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委員會報告在第十章分析各承建商責任,點名批評工程總承建商宏業的負理人員侯華建和何建業、顧問鴻毅的黃俠然、以及由鴻毅委託的註冊檢驗人員吳躍,是「罪魁禍首」,批評宏業和鴻毅蓄意在多方面「敷衍塞責」,「須為造成這場火災和嚴重傷亡負責」,指他們應受到「最嚴厲的批評」,而政府的四個部門則應負責部分責任(詳見另稿)。
獨委會指審視涉及各方的責任後,負首要責任的私營持分者,是主動參與造成危險情況,或行事嚴重疏忽,構成徹底專業失業,眾多承建商及專業人士未進行實質工作、僅為換取報酬而做「橡皮圖章」簽署法定表格,以欺瞞手段向規管部門隱瞞不法行為,以刻意規避或破壞現有制度框架,阻礙和削弱政府監管職能,應受最嚴厲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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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業、鴻毅蓄意「敷衍塞責」 「唯利是圖」安排專業人士掛名
報告指,宏業及鴻毅對施工及監督有全盤責任,指兩公司在今次大火有整體過失;其中,鴻毅應須就設計和維修工程獨立地監督宏業,但鴻毅委聘吳躍作註冊檢驗人員,卻從沒實質檢驗和監督有關工作。
報告形容宏業及鴻毅毫無疑問是「罪魁禍首」,須為慘劇和嚴重傷亡負責。報告指公司知悉所涉及的火災風險,在施工期間,無視宏福苑居民一再提出的所有投訴及安全隱患,兩間公司的行為並非純粹疏漏或疏忽,是「蓄意在多方面敷衍塞責」。公司採用不合規格的建築物料和不安全的建築工序,尤其是使用非阻燃棚網、使用發泡膠板長期遮蓋全部八幢樓宇的窗戶,以及在逃生樓梯間開設生口等等,而鴻毅從來未有有關問題作干預。
報告另批評宏業、鴻毅為規避規管制度,安排由掛名的註冊檢驗人員即吳躍、以及由掛名的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即中華發展,按不同規管部門要求提交文件和通知書,在文件上製造「合規假象」,反映他們「唯利是圖」、完全罔顧宏福苑居民的生命安全。
疑刪減棚網不阻燃片段 蓄意以非阻燃網替換受損棚網
針對使用臨時建築物料及防護措施的過失,報告指宏業及鴻毅有責任確保相關物料安全、亦清楚知悉棚網及塑膠帆布須具阻燃性能,但 ICU 快速測試棚網時顯示,部分棚網被點燃 15 秒後起火並續燃 10 秒至有人吹熄,與阻燃證書稱續燃時間為零秒有顯著差異,兩公司卻無採取跟進行動;而隨後的事「更令人震驚」,宏業、法團及置邦的影片均不包含 10 秒續燃的部分,可推斷宏業或鴻毅將影片發出前,刪除了顯示測試未能通過的部分。
報告續指,颱風致大部分棚網受損後,宏業決定採購非阻燃棚網作替代,顯示兩公司為節省成本,蓄意作出罔顧居民安全的決定。其中宏業指示盈利豐訂購非阻燃棚網,又在獲 ICU 通知將巡查棚網後,預先警示同事檢查哪些棚網符合規定,緊急指示訂購 115 張阻燃棚網、更換底部棚網「企圖蒙混過關」,顯示宏業充分知悉當時的棚網無法通過檢查。報告指,阻燃棚網價格為非阻燃棚網兩倍,宏業是蓄意「削減成本,以從工程合約獲取最大利潤」,批評此舉「極不道德且不負責任,置宏福苑所有居民生命於險境」。此外,宏業曾出示疑屬偽造的阻燃證書,又就不同批次的棚網向規管部門重複提供同一張證書。

報告點名批評宏業侯華建、鴻毅黃俠然是災難的罪魁禍首。(資料相片)
宏業「心知肚明」隱瞞 ICU 發泡膠封窗逾年
至於發泡膠板,報告指鴻毅初期曾要求宏業,考慮相關風險採取適當措施,但「數周內立場突然徹底逆轉」,改為批准使用、亦無提出減低火災風險措施,至今尚未有任何合理原因解釋鴻毅為何改變立場。而居民曾提出對發泡膠板易燃擔憂、法團亦要求採用阻燃替代物料,但宏業稱現有物料已鋪設、替代物料須待第二期工程方可使用。報告批評解釋難以成立,指反映宏業知悉市面有阻燃較佳的封窗物料、但第一期沒採用,又認為此舉純粹為節省成本,「利潤面前,居民的安全和生命一再被置之不顧」。
報告又指,鴻毅向居民稱如要改用其他物料將涉額外費用,但委員會質疑,要用替代物料源於宏業違反工程合約、沒提供合適封窗物料,宏業根本無理據向業主索取更換費;而有權指示宏業拆除不合標準物料的鴻毅,不但未援引相關條款,反而支持宏業的牽強立場,試圖勸阻居民要求。而新法團徐滿柑曾要求宏業採購阻燃發泡膠板,惟宏業未有完全遵循,現場非阻燃發泡膠板比阻燃更常見。
報告批評,宏業及鴻毅充分知悉以發泡膠板同時包圍所有樓宇的火災風險,卻沒有妥善告知業主,並制定安全施工方式。其中宏業曾向 ICU 保證,發泡膠板只會在打鑿工程期間臨時使用、在工程完成後立即拆除,但至火災發生時,已一直鋪設逾一年。報告指,「一個無事需隱瞞的承建商不會為了安撫規管部門,對本身的工程作出失實陳述」,認為宏業「心知肚明」,其向 ICU 稱認為屬安全的施工方式,即局部遮蓋、迅速拆除,並非其採用的做法。因此委員會裁斷,宏業及鴻毅應就不當使用發泡膠板承擔主要責任。

報告形容宏業向 ICU 隱瞞長期以發泡膠封窗,是「心知肚明」並非妥善做法。(資料相片)
外行人亦能察覺風險 鴻毅批開生口「欠嚴謹審查」
針對在逃生樓梯開設工人生口的過失,獨委會認為防火窗能保護梯間免受外牆火勢波及,逃生時間本可延長。但每幢樓在 15 樓開首個生口,分判商再按宏業指示,每隔五層樓開生口,鴻毅知悉並批准宏業建議;有分判商承認做法雖常見但非必要,但無證據顯示鴻毅「曾稍加思索當中顯而易見的風險,或生口是否必不可少」,而鴻毅每次均即日批准,可見其「欠缺嚴謹審查」。報告又指,自稱「外行人」的舊法團鄧國權,曾查詢窗戶應否選用阻燃物料,形容「一個連自認是外行人都能察覺得到的風險,卻未有得到專業人士處理」。
報告指,宏業從未就開設生口解釋理據,而不論開生口做法是否常見,在逃生梯開設「無疑是不安全」,會損害其完整性、危害居民生命,宏業及鴻毅作為建築專業人士理應知悉該風險,但任何人均未曾就開生口提供任何理據;裁斷設生口主要責任在宏業,指宏業開生口和給予指示開生口,鴻毅則未有審慎評估生口風險及作出干預,同樣須承擔主要責任。

工程期間,宏業下令分判商每隔五層便在後樓梯開設生口,委員會批評鴻毅批准時欠嚴謹審查。(資料相片)
拒分期施工「藉口站不住腳」 敷衍應對工人吸煙
就宏福苑八棟樓宇同時施工,致火勢迅速蔓延,報告指新管委會擔心構成消防風險,曾要求宏業分期施工,但宏業非但沒遵從、反以各項成本及人手問題拒絕;報告批評藉口「完全站不住腳」,指兩個因素都不足以凌駕重大消防安全風險。就宏業堅稱前管委會已批准各期工程重疊進行,報告指法團對施工時間表有最終決定權;又批評鴻毅及註冊檢驗人員未有履行監督責任、沒指示宏業按合約規定遵從新管委會要求,放任宏業行事,未有維護居民利益。
另一過失是未阻止工人在地盤吸煙。報告指,火災或由點燃的煙蒂引起,居民曾就工人吸煙問題持續投訴,宏業雖劃定吸煙區及設政策懲罰吸煙工人,但情況持續。宏業董事何建業曾稱,從沒對吸煙問題視若無睹,而建築地盤管理工作困難;但報告指,鑑於宏福苑吸煙情況普遍、加上會構成重大火警風險,何的片面之詞「無非是口頭上針對有關風險的敷衍應對」,指如宏業查明問題嚴重性、積極巡查監察,地盤吸煙情況不會如此猖獗,宏業及鴻毅亦非對此全然不知,認為兩者未有履行監察和阻止工人吸煙的責任。
未培訓工人應對火警 沒妥善清理可燃垃圾
報告又指,宏業及鴻毅未確保工人接受培訓,在發現火警時即時通報。報告指,宏昌閣低層工人約下午 2 時 42 分至 45 分發現火警,但他們耗費寶貴時間爭論起火原因和嘗試滅火不果,消防處 2 時 50 分才接到首通 999 電話。報告指,該段五分鐘時間對控制火勢或可起關鍵作用,但無證據宏業曾指派或安排防火糾察在場偵測火警危險、或在起火時發出警報,致火警發生時工人全無準備,延遲了滅火行動展開。
另一過失,是在棚架和平台及周邊範圍堆積建築物料、殘餘雜物及垃圾,助長火勢迅速蔓延。報告指,宏業有責任清理地盤雜物,但宏業未有妥善清理可燃垃圾、鴻毅則未有加以監督,平台上堆積載有紙皮石的紙皮箱、發泡膠板、膠樽、即棄餐具和一根煙蒂,有宏昌閣三樓居民亦稱每天聽到有雜物被傾倒至平台。

報告指宏業敷衍應對有關工人吸煙的投訴,又拒按新管委會指示、考慮消防風險而分期施工。(聽證會文件相片)
吳躍收 18 萬報酬簽名、沒檢驗監督
獨委會亦批評,眾多註冊承建商及註冊建築人士未有進行任何實質工作,僅為換取報酬而應要求作「橡皮圖章」以其名義簽署法定表格,是以欺瞞手段向各規管部門隱瞞相關各方面行為,應受最嚴厲譴責。
其中,吳躍是維修工程的項目檢驗人員,他在鴻毅原註冊檢驗人員離世後,受鴻毅董事招攬,以「特約」形式任註冊檢驗人員,以每月 15000 港元另加花紅,作為報酬、合共收取 19 萬港元,而吳亦承認他主要是簽署指定表格及檢驗報告,並無實質進行有關檢驗或監督工作。吳當時另有全職工作、某段時間受僱於太古地產,並同時獲聘任逾 50 個項目的註冊檢驗人員。報告形容,他承認的事宜「令人深感不安」。
曾同意簽應已生效文件 行為不負責任「令人震驚」
報告又指,吳躍曾於 2025 年 11 月意圖洽談一項新的特約工作安排,涉向他支付 15 萬元以換取簽署任何予他的文件,吳曾反價 18 萬港元,獲中間人詢問是否願簽署應已生效的文件,吳表示同意。委員會指吳上述不負責任行為「令人震驚,且不可接受」。
報告又指,除了鴻毅黃俠然曾徵詢吳有關冷氣機遮簷額外工程,無證據吳曾就工程提供任何實質意見、或執行任何實質工作,他只是純粹為收取報酬借出姓名及簽名。獨立審查組亦從未與他見面,向他發的電子郵件亦不獲回覆,ICU 曾擬安排視察,但黃俠然回覆「我們的註冊檢驗人員吳先生沒空」。

報告批評吳躍只為報酬、沒履行檢驗監督便簽署,行為不負責任令人「震驚」。
消防水缸工程不必要 安排中華發展做「橡皮圖章」
針對關閉火警警報系統及消防栓系統的過失,報告指兩系統由同一刀掣控制,置邦一名僱員為協助宏業維修消防水缸,誤把全部樓宇刀掣關掉,致火災當天警鐘無響,延誤疏散。委員會認為,宏業與鴻毅應就火災當日兩系統未能運作承擔重大責任,指證據顯示消防水缸並無重大結構缺陷,不接納須進行維修工程的說法,兩公司應為進行不必要維修工程負責,該工程直接導致火災當日消防栓與火警警報系統無法使用。
而即使該工程屬必要,兩公司亦有責任採取安全施工程序,以減少居民在消防栓系統失效的樓宇居住而面對火災風險的時間,如提供臨時食水缸,而非將翻新的消防水缸改作臨時食水缸,導致消防栓系統需長期關閉,批評做法違反工程合約、屬違法行為,亦「完全不可接受」。
報告又指,宏業及鴻毅負責安排中華發展作為「名義上的」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指示中華發展只提交 FS251 證書及關閉通知書,而無須進行任何實際工作,亦須承擔責任。宏業與中華發展預先決定需長時間關閉消防裝置,後者在期限將屆滿時自動提交關閉通知書、更曾一次過提交關閉裝置三個月所需的文件,宏業必然知道中華發展僅屬「橡皮圖章」,亦不會嚴格評估持續關閉裝置的必要性。而 2025 年 10 月,中華發展催促宏業盡快恢復消防裝置運作,指「頂唔到消防處太耐」,意味兩公司均知悉消防處不會接納長期關閉裝置,但至火災當日該安排仍持續。
委員會又指,鴻毅作為負責監督宏業的機構,未能阻止宏業與中華發展之間「顯然不負責任的安排」,再次未盡監督責任。

「掛名」為宏業向消防處提交關閉裝置通知書的中華發展,亦被點名批評;公司董事梁秉基出席聽證時,承認是橡皮圖章。(資料相片)
侯華建、何建業拒作供 委員會批表現「虛偽」
委員會總結時重申,宏業及鴻毅應受到委員會「最嚴厲的批評」,指他們充分知悉致火災發生、火勢迅速蔓延和大量傷亡的風險,但進行工程時無視所有投訴及安全隱患,「蓄意在多方面敷衍塞責」 ,完全罔顧宏福苑居民的生命安全。委員會指,宏業及鴻毅就服務獲得酬金,工程合約總額約為 3.36 億港元,「然而,他們卻辜負了業主及居民對兩間公司會保障其生命安全的信任」,指宏業的侯華建和何建業、鴻毅的黃俠然、及註冊檢驗人員吳躍,「都是導致是次大火中多人無辜喪生的罪魁禍首」。
侯華建、何建業、黃俠然、吳躍在研訊中皆沒作供。報告提到,侯華建及何建業曾應委員會要求提交極簡短供詞、何其後再於今年 7 月提交較詳盡供詞,但均無嘗試對聽證會上的指控作回應。報告指,研訊期間,法律團隊曾多次致函邀請兩人作供和針對指控作回應,公眾亦一直強烈要求兩人作供,「遺憾的是,他們對該等要求及邀請完全置之不理」;此情況下,「委員會有理由相信,他們聲稱願意向委員會提供協助和向災民致以同情和慰問,只是虛偽的表現」。
此外,委員會曾多次向黃俠然及吳躍提要求及邀請,但兩人均無提供書面供詞亦不願作供。報告指雖四人沒作供,但研訊所得證據已清楚顯示他們管理宏福苑工程的角色及參與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