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福苑報告.投訴無門|火災前 180 宗投訴查詢 僅一檢控 50 宗涉棚網、發泡膠、吸煙投訴 大部分被指不成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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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項投訴涉火警風險

報告附件以 118 頁列出 180 項屋宇署、房屋局獨立審查組、消防處、勞工處、民政事務總署、警務處在 2022 年至 2025 年,火災發生前一星期,接獲及獲轉介的投訴及查詢。其中 50 項與火警風險直接有關,包括棚網、發泡膠板封窗、工人吸煙、逃生路徑被阻塞等; 45 項與承建商背景及遴選,或法團運作有關。其餘包括投訴工程質素、地盤安全等。180 項中有 46項 由獨立審查組接獲或被轉介,是六部門中最多。其次是民政事務總署,有 45 宗。

兩人有 16 項投訴紀錄 ICU 拒披露 RI 資料

紀錄顯示,多人曾多次作投訴,其中「Dr Lau Chung Man」及「Cheung Ho Wan Andy」分別有 16 項投訴或查詢的紀錄,當中 Lau 關注承建商宏業過往的違規行為、鴻毅過往定罪紀錄、查詢註冊檢驗人員的詳情等。

消防處「交波」控煙辦

但獨立審查組曾以註冊檢驗人員由法團委任為由,拒絕向他披露資料、就宏業過往紀錄則「不宜評論」。「黎鴻傑」則有 13 項投訴或查詢紀錄,涉地盤吸煙、授權書有效性、招標程序等問題,消防處曾在接獲地盤吸煙的投訴後,建議他與控煙辦聯絡。

17 項提及工人吸煙

委員會在報告中批評多個政府部門在處理吸煙投訴問題上互相推諉,沒有部門對極有可能是火災成因的問題採取有效行動。50 項與火警風險直接有關的投訴或查詢中,有 17 項直接提到工人吸煙問題,其中四項被轉介往其他部門。

工地沒發現吸煙 指投訴不成立

當中投訴人周先生 2024 年 7 月透過勞工處網上平台提出有工人吸煙的投訴,兩日後勞工處到宏福苑巡查,因沒有發現工人在地盤吸煙、地盤內沒有易燃物品,認為投訴不成立,向負責人發出書面警告。同日消防處接獲勞工處的轉介,並回覆勞工處指個案不屬消防處管轄範圍。

發現煙蒂 未能確定在地盤吸煙

除了上述個案,另有至少七宗與工人吸煙相關的投訴,被勞工處裁定為不成立或無法確立,包括 2024 年 10 月一次因應投訴的巡查時,沒有發現工人在指定吸煙區外吸煙,指「雖然在宏福苑公用地方發現少量煙蒂,但未能確定是何人在地盤吸煙」。而在 50 宗與火警風險有關的投訴或查詢中,共有 20 宗被界定為投訴不成立或無法確立,10 宗被認為不屬該部門職權範圍。

唯一檢控 涉安全帶

報告亦顯示,勞工處在該次巡查後,認為有關工人沒有將安全吊帶繫於獨立救生繩的投訴確立,處方展開檢控行動並發出敦促改善通知書,成為 180 項投訴或查詢中唯一有人被檢控的一項。

50 項涉火警風險投訴 僅四項已消除違規

連同此項在內,報告顯示 50 項與火警風險有關的投訴或查詢中,只有四項的結果為已消除違規情況、或已修正投訴內提及的情況。宏福苑法團前委員江祥發曾於 2025 年 9 月透過 1823 投訴屋苑棚網在颱風後損毀及老化問題,獨立審查組九天後向工程顧問鴻毅發電郵,要求檢視情況及評估是否對公眾構成即時危險,其後亦曾實地視察。

前法團成員江祥發在去年十月、即大火發生約一個月前兩度跟進投訴,提及中環華懋大廈大火,獨立審查組於是兩度向鴻毅發「提示電郵」,其中第二次電郵附上屋宇署有關棚網阻燃要求的通函,要求對方遵從。

大火前一個月 ICU 發現「若干不足」 提醒鴻毅修正

該組其後再次實地視察,跟進棚架、踢腳板、棚網情況,並回覆江祥發指棚架及棚網已在颱風後逐步修正,「雖然發現若干不足之處,但獨立審查組已提醒鴻毅/註冊檢驗人員儘快修正」。

發泡膠板遮窗 遺屬蘇先生兩致電消防

雙親在大火中罹難的蘇先生則在 2024 年 9 月兩次透過電話向消防處查詢以發泡膠板遮窗的風險。消防處兩度覆稱沒有特定規例規管遮蓋窗戶的物料,請他提出投訴以進一步調查,「但查詢人沒有提出投訴」。蘇第二次致電消防處時,對方則著其向屋宇署查詢。

ICU 曾指無發泡膠阻燃標準規例

同月,投訴人黃先生亦透過 1823 作有關發泡膠板的投訴,獲轉介獨立審查組、屋宇署及消防處。獨立審查組曾兩度實地視察,又向消防處了解對方對投訴的回覆,並向鴻毅發電郵提醒其履行《建築物條例》下確保工程安全的責任。惟在接獲投訴的一個月後, 獨立審查組向 1823 回覆指並無有關發泡膠阻燃標準的相關規例,「並建議 1823 團隊請日後的查詢人直接聯絡業主立案法團/物業管理公司/承建商」。

消防處接轉介 巡查後認為無須行動

消防處亦則在接獲轉介的五天後曾巡查,「並留意到獨立審查組為處理有關投訴的監管當局」,認為消防處無須採取執法行動、亦無須重複轉介。屋宇署向委員會提供的清單中則沒有顯示來自黃先生的投訴。