改組後變得更差,但直言:「當初擔心(註冊局)無咗透明感,責任感,依家我擔心係越嚟越多。」

狄志遠:改組僅半年評價表現言之尚早

社福界立法會議員狄志遠則指,業界過去從未就條例第 34 條討論,自稱「前社工」是否違法,劉家棟今次成為首例,現時只是各自演繹,孰對孰錯要經法庭審理;但個人而言,同意註冊局應解釋說法才能釋疑。

針對註冊局改組後,嚴懲部分涉社運個案,甚至釘牌罰則與入獄刑期不相稱。狄志遠指,「註冊局決定係有權威,只能夠講尊重佢決定。」他認為社會事件已「過咗去」,如何判罰要視乎個人有無重犯機會,「社工都唔會刻意搞社會暴亂,畀個機會大家喺社福界繼續服務,係好有價值嘅諗法。」

註冊局半年間已註銷 25 名社工牌照,今次就條文詮釋掀起業界質疑,如今回看當初為修例背書的決定是否正確?狄志遠認為,目前評價言之尚早,至少要等一年審視整體表現,包括為業界推動持續進修等工作;他又指,當時贊成條例是希望實事求是,期望未來民選成員增加,「註冊局係專業團體,唔鼓勵佢哋用政治角度處理問題,亦都唔鼓勵業界用政治角度去睇註冊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