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福苑聽證|獨委會將交報告 十個重點 對比雙方總結陳詞 表述部門責任 獨委會:廣泛失誤 政府:系統性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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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大律師:法例無與時並進 VS 政府大律師:靠專業人士按操守

政府大律師孫靖乾陳詞時指出,大維修相關監管制度沿用多年,全是深思熟慮的政策決定,大部分都經立法會審議,反映當時規管、監督同專業自治之間的平衡,如有弱點,亦非因制度設計草率粗疏,而是有效制度的前提是專業人士會普遍按操守行事。他續指,若有人蓄意合謀規避監管,制度不會有足夠交叉檢驗機制去偵測違法及濫用行為。

委員會大律師杜淦堃重申,明白政府設立監管架構有其邏輯,但同時批評,政府沿用 1960、1990 年代等設立的監管制度,「一直無與時並進都係一個問題」。

委員會大律師:失誤 VS 政府大律師:弱點

獨委會、政府雙方的代表大律師,總結陳詞結構不同。政府用六個引致火警的因素分章節,分別為工人吸煙、非防燃棚網、發泡膠板、易燃地盤物料、逃生路徑被生口破壞和警鐘失效,指出制度在這些方面的系統性弱點,委員會大律師則以「系統性及廣泛性失誤」(failure) 形容。

委員會大律師則以各政府部門分章節,詳寫每個部門在各方面的未盡之責,分別為房屋局 ICU、屋宇署、消防處、勞工處、警方,另指根據證據,民政事務總署主要責任不在防方範疇,而市區重建局已將宏福苑居民的投訴和查詢轉介相關部門,認為市建局在火災中沒有消防安全監管責任(regulatory responsibility for fire safety )。

委員會大律師:從未見 RI 屬 ICU失職   VS  政府大律師:法例無要求巡查

其中 ICU 的責任為雙方較多分歧的領域。例如,ICU 在宏福苑大維修期間,從未與註冊檢驗人員(RI)吳躍會面,亦未曾試過直接收到吳的回覆。委員會大律師認為,此情況屬於 ICU 的失職,批評 ICU 未將明顯的危險信號視為需仔細審查的依據。政府則在解釋部門監管責任時指出,強制驗樓計劃未要求 ICU 實地監督工程或進行定期與突擊巡查,除非收到針對 RI 的投訴,否則整個施工過程都沒要求定期巡查。

委員會大律師: ICU 無跟足屋宇署 VS 政府大律師:有待改進

另外,委員會大律師書面陳詞批評, ICU 近三年來不知屋宇署的地盤安全巡查政策,既未有採納屋宇署的突擊巡查做法,亦與屋宇署對發泡膠板規定持不同見解。資深大律師杜淦堃在聽證會明言,ICU「盲跟」屋宇署做法,只會「依書直說」,而且「跟亦都無跟足」。

政府大律師孫靖乾回應,反駁指出盲跟與依書直說的批評矛盾,是雙重標準,政府認為 ICU 應完全跟隨屋宇署做法。政府書面陳詞亦解釋,兩部門每半年一次的會議,主要涵蓋政策或整體運作事宜,不會觸及個別項目的細節、屋宇署各小組所採取的新做法,但承認這方面有待改進。

委員會大律師:ICU 收生口照片未能除隱患 VS 政府大律師:制度沒要求相片辨認風險

至於處理投訴,委員會大律師指出,ICU 曾收到大量關於宏福苑消防安全隱患的投訴與查詢,然而,ICU 未能識別或消除任何導致當日火災的隱患,亦只在收到市民投訴時巡查,惟投訴亦沒有被妥善處理。其陳詞亦指出,儘管承辦商遞交的《第 I 級別小型工程展開通知書》中有清晰的相片顯示逃生樓被開生口,但負責小組卻未察覺生口違反消防安全。

政府大律師則認為,問題在於 ICU 過度依賴及相信承建商,而且更換窗戶屬於小型工程,不需要事先批准,意味 ICU 沒有正式渠道可以預先檢查生口的設計。再者,其時制度沒要求 ICU 在審查報表的相片找出火災風險,是該部門未發現違法生口和封窗發泡膠的原因之一。政府大律師還認為,火災前將大型翻新工程歸類為「小型工程」,僅施加極低監管,做法可能需要重新檢討。

委員會大律師:ICU 錯稱發泡膠板不受規管 VS 政府大律師:發泡膠板無阻燃標準 

聽證會揭露,有人在 ICU 高級屋宇保養測量師古小平面前,進行燒網測試時吹熄火源。政府大律師總結陳詞未有將此事記載,在闡釋關於發泡膠板封窗的部門責任時,解釋火災發生前,當局並未就發泡膠板的阻燃性訂立明確具體標準,因此 ICU 無法衡量發泡膠板的防火性,亦無基礎要求進行阻燃測試,難以採取果斷的執法行動。

針對此問題,委員會大律師則指出,ICU 當時接受了承建商的說法,相信發泡膠板僅是打鑿期間的臨時防護措施,然而,現場狀況及大量照片證據均能揭穿承建商的謊言。根據《建築物(建造)規例》,工程使用的所有物料,均須在性質及品質方面,適合其預定用途或目的,並須藉認可測試充分測試,進行工程須採用適當的建造方法、程序及預防措施。委員會大律師引用該例指出,ICU 曾向居民稱發泡膠板不受規管,該回應不符合法律依據,卻打消了居民投訴的念頭,而 ICU 沒有收到投訴便沒有跟進。

委員會大律師:若勞工處執法災難或可免 VS 政府大律師:勞工處沒禁煙執法工具

雙方對勞工處在火災的責任亦有不同看法。委員會大律師直言,若勞工處當初能更果斷有力地運用其權力,或有助減輕甚至避免今次災難。其陳詞指出,根據香港法例第 59I 章《建築地盤(安全)規例》第 53 條,勞工處長有權判斷哪些物料或物件有火警危險,並發出書面命令禁止在該建築地盤吸煙,然而,勞工處對該例狹隘理解,拒絕承認竹棚上大量堆積的易燃物料具火災風險,因此從未向宏福苑地盤發出禁煙令。

政府大律師則認為,宏福苑建築地盤確實未具發出禁煙令的特定條件,故勞工處當時沒有執法工具可全面禁止工人吸煙。其陳詞指出,勞工處 16 次突擊巡查宏福苑地盤,頻率高於一般標準不過,亦曾就吸煙問題三次向承辦商宏業發出提醒。不過,政府亦認為,當局過去十年未曾根據該例提出任何檢控,反映出該門檻極難達到,導致政府缺乏專門的監管機制,去處理棚架工人吸煙構成的火警風險。

雙方共識:勞工處明知工人吸煙卻不行動

雙方大律師皆指出,居民已提供清晰照片及影片,顯示有工人在棚架吸煙,但勞工處只因執法人員沒親眼目睹工人吸煙,而九次回覆居民指工人吸煙投訴「不成立」。委員會大律師認為,工人吸煙極可能是引致火警的主因,但處方令自身未能採取任何有效執法行動。政府大律師則在聽證會直言,「如果勞工處嘅職員見唔到啲工友喺地盤度食煙,就等於唔可以檢控,我哋認為係唔可以接受」。 

委員會大律師:勞工處索阻燃證書卻未證真偽 VS 政府大律師:處應諮詢屋宇署、化驗所

另一方面,委員會大律師批評,勞工處向承辦商索取棚網阻燃性能證書,卻無法核實真偽,甚至沒發現承建商更換新網時向處方遞交舊網的證書,兼未有就新網要求承辦商提供送貨證明文件。陳詞續指,處方曾向一名居民表示,棚網並無阻燃標準,該說法違反《竹棚架工作安全守則》,亦與處方索取棚網阻燃性能證書的做法不符。

政府大律師則認為,勞工處的弱點在於過度依賴及相信承建商提交的證書,強調任何規管制度,某程度上都需要倚賴受規管者提供的信息。不過,政府認同情況需要改善,同時指出,勞工處缺乏鑑別證明書真偽的專業知識,應該進一步諮詢屋宇署、ICU 或政府化驗所。

委員會大律師:勞工處拒處理發泡膠投訴有違《守則》 VS 政府大律師:部門各有專業範疇及權限

至於發泡膠板安全責任,委員會大律師認為,若勞工處有責任確保棚網防燃以保障工人安全,對發泡膠板也應採取同樣邏輯,但處方當其時認為發泡膠板非其職權範圍監管的建築物料,拒絕處理居民關注發泡膠板易燃的投訴,此立場與《竹棚架工作安全守則》有抵觸。委員會大律師同時批評,處方將涉及火警安全的問題轉交其他部門跟進後便置之不理,未再跟進,導致監管真空,令火警隱患一直未解決。

政府大律師在闡述發泡膠板揭露的系統弱點時,未有提及勞工處。孫靖乾陳詞時,回應委員會法律團隊針對部門未妥善處理投訴的批評,表示希望獨立委員會考慮,部門各有專業範疇及管轄權限,分工是實際需要,問題在於需要一個更有效機制,確保投訴確實被轉介至最適當的部門,實質跟進投訴。他續指,政府已針對此問題推行改善措施,包括改善個案轉介機制及安排跨部門聯合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