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散的支聯會及前主席李卓人、前副主席何俊仁和鄒幸彤,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支聯會、李卓人及鄒幸彤經審訊後罪成,何俊仁認罪,今(11 日)於西九龍法院判刑。法官裁定本案屬「情節嚴重」,以 7 年半為三人量刑起點,李卓人判囚 7 年、鄒幸彤被判囚 7 年 3 個月,何俊仁被判囚 5 年 2 個月,支聯會判罰款 150 萬元。
三人聞判神情平靜。散庭時,鄒幸彤伸直手臂,向旁聽席舉起《飢餓遊戲》的三指手勢,隨即被身旁的懲教人員撳低手,她又展露笑臉、舉起雙手揮手,同遭懲教阻止,她被懲教押送步入囚室時再回頭以口型向親友道別。信奉天主教的李卓人則劃十字聖號,向旁聽席微笑躬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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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幸彤母親今早到庭旁聽。
正庭 63 個公眾席全滿,絕大部分人戴上口罩,陳日君樞機、鄒幸彤母親、李卓人妻子鄧燕娥、前支聯會常委劉家儀等入正庭旁聽,前大律師公會主席、資深大律師石永泰亦坐在律師席。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亦有入庭,坐在律政司後方。
早上約 9 時 56 分,被告陸續在懲教押送下入庭。何俊仁一頭短髮,穿深色外套,向親友微笑點頭,坐下後戴上耳機。頭髮灰白的李卓人,穿藍色外套,微笑向律師及親友揮手。戴眼鏡、束馬尾的鄒幸彤,身穿白色上衣、軍綠色外套入庭,露齒笑向親友揮手。被告欄內有十名懲教人員看守。

前支聯會常委劉家儀入庭前展示六、四手勢。
法官列六因素 裁定案件屬「情節嚴重」
判詞摘要指,雖然本案不涉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被告也未就如何將「結束一黨專政」付諸實行提出具體的執行方法或時間表,但本案仍屬「情節嚴重」級別,原因包括案發時動盪不安的社會氛圍、被告活動持續 14 個月之久;被告利用各類活動和不同社交平台犯事;被告在本港具一定動員和影響力;被告活動屬全港性、接觸面廣、影響不同年齡層人士,及被告相信其主張可能違反憲法和《國安法》下,仍一意孤行,屬有預謀之舉。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設刑罰兩級制,一經定罪,「情節嚴重」判監 5 至 10 年;「情節較輕」可判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李卓人及何俊仁一方早前求情指,本案屬「情節較輕」。
針對刑罰等級,法官裁定「情節嚴重」應被賦予其普通和自然的意思,而為使《國安法》與本地法制運作一致、力求兩者銜接兼容和互補,判斷是否「情節嚴重」時,本地量刑法律和原則是相關和適用。法庭引述呂世瑜及馬俊文等案,認為考慮因素包括案件背景、針對地點和人物、犯案手法、罪行頻率和持續時間、是否有預謀、規模和涉案人數、是否涉暴力、犯罪目的及是否導致實際或潛在妨害。
法庭判刑時指,沒有忽略本案不涉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被告未就如何將「結束一黨專政」付諸實行提出具體執行方法或時間表、及沒足夠證據顯示被告言論和活動導致任何實際妨害;亦沒忽略各被告言行和活動都是公開。但法庭基於六項原因,裁定本案屬「情節嚴重」級別。

李卓人妻子鄧燕娥今早到庭。
指被告具影響力、國安法後仍一意孤行推動
法庭指,案發時雖《國安法》已落實,但仍有部分港人不願接受國家對香港行使主權、不願接受《憲法》和《基本法》制定的憲制秩序,認為被告在動盪不安社會氛圍下作出煽動,令國家安全和公眾秩序面對更大風險;而被告言行非單一事件、而是長達 14 個月之久,持續多次作出煽動顛覆的犯罪行為;又透過多種活動和不同媒體煽動,尤其網上社交平台如 YouTube、Facebook 及 Twitter,受眾可不限時段無限次反覆瀏覽和轉載,增加嚴重性。
法庭又指,支聯會紮根香港超過 30 年,三名被告均為市民熟悉的社會知名人士,在本港具動員和影響力,「他們的言論及行為對社會大眾的影響,遠非寂寂無名之輩可比」;而被告活動屬全港性、接觸面廣、影響不同年齡層人士,潛在妨害不容輕視。法庭又指,被告即使相信「結束一黨專政」主張可能違反憲法和《國安法》,但在《國安法》生效後「仍一意孤行,大力鼓吹推動」,屬有預謀舉動,亦不接受被告因不了解《國安法》誤墮法網。
法庭認為,證據顯示三被告一同作為支聯會的常委和主要行事者,是「共同行動」,認為他們「罪責基本相同,無分軒輊」,同以 7 年半監禁為量刑起點。

法官指三名被告為市民熟悉的社會知名人士,在本港具動員和影響力,「遠非寂寂無名之輩可比」。
認罪何俊仁獲近 25% 減刑、公職及延誤等酌情減多半年
減刑方面,法庭指何俊仁在交付程序和排期後才表示認罪,不應獲全數三分一扣減,予他 22 個月(24.4%)認罪扣減。另何俊仁曾於 2017 年確診肺癌、同年切除部分肺部組織,法庭指獲告知其病情已穩定,但須定時服藥及覆診,辯方正確地無要求以其健康狀況為減刑理由,法庭亦相信懲教會提供足夠及適切的治療照顧。
庭上早前另爭議,若在之前案件已因公職減刑,本案能否再減刑。法庭引上訴庭在 47 人案同意,被告曾因社區服務獲的刑期扣減,可能因屢次犯法被抵消。法庭指公共服務是良好品格的重要表現,在本案何俊仁和李卓人都曾擔任長達 21 年的公職;而法庭雖不會視被告案底為加刑因素,「但他們也不是初犯」。法庭續指,被告因正面良好品格可得的扣減,是否及什麼程度會被案底抵消,是事實敏感的議題,要考慮其過往功績、罪行性質和嚴重程度,權衡各因素後,認為可酌情予兩人各 3 個月扣減。
此外,法庭指因辯方同意大量控方案情,節省可觀審訊時間和公帑;及審訊日期因事前未能預計、與控辯無關的原因一再延後,對被告造成一定心理壓力,因此酌情額外給予三人各 3 個月扣減。最終鄒幸彤、李卓人及何俊仁,分別判處 7 年 3 個月、7 年及 5 年 2 個月。

現年 74 歲的何俊仁被判囚 5 年 2 個月,預期 2028 年 4 月刑滿,出獄時已屆 76 歲。(資料相片)
支聯會判罰款 150 萬
至於支聯會,法庭指其作為法人團體,不能被判入獄;而《國安法》第 31 條規定如公司或組織違法,應被處以刑事罰款,但無規定金額。考慮《國安法》目的是「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安行為或活動,法庭認為即使支聯會未必具足夠支付能力,罰款仍需足以反映罪行客觀嚴重性及具一定阻嚇力。
法庭指,支聯會控罪期間透過舉辦各項活動、刊物、網上平台、實體和網上六四紀念館,不斷鼓吹「結束一黨專政」。由於其知名度和動員力,其言論和活動在本港有廣泛影響力,合適罰款為 150 萬港元,此金額已考慮其因同意控方案情所得的扣減。
判詞另透露,支聯會現存於銀行和破產管理署的現金約有 103 萬元,並擁有一個約值港幣 580 萬元的物業,但辯方未能提供支聯會的負債數目。

法庭指支聯會舉辦各項活動、刊物、網上平台、實體和網上六四紀念館,不斷鼓吹「結束一黨專政」,判罰 150 萬元。(資料相片)
押後處理國殤之柱
早前求情時,控方指被告利用國殤之柱作為犯案其中一個工具,申請沒收,遭鄒幸彤反對,法官稱容後處理,其後高志活去信高院、律政司及港大,聲明屬國殤之柱創作者和擁有者並要求歸還。
今日開庭,法官李運騰指,上次已處理所有除國殤之柱的證物,而就國殤之柱的處理收到幾方面書面陳詞,就物主誰屬和如何處理,各方有分歧。李指不打算今日處理,會諮詢各方後另訂日子處理,以免影響今日判刑,鄒在被告欄內聞言微笑。
李續指,處理證物不涉陪審團職能,法理上不一定需三位法官處理、只由一人處理亦可,排期會「有彈性好多」;也可能無需返回西九、可於高院處理,亦可能無需開庭處理,但具體安排屆時再決定。李又指,收到鄒幸彤的陳詞,但認為鄒並非物主,「變咗件物件嘅處理方法似乎同你冇乜關係」。他指並非現時決定不容鄒陳詞,但認為鄒需告知法庭為何她有權發言、是用什麼身分爭辯。法庭會稍後聯絡各方索取日程。

就控方申請沒收國殤之柱,法庭指收到各方書面陳詞,會押後處理。(資料相片)
首提堂至今逾五年
案件自 2021 年 9 月 10 日首次提堂,橫跨至今已逾五年,李卓人及鄒幸彤一直不准保釋。其中,李卓人 2021 年 4 月中因 8.18 流水式集會案入獄,再於獄中被捕,至今已失去自由 1,974 天、逾 5 年 4 個月;而鄒幸彤已失自由 1,828 天、逾 5 年。至於何俊仁一度在 2022 年 8 月獲准保釋,但 2023 年 3 月被指違反保釋條件再度還押至今,已失自由 1,617 天。
三人還押期間,各涉不同案件服刑,李卓人涉 8.18 流水式集會案、10.1 遊行案、2020 年六四集會案、2021 元朗放「釋放政治犯」氣球案,總刑期 20 個月 2 星期,後 8.18 案上訴得直減刑 6 個月;何俊仁則涉 10.1 遊行案、10.20 遊行案、2020 年六四集會案,判囚 18 個月;鄒幸彤亦涉 2020 年及 2021 年六四集會案判囚 22 個月。據控方早前確認,如扣除因其他案件服刑,截至今日(11日),李卓人因本案還押 1,442 天、鄒幸彤被還押 1,418 天、何俊仁還押 1,301 天。
23 條生效後,國安案犯人除非獲懲教署署長信納「不會不利國安」,才可獲三分一行為良好減刑。各人今被判囚 5 年 2 個月至 7 年 3 個月,在不計算三分一行為良好減刑下,料何俊仁需服刑多近 20 個月、1 年 8 個月,最快於 2028 年 4 月獲釋。李卓人則要服刑多近 37 個月,料最快於 2029 年 9 月獲釋。鄒幸彤則要多服刑近 41 個月、3 年 5 個月,料最快於 2030 年 1 月獲釋。屆時三人分別 76 歲、72 歲及 45 歲。

刑罰兩級制 情節嚴重最高可囚十年
《國安法》「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條文設刑罰兩級制,一經定罪,「情節嚴重」判監 5 至 10 年;「情節較輕」可判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以往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成的,包括賢學思政案,判監 30 至 36 個月、一人判入教導所;光城者案成年被告判監 5 年及 5 年 3 個月;集英楊武堂武術教練判監 5 年,後兩者均因《國安法》下的刑期下限,即使認罪仍未獲全數扣減。
自行代表的鄒幸彤早前在庭上表明拒絕求情,重申「我哋一日監都唔應該坐」,因爭取民主是「最正當嘅事,冇任何值得懲罰嘅成分」,期間被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多次打斷發言,又指控罪是「共同犯罪」性質,提醒鄒幸彤陳詞會否影響其他被告。鄒最後強調,「我哋做嘅嘢光明正大,心安理得,我哋無罪可悔」。
而代表李卓人和何俊仁的大律師沈士文則就量刑陳詞,指兩人案情應屬「情節較輕」,因「結束一黨專政」只是宣傳和口號,沒有任何具體計劃、指引、路線圖和時間表;法官一度指案件「較接近」47人案,問辯方哪宗更嚴重,沈士文指兩案有相當大差別,47 人案是非常清晰及有路線圖,而支聯會的受眾是各自修行,「唔知究竟煽動佢哋做咩實際行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