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福苑火災獨立委員會本月會向特首提交報告,報告提交前夕,《集誌社》對比委員會代表大律師及政府大律師的總結陳詞,雙方有部份意見分歧,尤其檢討救援行動,包括升級時機、消防接聽及回撥報案電話情況、疏散行動等等。委員會的代表大律師認為,宏道閣、宏盛閣、宏新閣的居民假如能及時知悉火警,死者的結局或可改寫。政府一方則強調,當日救援人手及設置,已超出火警級別要求,火警初時人手有限令消防處作出艱難取捨。

何偉豪定位系統未啟動 政府:非系統性問題 委員會:說法未以令人滿意
例如政府代表大律師孫靖乾總結認為,殉職消防隊目何偉豪的消防員定位系統未啟動,是火勢初時蔓延速度和混亂(speed and chaos of in initial stage)造成的結果,而非啟動程序的系統性問題(systemic failure of procedure)。
委員會代表大律師杜淦堃認為此說法未以令人滿意,因為定位系統正是為緊急情況而設。其陳詞亦記錄,在何偉豪進入宏泰閣後約一分鐘,有另一名消防員亦誤進同一幢大廈,不久匆忙逃出。大律師引述消防處正檢視該程序,以在未來應對多幢建築物起火,亦會改善協助前線人員辨認建築物的機制。

委員會:宏道、宏盛、宏新閣若及時知悉火警,死者結局或可改寫
至於逃生及疏散情況,委員會大律師指出,除了消防設置失效,當火勢明顯蔓延至多幢大廈時,合理探討應包括消防處是否可以且應該採取更多行動疏散宏福苑居民。
團隊引述政府總結陳詞提出,起火初期未能預見火焰可能會隨飛揚灰孻蔓延,但委員會大律師認為,當火勢在下午 3 時蔓延至宏泰閣時,該情況肯定已在預料之中(certainly predictable)。

委員會大律師認為,宏道閣及宏盛閣在消防員到場後逾一小時才爆發火柱,假如這兩幢樓居民能及時知悉火警,會有足夠時間逃生,三名死者的結局或可改寫。
同樣假設亦適用於宏新閣,若警鐘在置邦工程主任啟動前已被其他人啟動,兩名死者或能及時發現火警,逃出生天。翻查資料,宏新閣下午約 3 時 12 分起火,置邦工程主任林文欣約 3 時 23 至 35 分趕抵宏新閣啟動警鐘,惟逃生梯最早可能在 3 時 22 分已滿佈濃煙。
遺屬有理由質疑家人未被放於首位

政府與委員會大律師在各自陳詞中,均引述最先到場的高級消防隊長許健安供詞,指出事後回看,的確應更早將火警升級。政府一方強調,當日救援人手及設置已超出火警級別要求。然而,委員會大律師雖同意消防處須作艱難取捨,但認為消防處有責任檢討其指引,對可能擔任現場指揮官的人員加強培訓,以確保日後若發生同類性質的火警時,能在第一時間將火警升級。
其中委員會大律師引述消防處副處長(行動)陳慶勇供詞,指消防初期主力撲火,無足夠人手分往疏散,而消防處提交文件指,此策略令火勢延遲蔓延至他幢。不過,委員會大律師質疑消防處說法,指當時消防員主力在宏昌及宏泰閣地面撲火開路,火勢卻是藉空中燃燒物蔓延,其他幢的遺屬有理由質疑,家人安危未有被消防處放於首位(properly prioritised)。

委員會大律師亦指出,救援行動後來亦受人手所限,需要依各幢大廈火勢分調配搜索及拯救隊,導致部份在宏健閣及宏志閣的求助個案在逾 9 小時後方獲處理。陳詞肯定現場指揮官面對極其嚴峻的形勢,但消防處應檢視對指揮人員的指引,增強訓練,確保同類火警在第一時間升級。
999一小時收過百報案 消防中心成瓶頸
宏福苑火災歷時 43 小時 27 分鐘,其間警方 999 報案中心共接 520 個相關報案電話,為同時段全港報案電話的 9.7%,其中 406 個報案電話在起火當日收到,集中在下午 3 時至 3 時 59 分收到 111 個來電,警方平均接聽速度由初時 7 秒亦隨即增至 38 秒。
據現有機制,當警方收到與火災相關報案,會以三方通話連接消防通訊中心(FSCC)。消防通訊中心設有 30 條電話線、37 名日間人員及 31 名夜間人員。法律團隊陳詞指,當日接聽量超出消防通訊中心負荷,變成瓶頸,大量電話平均需等 7 分鐘才獲接駁至消防,其中宏泰閣 2807 住戶等了 15 分鐘 40 秒方獲轉接,為等候時間最長的電話。

委員會大律師:報案等 15 分鐘令人不滿意
部份電話在消防接聽前已掛斷,警方通訊員大部份會繼續等候消防接聽,將求助訊息傳達,部份個案則會以傳真或電郵轉達,陳詞未有提及多少個案用傳真轉交消防。直到處長指揮室在 3 時 20 分成立,增設 18 條線負責回撥電話,減輕消防通訊中心負荷,此後消防通訊中心平均可在 1 分鐘內接聽來電。政府總結陳詞僅引述消防處意見,指 1 分鐘內接聽速度已能充分應對當時情況。

然而,委員會大律師則進一步指出,消防處在大火初期未能應付大量 999 轉駁電話,讓焦慮的報案人久等 15 分鐘,情況令人不滿意(unsatisfactory),即使前線消防員確未能立即進火場救人,但團隊相信,如消防處能即時給予報案人建議,將影響對方留在單位或逃生的決定。
聽證會早階段曾播放錄音,揭露宏昌閣 17 樓一位女士撥打 999 表示濃煙攻入單位,通訊員未立即轉駁消防處,着對方需要幫助時再致電。政府及委員會大律師總均在總結陳詞記載該個案,大律師亦明確指出,大火最初幾小時有前線接線人員沒有跟足既定程序,認為警方及消防處必須要求前線接線人員嚴守電話處理程序。

373人求救僅一半接消防回電
政府大律師引用委員會主席陸啟康在聽證會的意見,贊同消防處回撥機制在當時確保與受困居民持續溝通,在極端嚴峻的情況下發揮了重要作用。
不過,委員會大律師則指出,回撥機制有多方面需要改善,包括因有大量求助,消防處未有依足機制每 15 至 20 分鐘聯絡每位待救求助人,有待救居民相隔幾小時才再接到消防來電。
另外,資料亦顯示,消防處未能掌握求助人資料,例如沒有求助人聯絡電話、不肯定來電者是場外家屬抑或被困居民等等,以致在 373 個求救個案中,消防處只回撥電話予 188 人。

消防應第一時間提供逃生建議
根據現有指引,消防處在回撥時,會指示報案人視察走廊和樓梯是否有煙。副消防總長黃思律作供時表示,不應硬性規定接線人員一收到電話便給予建議,否則或影響人員傳遞訊息。政府大律師同意黃的意見。
委員會大律師則形容黃的說法沒有說服力(unconvincing),指出消防通訊人員受訓在電話給予急救建議,足證第一時間給建議不會影響救援進度,消防處應考慮明文要求第一次收到電話時,便要報案人視察逃生路線是否有濃煙。
政府代表:事後回顧救火及救援工作或有改善空間
政府一方在總結陳詞中綜合指出,事後回顧雖顯示救火及救援工作或有改善空間,但如獨立委員會的專家所確認,消防處在現場實際上可採取的額外行動極為有限,不足以實質改變結果。
委員會大律師認為,如欲查明火勢迅速蔓延及傷亡、財產損失的成因與具體情況,便需要審慎評估消防處及警務處在火災當天的應對工作,並強調檢討絕不減損團隊對消防人員的英勇精神、敬業態度及個人犧牲所懷有的感激。

政府代表形容工程顧問等蓄意合謀、違法、欺騙、誤導、隱暪
根據委員會網站的發言記錄,政府代表大律師孫靖乾在約 4 小時總結陳詞內,24 次以「蓄意」形容承建商及工程顧問的責任,包括蓄意合謀、蓄意違法、蓄意欺騙、蓄意誤導、蓄意隱暪等,另 15 次提及「欺詐」或「欺騙」,24 次用「弱點」形容制度未如理想的情況。
其總結陳詞則以起火原因分別指出各部門的制度弱點。委員會大律師陳詞亦列點載出各部門在大維修或救援期間的責任,包括房屋局獨立審查組(ICU)、房屋局、消防處、勞工處、警務處的責任,同時指出民政事務總署與市建局在宏福苑大維修的防火安全上沒有監管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